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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律知识(1)

第一节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被统治阶级或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

(2)法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个别集团或派别意志的体现。

(4)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着概括性和可预测性。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普遍性

法是一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然,这里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不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力,但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教规、乡规民约等,都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法本身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其获得实施;但是法的实施不是每一个条款都是通过强制来实施,而是靠法的强制性起作用。所以,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属性,无论实施的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有必须遵守和不可违抗的性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将变成一般社会规范。

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人们可以为什么行为,允许人们为什么行为,就是指人们在法律上享有这种权利。法律规范也要求人们在法律上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是法的目的。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侵犯了权利或拒绝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

1.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法的这五种规范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3)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4)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

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务。法的社会作用的这两个方面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节法与社会

一、法与经济

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法要具有尊严和权威性,必须正确反映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2.法对经济的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

(1)确认经济关系;

(2)规范经济行为;

(3)维护经济秩序;

(4)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政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

(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活动;

(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三、法与政策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

(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着,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民主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调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第三节法的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从本义上说是指法的来源、源头,或者法律产生的原因、途径等,因而法的渊源也简称法源。法学界对法的渊源的用法很不统一,因而形成了法的渊源的多种含义。

(1)法的历史渊源——引起特定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事件和行为。

(2)法的思想渊源——促进某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体系。

(3)法的本质渊源——法律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法的根本性质。

(4)法的效力渊源——法的约束力的来源。

(5)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和权威的法的表现形式。

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就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正式渊源,在权威性法律文件中有明确体现的渊源,也就是国家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间接渊源——非正式渊源,那些尽管在权威性法律文件中尚未得到明确的体现,但具有法律意义而在法的实施中值得考虑的材料。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从历史角度看,法的渊源主要有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协议法、法理等。

(1)习惯法

只有那些被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具有法律的属性而成为习惯法。习惯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的渊源,无论在任何地域的任何文化背景下都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

(2)判例法

在遵循先例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不仅对个案有效,而且对此后发生的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守,这时候的判例,也即是先例,就成了判例法。

(3)制定法

制定法是立法者制定的系统化、条文化的法律文本。制定法是立法者有意识地制定出来的法律文本,而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制定法是由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抽象的法律条文,而不是由法官针对个案创造出来的。制定法比习惯法和判例法更加清晰明确,易于为人们了解和掌握。

(4)协议法

协议法是通过多方协商而产生、对达成协议的各方都具有约束力的法。协议法则是由平等主体通过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只对参加协商并同意接受协商结果的主体有约束力。

(5)法理

法理是学者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而提出的观点和理论。

法理并不具有约束力,但经过国家的认可后法理就成为法的正式渊源。

现代各国普遍否定法理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法理对法律活动特别是对司法的影响仍然很大。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辖区域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