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福利法
社会福利法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全体公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为国民提供的各种普惠性物质和精神服务的社会保障法律的统称。社会福利法是社会保障法体系的最高层次。目前,我国社会福利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社会福利方面的法规政策也主要体现在上述三方面。例如,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作了相关规定。另外,国务院、民政部及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权益和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社会福利法》,有关社会福利的内容、实施对象、实施范围、政府的职责等还不是很明确,因此,我国也亟待一部《社会福利法》的出台。
(四)社会优抚法
社会优抚法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而制定的保障法律的总称,是社会保障法的特殊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主要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庭而设计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国家和社会通过提供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对优抚对象在就业、入学、救济、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
社会优抚法是在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和社会福利法之外的一种补充立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由于我国一直重视优抚安置的立法和相应法律制度建设,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了比较健全的优抚安置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均涉及社会优抚的相关内容。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广泛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重要领域,但是,该体系还不够完善,有些重要法律还未制定,因此,我国仍需要重视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工作,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社会保障法的渊源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相关制度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表现出来。
(一)宪法
社会保障法的根本渊源来自于宪法,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些规定为国家履行社会保障的义务,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宪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渊源。
(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如果涉及社会保障的规定,就构成社会保障法的渊源,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兵役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法的重要渊源。行政法规如果涉及社会保障的规定,就构成社会保障法的渊源,如《劳动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都是我国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渊源。
(四)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中有关社会保障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均属于社会保障法的渊源,如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农业部颁布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规定均属于我国社会保障法渊源的范畴。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
(六)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与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条约对各缔约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也属于我国法的渊源。例如,我国于1987年9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残疾人专业康复和就业公约》,从此,该公约便成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正式渊源了。
案例分析
欧文试验的失败,不仅说明了他的试验不符合当时的客观条件,更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保障不可能在个别单位内部实现的客观规律。
社会保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其涵盖范围应包括所有社会成员。19世纪初的英国,资本家都通过剥削劳动者的体力劳动,降低劳动者的待遇,减少劳动力成本以榨取更多剩余价值。而欧文所在的工厂则给予了劳动者较高的待遇及福利,无形中增加了劳动力成本,因而导致其工厂在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是社会化、公平的制度,只有当社会保障成为国民普遍性的权益时,这一制度才不至于使实施者处于不利竞争地位。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作用、体系及渊源等理论知识。
社会保障法是基于社会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和促进社会大众福利以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和社会救助法等。它具有社会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社会保障法以社会保障关系为调整对象,所谓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社会保障经办组织、各类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及受益人之间在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普遍性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现社会公平,二是实现社会稳定,三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进程。
社会保障法体系是指社会保障法各个有机构成部分所组成的系统。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主要是根据社会保障的内容来划分的,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还不够完善,有些重要法律还未制定,因此,我国仍需要重视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工作,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社会保障法的渊源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相关制度主要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条约等形式表现出来。
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法
2.社会保障关系
3.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二、简答题
1.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2.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社会保障法的作用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