书城政治君主论
7435500000067

第67章 论特权

在立法权与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人掌握的情况下 (任何有节制的君 主国家和组织较好的政府莫不如此),为了社会的福利,有些事情必须交 付掌握执行权的人进行裁决。原因在于,既然立法者无法预知和通过法律 规定一切对社会有益的事情,那么,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在许多尚未 规定国内法的场合,在立法机关能够便捷地集会并作出规定之前,依据一 般的自然法他们有权利用它为社会谋取福利。很多事情并非法律所能规 定的,这些事情需要交付掌握执行权的人灵活裁决,依据公众福利和利益 的需要加以处理。实际上,在很多场合,法律本身应该为执行权让道,或者 更确切地说,为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让道,尽其所能地保护社会的所 有成员。因为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较多偶然的事情,碰到这些情形,严格并 死板地执行法律反而不会有好处(例如,邻居失火时,不会把一家无辜的 人的房屋拆掉以阻止火势蔓延),一个人的某种值得奖励和宽恕的行为, 因为法律不加区别,反而可能被法律所制裁。因为这个原因,在有些情况 下,统治者应有权放宽法律的严厉性,赦免某些罪犯,只因为尽其所能地 保护一切人是政府的目的所在,只要可以证明无辜者没有受到伤害,就算 是罪犯也可以得到饶恕。

这种不具有法律依据、甚至有时违反法律而根据灵活裁决替公众谋 福利的权力,就叫特权。由于在某些政府中,并非经常存在着制定法律的 权力,并且执行时要求快速迅捷,但由于其成员过多,因而行动过于缓慢; 此外,难以预知所有同大众有关的突发事故和紧急事件,所以法律不可能 全都做出规定。非但如此,而且假如业已制定的法律,刻板地执行于符合 规定的所有的情况或所有的人,那也难以避免不会造成损害。因此,那些法律尚未规定的很多特殊事件,要留给执行机关,自由地在一定的范围内 加以处理。

当这种权力为了社会的福利和合乎政府受到的委托及其目的加以行 使的时候,它就是事实上的特权,而绝对不会遭致非难。原因在于,在某种 程度上,假如特权是为其本来目的、也就是为了人民的福利而加以行使, 而显然不与该目的相抵触的时候,人民很少会或者决不会在细枝末节上 进行苛求或丝毫不让,以至于对特权加以考查。但是,倘若对于被视为特 权的权力,执行权与人民之间产生了分歧,那么,依据行使该特权的倾向 对人民是有利还是有害,就能够使这一问题很容易地得到解决。

不难想象,在政府建立的开始阶段,在人数上国家与家庭没有太多差 别,在法律的数量上与家庭也没有多大不同。因为统治者如同他们的父亲 那样为了其幸福而照顾他们,因而政府的统治差不多全是靠特权进行的。 少数既定的法律就已经足够了,其余的一切,都依赖于统治者的斟酌和谨 慎加以处理。但是,当昏君因其过错或被谄谀所迷,只为其私人目的而不 为公共福利运用该项权力时,人民就只能使用成文的法律,根据他们认为 的对他们不利的各个方面,对特权作出限制。因此,人民认为有必要对某 些情况用明文对特权加以限制。这些特权,是他们及其祖先广泛地留给君 主的,使其依靠他的智慧仅用于正当方面,也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方面的 特权。

所以,假如有人说,人民用成文法限定特权的任何部分就是侵犯特 权,这是对于政府的一种极大的误解。原因在于,人民的这种做法,并未剥 夺君主的任何理应享有的权利,其不过是在宣示:他们以前毫不加以限定 地交付他或其祖先的权力,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他们的福利着想,假如他 在别的方面使用,那就有悖于他们的本意。因为,为社会谋福利是政府的 目的,为这个目的而做的一切变革,只要是为这个目的做出的,就不能看 做是对所有人的侵犯,因为政府中的所有人都没有违背该目的的权利。只 有那些不利于或阻碍公共福利的变革才是侵犯。持相反观点的那些人们 可能以为,君主的利益和社会的福利是迥然相异的和分离的,君主并非为 社会福利而设。君主制政府中出现的差不多所有的弊害和混乱都根源于此。假如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受他统治的人民就并非为了他们彼此间的 福利而加入社会的一些理性动物;他们拥立统治者以统治他们,并非为了 保护和促进这种福利,而是被看成处于一个主人统治下的一群低等动物, 为了自己的快乐或利益,主人养活它们以及驱使它们。倘若人类如此缺乏 理性并且不明事理,依据这样的条件加入社会,那么,特权的确会如同某 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为害人民的专断权力。

我们难以设想,一个理性的动物,他自由的时候,却为残害自己而受 另一个人的支配(诚然,当他拥有一个善良贤明的统治者时,他可能不认 为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明确地限定他的权力是必要的或有益的),如果是这 样的话,那么,特权就只能是:在法律尚未规定的情况下,人民许可他们的 统治者们,根据他们的灵活选择处理一些事情(哪怕有时与法律的明文发 生冲突)为公众谋取福利;同时人民对这种做法加以默认。因为,一位贤君 不想有负于人民的委托,他关心人民的福利,人民不会抱怨特权即造福人 民的权力太多。与此相反,一个昏弱的暴君,往往会要求他 的前人运用过的、未经法律规 定的、仅凭其职位理应掌握的 特权,他的目的不过为了任意 使用它们,以获得或形成与公 众福利不相同的利益,如此一 来,他就使人民不得不再次申 明他们的权利并使他的这种 权力得到限制,但是这种权力 的行使,假如是为了增加他们 的福利,那么,他们是乐于默认的。

因此,假如读读英国的历 史就会发现,贤明善良的君主 具有的特权最大,原因在于,人民看到他们大多数行动的倾向是为公众谋福利,对于他们那些没有法 律依据、为了这一目的而做出的所有行动不加以计较,就算人类的某些弱 点或过失(君主也不过是人,是与其他人一样成长的),导致它们与这个目 的稍有不同,但只要它们主要趋向明显只是关心公众,而非其他,情况也 是如此。所以,人民有理由认为,在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的明文相矛盾 的那些场合,应该支持这些君主有所作为,他们就默认了君主的所作所 为,毫无怨言地让他们随自己的意愿扩大其特权。他们明确地认为,君主 在此不可能做对他们的法律产生危害的事情,因为他们的行动与所有法 律的基础及目的,也就是公共福利是相符的。

当然,依据专制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这个论点,这种如神似的君主应 该享有专断的权力,就像上帝也利用专断权力统治宇宙一样,因为,此类 君主具有如同上帝所具有的智慧和良善品德。据此就形成了如下说法:对 于他的人民的权利来讲,贤君的统治往往会引起最大的危胁。因为,假如 他们的后继者出于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会援引贤君们的行动作为先 例,作为他们的特权的范例,似乎曾经那些只为人民谋福利而做的事情, 到他们那里就成为了他们任意为害人民的权利。这就常常导致纷争,有时 甚至破坏公共秩序,直到人民原来的权利能够得以恢复,申明这从来就不 是真正的特权为止。因为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从来都不可能有为害人民之 权;因为特权无非是在未规定的情况下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对于那些未 越过公共福利界限的君主或统治者的特权,人民没有加以限制,这是很可 能并且是很合理的。

在英国,召集议会权力---包括确定召开议会的确切时间、地点和期 限在内---固然是国王的一项特权,但是他仍然承担这样的责任,即必须 依据时代的要求和各种不同情况的需要,为国家的福利行使该项权力。因 为,何时何地召集议会最为适宜难以预料,所以就交给执行机关进行选 择,以便有可能于公共福利和议会的目的最相符合。

有人可能会提出一个有关特权的陈旧问题,即:谁能判定这个权力使 用得恰当与否呢?我要回答的是:在拥有特权的长期存在的执行权与一个 以执行权决定其召集的立法机关之间,不可能存在什么裁判者;同样,倘若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掌握了权力,妄想或者进行奴役人民以及摧残人 民,在立法机关与人民之间,也不可能存在什么裁判者。在这种情况下,就 像在世界上不存在裁判者的其他任何情况一样,人民只有诉请于上天,而 没有任何其他补救之法。因为,在统治者们这样做时,行使了一种并非人 民所授予他们的权力(人民会同意任何人为了损害他们而统治他们,这是 无法设想的)从而做他们无权去做的事情。假如人民全体或任何个人被剥 夺了权利,或受到没有根据权利而行使的权力的支配,在人间又没有可以 申诉的地方,那么,每当他们处理这个至关重要的案件时,就有权向上天 诉请。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无法成为裁判者,根据社会的组织法具有 较高的权力而就此案件作出决定并进行有效的宣判,即便如此,然而在人 间无处可以申诉时,根据一种存在于人类所有成文法之前并凌驾其上的 法律,他们为自己保留属于所有人类的最终的决定权:即决定是否有正当 理由能够诉诸于上天。该决定权是他们不能放弃的,因为,服从别人,让他 拥有毁灭自己的权利,这是不在人类的权力范围之内的。上帝与自然从未 允许一个人自甘堕落,甚至不去保护自身。假使他无权毁灭自己的生命, 他也没有赋予别人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力。请不要认为,这会埋下引起纷乱 的永久祸根,因为这种决定权,只有在弊害大得使大多数人都已觉察和难 以忍耐,并觉得有必要进行纠正时才会行使。这是执行机关以及贤明的君 主永远应该注意的事情,是所有事情中他们最需要避免的事情,也是所有 事情中最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