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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律知识(3)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断创造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须建立和健全法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完善并保证两者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落实。仅就法律权利的实现而言,国家通过法律的保障具体表现在:

(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限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

(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然而,也必须看到,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因此总归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必然招致法律的禁止甚或制裁。因此,法律对权利作适当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严格来讲,限制是法律为人们行使权利确定技术上、程序上的活动方式及界限。但这种限制是以保障作为前提的,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诚然,权利不是绝对无限制的,同样法律也不能绝对无限制的剥夺或取消人们的权利。因此,这里的限制应当有一个适度的平衡。

像权利是有限度的一样,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义务的限度具体表现在:

(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例如,某人虽然按照法律应承担义务,但由于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则权利人不得强迫该义务人履行义务。

(2)时间的界限。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一定的时效或时间界限的,超过了时效或时间界限,义务就不复存在。例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应以子女达到成年为限。

(3)利益的界限。在权利和义务的资源分配上,既然权利人不可能永远无限制的享有社会的利益,那么义务人也就不可能永远承担社会的不利和损害。要求义务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无限制的尽义务,而漠视义务人所应有的正当权益,同样是违背事物的性质和正义原则的,也是非常错误的。正如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样,义务人在尽义务时,也同样有自己的权利。

第五节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当代中国立法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按照层次可分为三种:

第一,总的指导思想,即同一性质的国家政权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个立法都要坚持的根本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仍然是马克思主义。

第二,基本指导思想,即总的指导思想与该国实际相结合产生的、在政权性质不变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整个立法都要长期坚持的常规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

第三,阶段指导思想,它是总的指导思想、基本指导思想与一定历史阶段相结合的产物。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1.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与国际接轨。

2.法制统一的原则

由于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较多,如果在立法中不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就会形成各行其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造成混乱。要做到法制统一:一是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3.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一经颁布生效后,就应当在一定的时期内起作用,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止。但对一些已经滞后于社会现实,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就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制定新的法。

4.对法的解释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原则

由于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执行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执法争议,这就需要对法的条文做出解释,而这种解释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就必须由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来作出,以免各执行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自身的利益随意解释。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制定活动中的法定步骤或方法。

在我国,按照法的制定机关性质不同,可将法的制定程序分为两种,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这里我们只对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立法实践,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由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定数额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力。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法律的公布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法律的法定公布形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全文公布,传媒可予转载。

第六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

法的实施的意义:

(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2)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1.法的执行

也简称执法,是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的特点:

(1)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3.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依照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共同行使司法权。

(一)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及时,三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1.正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证据确凿,在此前提下依据法律,准确定性,做出公正判决。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2.合法,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3.及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二)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做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思:

(1)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有:

(1)属人主义,即凡是本国人,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

(2)属地主义,即一国的法律适用于所有在该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不在本国的本国人则不受本国法律约束。

(3)保护主义,即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适用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二)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即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一般而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法律适用于主权管理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土,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在国外的本国船舶和飞机等。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实施,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挥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它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三)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律的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即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生效和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间生效。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效力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