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从未放弃对收入和利润的追逐,因为那是获得财富的必经之路。
——会计人语
学习目标
1.理解收入的概念、确认和计量;
2.了解收入的特征和分类;
3.重点掌握对各类收入进行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方法;
4.了解利润的组成;
5.掌握利润形成的账务处理;
6.了解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
7.掌握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方法。
引言
企业要生存发展,从根本上只能依靠不断地取得收入,因为其他任何现金流入对于企业来说,都只是暂时的。因此,企业的相关利益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对于企业的收入情况都是非常关心的。
投资者将资产投入企业的目的是取得收益,投资者的收益表现为取得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和资本利得。在账面上,投资者权益与企业的净资产存在对应关系。但现实中,投资者权益的价值却不是由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决定的。
决定投资者权益价值的是企业的获利能力,从根本上讲是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收入的增长能力。
对于债权人来说,其长期债权是否能按时收回,能否取得利息,都取决于企业的收入增长状况;对于政府而言,国家要长远发展,人民生活要得到改善,生产力要提高,综合国力要增强,所有这些都依赖于国民经济细胞——企业的发展。
实现利润的意义在于:利润是实现企业理财目标的本质要求,利润体现了资本增值的本质,利润是衡量企业管理绩效的重要标准,利润是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之一。收入是利润的主要来源,收入受到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因此,如何确认收入、真实地反映收入,成为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本章主要介绍收入的概念和内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以及收入的会计处理。
13.1 收入的确认
13.1.1 收入的定义和分类
1.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制造业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出租固定资产、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广告商提供广告策划服务等。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在理解收入概念的同时,还应了解收入与收益和利得的关系。收益,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表现为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资产流入、资产增值或负债减少。“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是收益的重要特征,但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说明它就一定是收益。如投资者投入资本也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但不是收益。收益的形成可能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也可能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以外的活动。那些由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收益为收入,而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以外的活动所形成的收益为利得。因此,利得是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利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的收益。比如:企业接受政府的补贴、因其他企业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固定资产处置形成的收益等。
收入具有以下特点。
①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如工商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等。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持续的主要或中心经营活动,即产生收入的经营活动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可预见性等特点。
②收入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还可能兼有增加资产和减少债务的双重表现,如销售商品的货款中部分抵偿债务、部分收取现金。这里所指的以商品或劳务抵债不包括债务重组中的以商品抵债。
③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如上所述,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等式,企业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这里仅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毛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④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增值税、商业银行代委托贷款企业收取利息、旅行社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而收取票款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2.收入的分类
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按收入的性质分类
可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等。其中,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如制造企业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等实现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如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为提供安装服务等实现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实现的收入,如租赁公司出租资产、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等实现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是指企业承担建造合同所形成的收入。
(2)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
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同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比如,工业性企业制造并销售商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等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能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小。
13.1.2 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确认是收入会计核算的起点。确认各种收入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于收入取得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有所不同。下面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的确认条件,分别加以具体说明。
1.销售商品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或购进的商品,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而企业以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和自用等在会计上均不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基于以上考虑,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比如,商品发生减值、商品发生毁损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主要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来经济利益。比如,商品价值的增加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等。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是指风险和报酬均转移给了对方。当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由购货方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归购货方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在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时,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通常,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然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商品交易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可以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也说明此项商品交易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很可能”是个定性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指发生的概率超过50%。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依据企业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经验,或从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进行判断。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说明判断的依据。
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收回债权时,不调整原确认的收入,应该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④相关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一般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如果已收或应收的价款是不公允的,企业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通常,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商品运输费用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必须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必须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则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会计人员必须仔细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只有当上述五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交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例13-1】紫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8年11月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生产成本为160000元。
①如果该项销售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A公司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00
②如果该项销售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但产品已经发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160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
【例13-2】紫金公司2008年11月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紫金公司在销售时已知B公司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支付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紫金公司将商品销售给了B公司。假定紫金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在此例中,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存在暂时困难,因而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紫金公司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应该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账户,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同时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