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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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信息、管制与中国电信业的改革(2)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要表达的一个意思就是,我们改革已有20年,到今天却出现这种情况,实在是一种悲哀。政府官员和所谓优秀的“企业家”,他们连市场经济运行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个问题我特别要谈四点:

1.集团犯罪

这种行业自律价格在西方的法律中叫集团犯罪。一旦发现行业中存在自律价格,司法机关可以起诉,严重情况下领导人会被判刑。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还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理由可以对他们提出起诉,但这种观念至少应该有,有些事不可能都在法律上得到制裁,但在道德上应该遵守。另外,西方搞卡特尔默契协议都是偷偷摸摸的,他们害怕公开后脸面上和道德上过不去。而我国却是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地在全国各电视台报纸,通过中央政府的文件来宣告这么一件事,所以更让人感到不可思议。这种在市场经济中很难想象的事,发生在中国改革开放后20年,很值得我们深思。可见要普及市场经济的知识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2.政府的功能

在西方,企业想垄断,制定一个行业自律价格来分享高额利润时,政府应该站在什么立场上?政府应该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总的来讲,是因为消费者是较弱的,他最容易受到欺骗和剥削。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政府敢以自己财政收入的减少这样的理由来冠冕堂皇地要求企业提高价格,这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我们中国政府长期以来的心目中就很少有市场经济、消费者主权的观念,所以此时政府应该干什么,政府的作用是什么,政府的权责应该在哪儿,这是中国政府部门应该严肃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的政府部门现在是在帮助我们的企业拿到一些西方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不可能拿到的东西。

记得前一段时间,上海的两家牛奶企业竞争,打得难舍难分,后来政府出面让他们商定了一个价格,问题就解决了。中央电视台播放了这个事件后,主持人讲了这样一句话:两个企业竞争就像两个大人打架,其实谁都不想打,但面子上过不去,这时候最需要一个劝架的人,有人劝架正中下怀,各自找个台阶下就不打了,政府这时就是劝架人。这句话很有意思,政府的功能是不是当劝架人,我们应该思考。如果两个人要打架,就让他们不断地往下打,这时政府的功能是防止有人拿暗器去打。好比拳击比赛,如果其中一人怀里揣一把刀突然捅人家一下是不可以的,政府的作用就是要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但政府绝对不要当劝架人,如果政府不自觉地成为劝架人,这就扼杀了市场竞争的规律:政府只是保护竞争的公平性,而不是亲自出面让他们坐下来达成所谓的协议。

3.不正当竞争

有关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是有的,但我们的政府部门、企业界现在是滥用“不正当竞争”这个词。什么叫不正当竞争?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价格定得低于其边际成本,这时候它可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不一定是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判断它的目的是否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是否有可能消灭竞争对手。例如,日本电视机进入美国卖得很便宜,美国厂商就向美国政府提出起诉,但遭到了美国司法部门的拒绝,因为这时日本电视机的价格虽低,但不可能造成垄断。所以,不是说价格低就是不正当竞争,还要看客观上是不是有可能造成了竞争对手的消灭,如果可能才是不正当的;没有这种可能,政府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进行管制。就如同一个卖西红柿的,他愿意送人,政府凭什么去管他呢?他破产了,市场上仍有很多卖西红柿的。我们要关注的是中国现在的状况。

在中国,一个行业中的十几家企业,有哪一家在市场上能够形成自己的垄断地位呢?报纸上经常提到生产羊绒衫的企业之间的恶性机制,据说全国有2400个羊绒衫生产企业,有没有人相信有一个企业可能垄断这个市场?事实上,没有一个企业可能达到垄断的地位,因为进入成本很低,这个企业被竞争垮了,马上又会有人进来,政府不需要管。另外,即使有这种不正当竞争,我们怎么知道它的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呢?在西方一般是由受害的企业来控告这个企业,所谓“民不告,官不究”,而不是由政府出来说价格太低是不正当竞争。不是说没有不正当竞争,但我们必须明确:只有以获得垄断地位为目的的价格竞争才是不正当竞争。如果没有这个目的而且客观上也达不到这个结果就不能叫它不正当竞争,否则政府部门任何时候对价格不满意都可以用不正当竞争作为理由来提高价格。

4.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第四个问题是:我国是不是存在价格低于成本的情况?我认为是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是要重点讲的。简单地说,这与产权有关。在公有产权下可能造成企业定的价格低于它的成本,但这不等于对企业决策来讲就低于它的成本。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的行为,无论垄断者还是竞争者,最大化选择都是以他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为准。但问题是在不同的所有制下,每个人感觉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是不一样的。最简单的情况:利润=收入–成本;竞争市场上企业会在最优产量的情况下使价格等于边际成本,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

在中国,考虑作为一个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如果他承担成本的比例小于他在收益中承担的比例,价格就可能会低于成本。例如,一个空军办的企业,可以从广州用飞机运基围虾到北京,假设总成本是100元/公斤,但由于大量的运输费用可以作为军事费用由国家承担,当事人考虑的成本只是基围虾成本和付给飞行员的补助,所以最后对这个企业来讲,成本可能是只有20元/斤。另一家私营企业,租用飞机运送基围虾到北京是50元/斤,显然它是竞争不过空军企业的。这就形成所谓的恶性竞争。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终的出路是在所有权和产权制度上。如果不从这一角度考虑问题,做一些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那对我国长远的经济发展是很不利的。

还有一部分恶性竞争与企业的重复建设有关。本来只需要5个企业,现在却有500个,为什么?这也跟产权制度有关。我在《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上有篇文章,从控制权收益的角度来分析了这个问题。办一个企业能得到两种好处,一种是控制权上的好处,好比做总经理感觉上要好一点,这个很难量化;另一种是货币收益,就是利润。在国有企业,我们的官员、经理基本上是享有控制权好处,货币上的好处他很难占有,或是至少不能合法地占有。

这样,本来办2个企业的总效益最好,但是,2个企业只能安排2个总经理,办200个,就可以安排200个总经理,有200个人可以享受到控制权的好处,至于200个企业是否太浪费,那也是浪费所有者——老百姓和国家的钱,与当事者个人没有关系。老百姓当然不希望浪费。如果可以贿赂这些官员,给钱让他们在待在家里,而不是办企业,浪费就可以避免。但谁也没有积极性这样做,也不可能这样做,这叫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在位时能享受,一旦下台了,就什么都没有了。所以他们有积极性不断办企业而不考虑企业的总数量是不是太多,效率是不是太低,由此引出重复建设,因而导致恶性竞争。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恶性竞争和重复建设问题,仍然要从产权上入手。有人认为这是个长远问题,那么短期怎么办?其实长远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短期的问题。

现在认可恶性竞争,价格低于成本,但亏损严重以后,当经理也成了一件痛苦的事情。只有亏损不是非常严重的时候,当经理才不会很痛苦,才会得到个人好处,如果很严重,发不出工资导致工人闹事,经理也会很不愉快的。如果允许自由竞争,很多人就得不到好处,很多企业就会关闭,我们最后就可以收敛为一个社会最优的企业数量。但如果我们用这种国家规定的所谓行业自律价格,就不可能解决问题,因为越是行业自律,大家越可以分享垄断利润,这样寻租行为就越多,大家就越有信心办新的企业,就更不可能关掉过多的企业。如果我们认为重复建设是导致恶性竞争的原因,就应该以毒攻毒,而不是保护全部。

这就是我想与大家探讨的行为垄断,它需要我们树立起正确观念,需要普及经济学知识,需要对官员、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如果我们的官员、企业家这样明目张胆、大张旗鼓地去宣传行业自律丝毫没有感到不安,甚至还列出理由说这也是为了消费者好,就令人不安了。我一直没想通是怎么为消费者好,就如同有个小偷告诉你:晚上把家里门打开,否则我就会把你们的窗户砸了;为了你好,最好把门打开。当然还有许多更高的高调,如为了民族的利益等等。什么是民族的利益?其实一个国家,离开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没有什么民族利益。美国有时实行的保护主义,也并不是为其民族利益,而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中国也是这样。

(三)法定垄断

第三种垄断,我们称之为法定垄断(statutory monopoly),指由国家的权力,甚至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只能由某一个人、某一个组织来干,其他人或组织都不能干。中国的垄断大部分属于法定垄断,计划体制就是一个典型的完全的法定垄断经济。现在这种垄断许多已经被打破了,但仍然保留了许多。法定垄断的理由之一是源于自然垄断:因为只有一个企业是最有效的,重复建设会造成浪费,所以我们只用一个企业经营;但它有个缺点:既然认为一个企业是最有效的,那么即使让其他企业进来它也进不来,由于生产成本高,没有规模经济,任何企业进入都会失败,它干吗要进来?所以既然是自然垄断,就没有理由又是法定垄断,因此一般的法定垄断大部分都不是自然垄断。法定垄断存在的第二个原因可能是财政。

尽管我们一直在讲要政府干预,政府干预是为了资源配置,为了社会福利,实际上政府在运行当中大部分是要考虑到自己的财政收入的。我们的政府不让企业进行竞争的原因是那样我们的财政收入就会减少。由于垄断利润总是大于竞争利润,一个国家为了政府收入,就会特许经营。如电信业,只允许一个企业经营;又如英国早期的东印度公司。垄断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办法。第三个原因可能是利益集团的作用。这些利益集团游说政府官员,告诉立法者,这个行业必须只有我一个企业经营才能保持正常的秩序,如果企业一多,就会引起恶性竞争等等,政府可能就把这个权利送给了他。

三、对垄断的政策选择

选择一:管制,包括进入管制和行为管制

过去我们为什么选择用政府管制(regulation),无论是对自然垄断,还是对法定垄断,还有卡特尔协议都一并要管制?传统的管制理论建立在三个假设上:第一,政府是无所不知的,政府有充分的信息,它知道垄断者的生产成本是多少,技术进步的速度有多快,消费者的需求函数是多少,英文中对这种无所不知叫“omniscience”。第二,政府是父爱主义的、仁慈的政府,它都是为全体大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心,它是大公无私的,政府官员也是这样,对此英文叫“benevolent”。第三个条件,政府是言而有信的政府,就是政府说话算数,讲信用,英文中叫“pre-commitment”,政府有能力完全地承诺。

这是我们传统讨论政府管制时的三个基本假设。

但现在我们看到,政府管制在大多情况下是失败的。为什么会失败?与这三个假设有关系。

我们原来讲的政府是一个无所不知的政府,但实际上政府常常是无知的政府,它与被管制的对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政府管制的一个企业如果是垄断者,就不能让它垄断定价,要由政府指导它定一个价格,比如按照平均成本,或者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但又有哪一个政府知道生产成本究竟是多少呢?没有!比如在电信业,好多生产者报给政府的成本远远高于实际生产成本,有时候相差好几十倍,政府根本就不知道。那么,政府如果不知道,又怎么能使它对于企业的管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资源配置呢?如果政府实行的是按成本加利润来定价,如成本上加10%的利润就是价格,那么,企业如果成本只有10元,报给政府的成本是30元,政府定价就成了33元,这样,政府的没有信息(uninformed)导致管制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