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知识产权法新经典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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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案例(5)

原告《话说中国》图书的开本规格为810×10501/16,其外包装装潢为:书名字体采用宋体、竖排、金字黑底、用“撑足”的排列方式;采用在中央横一条围腰的装饰手法,将图书外观装潢划分成上下两个区域,这条围腰一直从封面通过书脊直贯封底,同时与排放书名的黑色衬底构成一个横卧的黑色T 字形,这个T字形就是该书外装潢的主要文字区域,围腰的颜色为黑色衬底上加压红金色色块,主要文字为金色;围腰上半区以红色为衬底,各分册分别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出土文物(器件)照片作为装饰图案,围腰下半区,各分册全部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古代艺术品局部或整体照片作为装饰图案,都是满版充填。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5月出版4卷本图书《话说中国》,其开本为889×11941/16,印数1000册,定价980元,分为《远古·夏·商·西周·东周(约八百万年前至公元前二二一年)》、《秦·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公元前二二一年至公元九零七年)》、《五代·北宋·南宋·辽·西夏·金·元(公元九零七年至一三六八年)》、《明·清(公元一三六八年至一九一一年)》4卷。该套丛书也以故事形式讲述中国历史,也属K 类即历史、地理类图书。

被告4卷本图书《话说中国》的外包装装潢为:书名字体采用宋体、横排、外盒上为金色钩边白字、衬底黑色、图书封面书名文字为金色,衬底黑色,均用“撑足”的排列方式;外盒盒面和图书本身也采用在中央横一条围腰的装饰手法,将图书外观装潢划分成上下两个区域,这条围腰一直从封面通过书脊直贯封底,同时与其封面和封底的书脊边加上的一条黑色的镶边构成了一个横卧的T 字形,围腰的颜色构成衬底也是黑色,采用红金色钩边和加压红金色色块,主要文字外盒采用白色加金色钩边,小字采用金色,图书本身主要文字金色;围腰上半区,不论外盒还是图书,均以红色为衬底,各分册分别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出土文物(器件)照片作为装饰图案,围腰下半区,各分册全部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古代艺术品局部或整体照片作为装饰图案,都是满版充填。外盒围腰下部采用的编钟图案为原告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春秋战国卷采用的编钟照片。

另有案外人华语教学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话说中国-Speaking Chinese About China中级汉语口语》一书,本书是帮助外国人学习汉语用的教科书,于2002年出16开新版,其图书分类为H类即语言、文字类。

原告主张其《话说中国》图书已成为社会公认的知名商品,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与原告同处一个行业,属竞争主体,其明知原告的《话说中国》为社会公认的知名商品,仍以相同的书名、相似的外包装、相近的定价但却极低的2折低价进行特价促销,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乐购超市作为图书销售商,也属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对侵权图书高价低折、积极推销,也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辩称,原告主张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具特有性,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出版的4卷本《话说中国》不会也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延边大学出版社提供的证据包括华语教学出版社曾于2002年出版《话说中国》,以此证明“话说中国”作为图书名称在原告涉案出版物出版之前就已被作为图书名称使用,因此它不是原告出版物的特有名称,原告不能对其主张独占权。

二、法院判决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第一,原告的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第二,“话说中国”是否构成原告知名商品16卷本图书的特有名称?第三,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的包装、装潢?

第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案情,法院对这四个问题予以分析认定。

第一,原告的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是一套大型中国历史文化百科全书,它通过1500余则故事、1500余位历史人物、3000多幅图片、7500余条历史文化百科知识,生动表现了博大精深的、悠久的中国历史文化,让读者具体感知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一部面向大众的普及性优秀历史读物;该套图书的出版工作者在编辑工作中注重创新,运用现代编辑理念和手法,从内容到形式都精雕细刻、精益求精,使之成为传统文化内容和现代阅读方法完美结合的精品图书;该套图书受到嘉奖,屡获殊荣,被中宣部列入“民族精神史诗”出版工程的首批出版成果,多次印刷,总印数达170余万册,并被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这些事实足可证明该套16卷本图书是一种图书类知名商品。

第二,在汉语中“话说”是一般常用动词,“中国”是国家名称,“话说中国”从汉语本身的意义上讲是一通用词组,不具独创性,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保护;并且,相同的书名在原告图书出版前曾被他人使用过,如果对该书名给予特有名称保护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法院以此认为,“话说中国”不构成原告知名商品16卷本图书《话说中国》的特有名称。

第三,对于原告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而言,其包装、装潢是以黑、红、金三色为主色调,中间有围腰将图书外观装潢划分为上下两区域;围腰上半区以红色为衬底,各分册分别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出土文物(器件)照片作为装饰图案;在围腰下半区,各分册全部采用与该分册讲述的历史时期相对应的我国古代艺术品局部或整体照片作为装饰图案,两半区都是满版充填;书名“话说中国”为宋体金色,衬底为黑色,采用“撑足”排列方式。这些包装、装潢设计是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包装、装潢的特有之处,也未有证据证明此前已有同类出版物使用过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装潢,因此认定原告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的包装、装潢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第四,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的4卷本图书《话说中国》与原告出版的16卷本图书《话说中国》属于体例完全相同的同类图书,两者书名完全相同;被告图书的外盒和图书本身所采用的包装、装潢的总体风格与原告图书的特有包装、装潢极为近似;原告的图书与被告的图书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原告图书书名为竖排而被告图书书名为横排,两书围腰上下两区域对应的出土文物(器件)和古代艺术品不同,但被告图书外包装盒围腰下部采用的编钟图案即为原告图书之春秋战国卷采用的编钟图案。这些装潢设计上的不同之处难以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因为一般消费者在选购系争图书时主要关注其书名及包装、装潢的整体色调和风格,尤其对出土文物和古代艺术品的认知力较弱,不易察觉不同器物之间的差别。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定延边大学出版社的图书抄袭、仿冒了原告知名商品图书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将延边大学出版社的图书误认为是原告的图书,或者误认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例如,可能认为4卷本图书是16卷本图书的缩略本等。因此,延边大学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乐购超市作为具有图书销售资质的销售商,应注意到所销售的被告图书的进价不到该书定价的2折,明显低于同类图书的正常进价,更应严格审查该书出版、发行的合法性,防止侵权图书流入市场、扰乱图书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但乐购超市未审查发行商低价销售的具体事由,致使被告图书的销售可能逃避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因此乐购超市虽然提供了其销售的4卷本图书的进货来源,但不足以证明其在该书购销过程中没有主观过错,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上海市一中院判决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实施仿冒原告知名商品16卷本图书《话说中国》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在《中国新闻出版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负担费用,判决被告乐购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0元。

三、本案评析

本案涉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目的是维护权利人的正当经营,避免在消费者之间造成混淆,损及消费者的利益,以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案就是本条款的具体适用,只不过在本案中涉及图书这种文化产品而已。

在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对原告16卷本《话说中国》图书是否为知名商品的认定。一旦该图书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在认定其为知名商品的过程中,法院考虑了多重因素,其中包括该图书的目标、成就、内容上的突出特色、编辑的理念及技术、印刷多次、印数巨大、为媒体所广泛宣传报道、被中宣部列为“民族精神史诗”出版工程首批出版成果等。在此基础上,法院又分析了该图书的包装和装潢上的特色,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此前已有同类出版物使用过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装潢,因此认为该包装和装潢具有新颖性,属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和装潢。然后再以被告的产品包装和装潢具有近似性因而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解为由,判定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负相应的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这显示了法院在判决中的清晰逻辑。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上海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认为,“话说中国”作为“话说”和“中国”组合而成的不具独创性的通用词组,难以被认定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此原告的图书名称《话说中国》不能获得保护。这涉及作品名称的着作权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问题,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规定。建议有兴趣的读者可对照法国或德国的着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讨作品名称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