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明确讨论政府的解体问题,那么,首先就应该区别政府的解 体与社会的解体。形成共同体,使人们从松散的自然状态中解脱出来,变 成为一个政治社会,每个人与其余所订立的协议使这些得以形成,在这个 基础上,结成一个整体进行行动,进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外国武力的 入侵和征服,是解散这种结合的几乎唯一的和一般的方法。在这样一种情 况下(原因在于他们无法以一个独立完整的整体自卫或自存),他们成为 那个整体的这种结合则必定会结束,于是所有人再回到从前的状态,并根 据自己的意愿在其他社会自谋安全和生计。假如社会解体,该社会的政府自然无法继续存在。征服者的武力,常常从根本上击垮政府,摧毁社会,被 瓦解或被征服的人们则从原应保护他们不受暴力侵犯的社会的保护与依 赖中解脱出来。这种解散政府的方法,世人极为了解并深有体会,对此难 以容忍,这是毫无疑问的。一旦社会解体,政府就无法继续存在,这一点亦 不必赘言便可得以验证,这就像构成房屋的材料被飓风吹散、移动了位置 或被地震震坍变成一堆瓦砾之时,房屋的骨架也无法再存在一样。
除去这种外来颠覆,政府还有可能从内部瓦解: 首先,立法机关变化时政府有可能会解体。公民社会是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和平状态,原因在于作为仲裁者的立法机关,使可能出现在他们任何 人之间的所有争执得以解决,已将他们之间的战争状态排除完毕。一个国 家的所有成员,正是通过立法机关而结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体。 立法机关是灵魂,赋予国家一种形态、生命与统一。分散的成员由此才产 生彼此的影响、联系和同情。解散或破坏立法机关之时,社会也随着立法 机关的消亡而解体。原因在于社会的支柱及构成是由于存在一个统一的 意志,一旦大多数人建立了立法机关,这个意志就因此而得以表达,并且, 它又成为该意志的保管者。立法机关的组织法是社会的基本的和首要的 行为,它规定了他们在部分人指导和法律约束之下的结合时间,这些法律 是那些人根据人民的赞同以及委任授权制定的。其中任何一个人或若干 人在没有人民的这种委任与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具备制定约束其余人法 律的权力。倘若某一个或更多的人没有经过人民委派擅自制定法律,那 么,他们制定的法律就不具有权威,人民没有对此加以服从的义务。他们 因此脱离隶属状态,依据他们本人的意愿为自己创建一个新的立法机关, 完全自由地抗拒那些越权迫使他们接受某种约束的人所施行的强力。倘 若那些负有受社会的委托表达公意的人们,遭排挤而没有办法表达这个 意志,其余一部分未受委托或不具有这种权威的人篡夺了他们的地位,那 么,任何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随意作为。
一般说来,这种情况是由国内某些人的权力滥用所造成的,假如不清 楚政府是怎样的一种形式,就无法正确地考察并了解谁应对这种情况加 以负责。我们姑且假定立法权同时属于不同的三种人:
一、世袭的个人,它具有长期的最高执行权和在一定的时期内解散或 召集另外两者的权力。
二、世袭贵族的会议。 三、民选的、任期固定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如果说这就是政府的形式,那么明显的是: 倘若君主或个人以其专断意志代替立法机关表达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那么,立法机关就因此被改变。因为,立法机关实际上之所以成为立 法机关,就是要将它的法律和规章加以实施并需要被服从;假如实施的并 非社会组成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规,那么,显而易见就改变了立法机 关。任何人,若他不曾得到社会基本委托的授权,推行新法律或废除旧法 律,他就是否认和颠覆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因而就创建一个全新的立法 机关。
倘若君主阻止立法机关按期集会,或自由行使职权,使立法机关无法 完成原先组成它的那些目的,那么,立法机关就已经被改变。因为,立法机 关之所以成其为立法机关,人数的多少与开过几次会都无关紧要,关键是 他们有从容地完成为社会谋福利的任务的时间和有辩论的自由。倘若将 这些加以更改或剥夺,社会就不能正常地行使其权力,立法机关就确实被 改变了。并非它们的名义,而是那些事先规定的名义应该具有的对权力的 行使和运用,组成了政府。因此,剥夺立法机关的自由或阻止它按期行使 职权,事实上那就是结束了政府并取消了立法机关。
假如君主使用并未取得人民的认可并且与人民的共同利益相冲突的 专断权力,变更了选举的方式或选民权,也就改变了立法机关。因为,如果 选举不是社会授权的那些人所作出的,或进行选举的方式也并非是由社 会所规定的,那么,那些当选者就并非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
倘若立法机关或君主让人民对外国的权力顺服屈从,那么就一定是 改变了立法机关,因而也是政府的解体。由于人们为了保持一个自由、完 整、独立的社会的目的而加入社会,受自己法律的约束,一旦他们被弃置 于其他国家的权力支配之下,则失去了这一目的。
在这种组织下,政府在这些情况下的解体何以要归罪于君主,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他具有可资利用的国家的财富、武力以及机构,他往往自 以为是,或因为其他人的阿谀奉承而认为身为元首就可以无法无天。因 此,只有他才有以合法职权进行大规模地改革的职权,同时,他也能把反 对者当做叛乱、分裂的犯罪者和政府的敌人来进行镇压或恐吓。对于立 法机关的其他部分及人民,却无法自行图谋变更立法机关,除非是发动 受世人所关注的和公开的叛变,一旦这种叛变取得成功,它所产生的影 响几乎与外来征服没什么不同。此外,在那种政体下,君主具有解散立法 机关的其他部分的权利,使他们因而成为私人,而他们无法违背他的意 志,在没有他的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一项法律而改变立法机关,因为 他们的法令必须得到他的批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假如立法机关的其余 部分以任何方式鼓励或赞助颠覆政府的任何企图,或者不尽自己所能阻 止这类阴谋,那么,他们则难逃罪责,因为他们参与了可谓人们彼此间所 能犯的最大的罪行。
令一个政府这样解体的其余一条途径是,假如最高执行权的掌握者 疏忽或放弃其职责,那么,已经制定的法律就没有办法执行。因而就把一 切变成无政府状态,事实上是导致了政府的解体。因为法律的制定并非 为了法律本身,而是通过对法律的执行使其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 任何部分都能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当这些完全停止时,显而易见政府也 无法行使其职能了,人民成为失去联系与秩序的乌合之众。假如不存在 司法对人们的权利加以保障,那么,在社会内部就不具备什么权力去为 公众提供必需品或指挥强力,也就等于不存在政府。倘若法律没有办法 执行,那么,就等于没有法律。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 上的匪夷所思的事情,非但是人类的能力所无法想像的,并且也与人类 社会格格不入。
在这样一种情况以及与之相类似的情况下,倘若政府解体,那么,人 民就能够任意地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它在人选或形式也可能在这两 方面都与原先的立法机关大不相同,他们的选择取决于他们认为最有利 于他们的福利以及安全。原因在于,社会决不能因为另一个人的过失而失 去其保护自己的最初的固有权利,唯有凭借明确的立法机关,公正无私地执行其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实现社会的自我保护。然而,人类不会达到如 此悲惨的境地,以致直到时机已逝而找不到任何其他的补救方法。旧立法 机关因为遭受算计、压迫,或被交给外国权力后,消失不存,倘使此时再告 诉人民说,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他们可以创建一个新的立法机关,那么,这 与病入膏肓而不治之时才对他们说他们可以指望药到病除没有什么区 别。事实上,这等于是使他们先成为奴隶,再争取自由;待到他们套上枷锁 时,才通知他们说,他们可以如同自由人一样活动。假如的确如此,那么这 就是愚弄而并非救济。倘若人们直到彻底受制于暴政之前无躲避暴政之 法,那么,他们就无法不受暴政的迫害。因此,他们不仅有权摆脱暴政,也 有权防止暴政。
因此,第一,政府解体的另外一种途径是,君主与立法机关,二者之中 的某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政府也要解体。
立法机关图谋侵犯人民的财产,社会的任何部分或他们自己,成为人 民的权利、生命或财产的所有者或任意处分者,这时,他们背离了所负的 委托。
人们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加入社会;之所以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 并授予它以权力,是希望可以因此树立准则、制定法律,保护社会所有成 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成员和各部分的权力,同时使他们之间的统治权得 以调整。因为难以设想,社会的意志,是要使立法机关有权破坏每个人想 要通过加入社会而取得的东西,以及人民为了这些而使自己受制于他们 自己选任的立法者的东西,因此,如果立法者们打算破坏或侵犯人民的财 产,或降低他们的地位而使其落入受制于专断权力的奴役状态,这个时 候,立法者们就把自己置于一种与人民相对的战争状态,那么,人民因此 就没有必要继续服从,而只能去寻找上帝赐予的人们反抗强暴的共同保 护。因此,立法机关一旦侵犯了社会的这一基本准则,并由于恐惧、野心、 腐败或愚蠢,而企图让自己掌握或给予任何其他人一种绝对的权力,以左 右人民的生命、产业以及权利,此时,他们就因这种与委托相悖的行为而 丧失了人民曾为了完全不一样的目的授予他们的权力。该权力回到人民 之手,人民有权恢复其原有的自由的权利,同时通过创建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的立法机关,以求保障和安全,这正是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所在。在此, 我所说的大多数与立法机关有关的话,对于最高的执行者也一样适用,因 为他们负有人民的双重委托,在参与立法的同时又担任法律的最高执行 者,因此,假如他用专断的意志来取代社会的法律,那么,他的行为即与这 两种委托相违背。倘若他以社会的财富、强力以及政府机构收买代表,使 其为他的目的服务,或者公然事先规定要选民选举他用甜言蜜语、诺言、 威胁或别的方法收买的人,利用他们选举出先前已经允诺制定何种法律 以及怎样投票的人,那么,他的行为也就等于违背了他所负有的委托。操 纵选民、候选人,并且另行规定选举方法的这种行径,难道不是意味着根 本破坏政府和毒化公共安全之源吗?原因是,为保障其财产,人民保留了 自己选择其代表的权利,他们之所以这样做,不过为了能够常常自由地选 举代表,而被选出的代表,依据详细的讨论与审查确定的公众福利与国家 的需要,自由地作出建议和决议。那些人们,在尚未听辩论并综合权衡各 方面的理由之前就要投票的人们,则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布置这类御用 议会,图谋用公然服从自己意志的人们取代人民的正代表和社会的立法 者,这是可能遇到的最大的背信行为和最彻底的图谋危害政府的表现。假 如再考虑一下显然出于同一目的而使用惩罚和酬赏,利用歪曲法律的各 种阴谋摧毁并排除所有阻碍实行该企图和不愿赞同出卖其国家的权利的 人们,那么,就没有必要怀疑这究竟是在干什么了。这些人以这样的方式 运用权力,辜负了社会刚刚成立时赋予他们的委托,他们在社会中应具有 怎样的权力,是很容易断定的。众所周知,所有曾经企图这样干的人,都无 法再得到人们的信任。
对于这一点,有人或许会说,既然人民蒙昧无知,常常心怀不满,那 么,将政府的基础置于人民不稳定的意见与不确定的情绪之上,可能会在 某种程度上破坏政府;假如人民对旧的立法机关不满意,就可以创建一个 新的,那么,就没有一个能够长久地维持的政府。针对此种观点,我的答复 是:正好相反。并非如某些人所想象的那样,人民极难摆脱旧的组织形式。 很难说服他们去改正机构中的那些众所周知的缺点,因为他们对之早已 习惯。倘若存在着一些一开始就有的缺点,或日积月累因腐败而产生的一些偶然的缺点,就算人人都看到了改变的机会,也难以改变。人民迟迟不 愿弃置他们的对旧制度的偏爱,在以前和当代,在我国发生的多次革命 中,依然让我们保留了由上议院、国王和下议院所组成的旧的立法机关, 或经过几次毫无结果的尝试之后,让我们重新采用该制度。纵然我们的一 些君主因公愤被迫退位,但是,那种公愤并没有使得人民另找其他的王室 为君。
然而有人会说,这样的假设会埋下激发叛乱的种子。对于这种说法, 我可以回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