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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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国家赔偿文书(2)

2.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如有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名的,应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赔偿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应写其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括号注明其户籍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赔偿具体事项及理由

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理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4.确认的事实和根据

写明经审查查明的具体事项。即叙述确认的侵权事实以及认定的依据。

5.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法律依据、理由和内容

这是本文书的重点,具体应写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

(2)现决定如下:……(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内容)

6.尾部

(1)告知事项。即固定的表述内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的名称)申请复议。”

(2)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年、月、日(为签发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本文书制作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三)刑事赔偿决定书的格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检×赔字[××××]第××号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赔偿具体事项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理由)为由,要求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

三、确认的事实和根据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的侵权事实以及认定的依据)

四、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复议。

××××年××月××日(院印)

(四)实例

××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检×赔字[1998]第1号

赔偿请求人:金××,男,62岁,满族,大学文化,住 × ×市 × ×家属楼,系××矿退休干部、××公司(个体)业务员。

赔偿请求人金××于1998年8月4日,以不服××市人民检察院1997年6月24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错误拘留而影响其身心健康为由,要求本院赔偿其被拘留期间及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医疗费,另提出要求,退还收取××研究院的咨询费38525元。

本院查明:1997年6月20日,本院××检查室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对金××拘留9天,后改为取保候审。此案于1998年1月,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复决定,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本院于同年5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同时对金××解除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此案在侦查环节认定失误,适用法律不当,对金××造成错误拘留,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次性对金 ××赔偿其被拘留期间误工补助人民币 117元,医疗补助费4905元。

(二)对金××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赔偿,因《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不予赔偿。

(三)××研究院咨询费38525元,系侦查期间办案单位从李×手里提取,现如数返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赔偿申请两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院印)

评析:本文书基本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格式,制作比较规范。不足的是:①第三段,“本院查明:……”一段中,对原案件错误处理已经作出撤销或改变,应具体写明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时间及文号。②正文后交代申诉事项部分,不必照抄原格式规定的文字。因赔偿请求人并不知道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的具体时间,可只写明具体复议期限即可。

三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书

(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的概念

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应否赔偿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的结构、内容及写作方法

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使用的赔偿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1)制作文书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在文书上部正文居中写明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如×××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在文书的右下方写明文书编号,由年度、制作法院和文书性质的代字及案件顺序号组成。如“[2003]鲁德法赔字第×号”。

(2)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写明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如果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3)案件由来。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何年何月何日以何理由(即申请赔偿的案由)向本院申请赔偿。重点要写明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2.正文

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三部分,既是赔偿决定书的核心,也是制作的重点。

(1)事实。事实是处理的基础,也是处理理由和结果的依据。因此,能否把事实写清楚,是制作好赔偿决定书的关键。

事实部分要写明的必须是经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查明核实的事实。这一部分事实大致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构成刑事侵权的事项,即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并依法予以确认的事实。例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1981年12月25日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死缓、施某有期徒刑15年。次年11月9日经省院核准后,投入监狱。1995年6月,该抢劫案的真正罪犯被逮捕。同年9月5日,经省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一审法院再审认定王、施二人确属无辜,宣告无罪。这份已生效的再审改判的刑事判决书就是对侵权的确认。

二是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即刑事侵权行为是否超过时效,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申请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有无免责条款的事实;损害是否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又是哪一个司法机关实施的,即哪一个司法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上述事实,要根据案情的需要,写明相关事项通过对这些肯定与否定事实的叙述,以表明应否予以赔偿的事实。

三是列举出认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证据。根据这类决定书的特点,所涉及的证据材料,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已生效的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对于证据材料的列举,以集中叙述为宜。例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在对某赔偿案件证据的认定,这样叙述的:

“以上事实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判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省 ××监狱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和材料为证。”

(2)理由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的理由是处理结果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针对案情的特点,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根据,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为准绳,通过分析阐述为什么应予赔偿或者为什么不予赔偿的道理,对于赔偿请求,哪些应赔偿,哪些不予赔偿,要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具体分析,逐项予以充分阐明,并准确引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应条款作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下面的决定主文定好格调。

理由的阐述要充分。叙写理由时不仅要将事实概括得准确、全面,而且要一语中的,切中要害。理由是否有分量,不在文字的多少,而在于要言不烦,句句中的。理由写得充分、透彻,才能以理服人,否则,缺乏说服力,达不到令当事人服判息讼的目的。例如有这样一案,请求赔偿的理由是这样叙写的:“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及理由成立。本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上述理由只有一句“根据认定的事实”一语,没有对应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事实进行概括性的全面分析,所以这样的理由比较平淡,缺乏说服力,且在引用法律条文方面不完整,还应当增引《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作为决定给予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理由的阐释在结构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即上承接赔偿事实(或不予赔偿),下为处理决定奠定基础,在正文中属于中间环节。因而阐述理由要瞻前顾后,做到理由和事实、理由和决定主文一致起来。

关于理由阐述的基本程式是: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3)决定主文。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结果。处理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赔偿申请作出的处理结论,文字不多,写法简单,但在决定书中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根据不同的处理结论采用如下两种写法:

第一,决定赔偿主文。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和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例如:“赔偿刘××赔偿金6752761元。”

这里说的“赔偿方式”是指支付赔偿现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主文。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3.尾部

(1)交代有关申请权利,表述内容固定,即在决定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文书末尾右下方加盖人民法院印。

(3)按年、月、日写明制作本决定的具体日期。

(三)格式

×××人民法院

赔偿决定书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本院……(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本院查明:……(叙述侵权事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月××日(院印)

(送达本决定应使用送达回证)

(四)实例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赔偿决定书

[2001]门法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邓桂琴,女,194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北京福兆水产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门头沟区城子桥东街3楼2单元101号。

赔偿请求人孙立英,女,1960年1月21号出生,汉族,原北京福兆水产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门头沟区三家店老宿舍12排7号。

委托代理人宫本福(邓桂琴之夫),男,1946年10月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门头沟区城子桥东街3楼2单元101号。

赔偿请求人邓桂琴、孙立英于2001年10月16日,以本院在执行北京门头沟区市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北京福兆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兆公司)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错误,造成原福兆公司财产损失为由,要求本院赔偿:1.财产损失157840元;2.遗失债权单据损失20万元;3.借款利息损失72000元;4.公司停业损失18万元。4项合计609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