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感需要到审美发生,从认识需要到理性反思,从精神需要到德性追求,“审美目的之多维追求”得以丰富性呈现。在审美的精神发展系列中,美德需要可以看作是审美目的之自由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所以,审美必然关涉道德问题,它是人类生活自我反思的必然要求,这是古典文化传统中最重要的思想价值意向,只是在现代主义文化思潮中,哲学家们才对传统的看法提出了挑战。例如,尼采和萨特等人,把审美和道德视作不和谐的对立,这与尼采和萨特对流行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厌恶有关。他们追求本原的生命的东西,而厌恶一切通过外在约束而表现出的虚假性的东西,尤其是在道德的外衣下,他们常发现人性中潜藏着的狡诈之目的,因而,他们主张摧毁一切文明的道德规范。在他们看来,人的异化和荒诞处境,多少与这种道德的顺从有很大关系。
“道德自由”,即意志自律,势必要求人们克服情欲、野性和罪恶,而社会势力恰恰信奉强力与隐恶原则,因此,从历史生活真实中,尼采看到了这种恶所具有的社会生活推动作用,故而,波德莱尔也为这种“恶”唱赞歌。事实上,“恶”推动着历史,又在毁灭着人类,他们借这种现实的极端的方式,宣告人类的精神危机和人的生存危机。其实,古典价值观并非轻易即可摧毁的,现代主义的存在观念,只是对传统道德观之异化部分的有力校正,同时,是对现实生活的强力法则的重新正视和承认。从今天的立场来看,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观和孔门儒家的美德观,仍具有崇高的地位,那种圣贤人生观,正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价值尊严的真正理解,这种价值观和主体观,正是崇高之美和牺牲之美诞生的基石。美德是审美目的,它服务于人性的完善,表现为人性的自律。正是为了这一目的,艺术净化着人的灵魂,使人的心灵变得圣洁而崇高,因此,这种审美目的,在未来的美学中仍应弘扬,所以,我们应站在人类文化的立场上来看人生的审美目的,而不能单纯地站在生命意志的立场上来看,前者是高远的,后者是近视的。尼采的生命哲学立场,所表现出来的极端性,只有在理性主义主宰一切的前提下,才具有革命性意义。在生命主义和感觉主义占主导的情况下,再谈生命意志,只可能导致思想的大混乱和价值秩序的大崩溃。
我们必须从理性反思与人性恢复的意义上重新确立“自由”与“正义”的地位,把人性的自由与公民的自由看作是审美的崇高目的,事实上,自由需要,是审美目的之最高表现。人在审美活动和审美创造中,最深处的精神追求,所要实现的真正目的,便是“人的自由”:这不仅是感性的自由,也是理性的自由,这不仅是精神的自由,也是现实的自由,“自由”是人的最后目的。人们之所以热衷于浮士德和孙悟空等典型形象,就在于它们追求最高的自由。如果说,孙悟空的自由多少带有儿童的戏谑性质,那么,浮士德的自由则是非常庄严、崇高的,因为他充分体味着人类的自由本质与存在价值。可以看到,在浮士德那里,书斋生活不过是思想的自由,生活现实的不自由与书斋生活的自由根本脱节。
爱情生活,只不过是感官自由,它不能满足一个崇高心灵的渴求;政治权力生活,也不过是虚假的自由,因为现实政治阴谋与妥协往往阻碍着崇高心灵的理想追求。只有在亲身参与自然改造和社会变革生活之中,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主体性创造中,他才感到真正的自由,所以,当他听到掘墓之声,欣然说出:“真美啊,请停一下”,这不是与魔鬼交换灵魂的原初动机,不是欲望的胜利,而是道德的胜利与生命正义的胜利。在诗人那里,这个美丽瞬间被描述成审美的自由。这里,虽有悲剧性,但是,这种悲剧感,很快就被诗人那种特有的宗教拯救意识消解了。这就是说,这种错觉的自由感,被天上的仙乐所真正具有的灵魂超升感和崇高感所冲淡。自由需要,在人类审美创造中,是何等重要,因为自由信念支配着美学的价值。如果美学不能给予人们以自由的启示,那么,这种美学的价值便大可怀疑了,因此,在审美目的之确立过程中,必须将自由视作人类审美的最高价值追求。自由不是空洞的字眼,它与人的权利、人的牺牲、人的尊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从生活与艺术自身出发,审美目的,虽然是人自身设定的目的,但是,它不仅合乎自然的必然要求,而且必定合乎人类历史的必然要求。审美目的与自然目的之间,有着天然的亲密关系;审美目的与宗教目的,既有相抗衡的一面,也有相融通的一面;审美目的与道德目的之间,显然,有其内在的可沟通性,但在方式上可能是根本对立的,因为道德目的是通过感化和教谕实现的,而审美目的,则是通过创造性的审美体验实现的。审美目的,不是人的外在目的,而是人的内在目的,只有服务于这种目的,才形成审美的可靠依据。“头顶上的星空,道德律在我心中”,这既是康德的人生目的,也是他的审美目的,这种科学探索的目的和社会伦理目的,完全服务于他的人生最高目的。没有目的之人生是危险的,欧洲科学的危机,在胡塞尔看来,正在于“失去了对人的直接关怀”。审美目的,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自然的合目的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统一。
审美目的,潜存于人心之中,它并不直接表现出来,往往通过审美体验和审美创造具体化。在审美体验和审美创造中,只要具有正确的审美目的,就会获得前进的方向。在后现代主义文化中,我依然高呼人的目的性,这正是对未来美学重建的信心和希望,更是审美理想的自由表达。美学的合理重建,并非一帆风顺的,建构自由的具有创造性的多元化美学,必须反对那种肤浅的狭隘的应用美学取向。这种建构本身,必须服务于人生高远的目的,即人类精神科学的目标,最终总是服务于人的自由与崇高理想生活追求。哲学和伦理学、宗教学有其合法的地位,美学必然被看作是具有普通意义的科学。从生命自由追求意义上说,只有把握了美学的精神,才能全面地把握现代人类生活的精神本质。在艺术生产的时代,这种美学的合理重建更显得必要。审美目的,应该借助对精神科学的深刻洞察和内在把握,重建审美意识领域的内在复杂性,揭示人类审美意识的真谛。“人是世界的目的”,基于此,审美的目的,就是为了人的自由与自由的人生,它不仅可以通过文明本身显示出来,而且可以通过艺术显示出来,人类生活就在于保护这些文明的艺术的成果,由此,构建属于我们的美丽世界。
4.审美智慧的根源性与审美主体的精神升华
从根本上说,审美活动的主体性历程,也是人类审美智慧发展的历程,因为审美活动的主体性根源于审美智慧的自由发展。现行的美学价值形态,不是从美的本质出发,就是从审美感知出发,这在美学价值形态建构中,无疑设置了一个先在前提,即“审美必须以审美意识作为出发点”,主体是一个完整的主体,但是,主体的意识,存在着某种偏向性。认识主体、审美主体、道德主体,乃是同一个主体,但是,主体的内在偏向决定了主体意识的不同。完整的主体性取决于审美主体的和合性,人不可能同时处理精神方面所有的问题,但在处理某一问题时,总是以其他方面的认识和智慧作为参照系和相生点,由此可见,在探讨美学的人生目的与文化目的时,要确立审美智慧的优先性。
审美活动是感性的自由活动,也是理性的反思活动,但是,通过理性的反思活动来指导感性的审美自由活动,并不是简单的事,相反,感性的自由审美活动,常常代替了理性的反思活动在生活实践中的地位,这就使得人的审美活动常常停留在感官或肉身享受之上。问题在于,感官或肉身的审美享乐,虽然是审美活动的根本出发点,但是,如果没有理性反思意识的自由指导,感性的审美活动就有可能走向生命自由的反面。当然,理性反思意识不能通过强制或律法来约束感性的审美活动,所以,审美智慧的协调在审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审美智慧,虽然依托于理性的反思意识,但是,它并不具有律法性作用,只是思想主观性经验的智慧表达,它总是更内在地支配人的感性自由活动,同时,又与人的感性审美活动形成内在的和谐。审美智慧,实际上,是人的内在主体性的自由综合作用。
在强调审美主体性的时候,我们之所以强调审美智慧的优先地位,就是为了说明:人类的审美活动是累积性的思想过程,在人类的精神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审美趣味与审美创造力凝聚成审美的艺术,这其中,就充满着民族的思想精华与审美智慧。审美智慧问题,实质上,联系着人的全部思想的自由发展,决定着主体有选择地有偏向性地把握审美对象,理解审美对象的精神实质与生命意蕴。没有一定的审美智慧,审美对象就外在于人,并且,进入不了人的视野,审美智慧所具有的特殊的价值在于:自觉自由地建构起审美主体和审美对象的交互性关系。
审美智慧与审美意识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美意识”,是主体关于审美活动的复杂心理呈现;“审美智慧”,则特指主体关于审美活动的优化意识,它排斥一切浮泛的意识活动,使审美主体直接走向审美对象,并能对审美对象获得本质直观。因此,审美智慧,总是以人类审美意识为基础,它不关心审美意识的发生和发展过程。在古老的思想信念中,哲学源于惊讶,生于“爱智”,因为“智慧”标明了认知世界的复杂性和人的灵异性。事实上,智慧不只是生存策略,它还是关于自然、社会、文化的独特领悟和合理解释,智慧的累积与智慧的明心见性,创造着人类的文明,然而,智慧并非无障无碍,它受制于人的智能、阅历、心灵、文化水准。智慧,是生命自我的人生经验与心智完善的反思进化过程,随着对世界的认识之深刻和文化接受的精神贯通,这种智慧,就易于臻达极点,因此,审美智慧,在美学活动结构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这也就是说,在探究美学问题时,审美智慧的复杂性,必须加以优先考虑。
从审美实践意义上说,审美智慧,强调生命审美的学习性,因为人不是突然就会审美的,也不是只有某一方式的审美,显然,审美具有无限多样性。
它源于个人性,也源于文明性,所以,从古今中外的审美文化存在中,从经典与民间生活中学习审美,吸收人类一切优秀的审美文化遗产,就根源于智慧的累积与迸发。“智慧”,源于人的全部优化意识,是成熟的思维活动,它带有一定的指向性、策略性和方法性。审美智慧本身,决定了审美主体不是单一纯粹的主体性精神存在,它必然在整体思维活动中,显示出个体的独创性和差异性。审美智慧的高低,取决于审美意识的发展程度,审美智慧的灵活性与多变性,也取决于审美主体的复杂经验。康德之所以特别强调“天才(Genius)的诸心意能力”和“天才为艺术立法”的重要性,就是因为审美主体的智慧性在审美活动中具有创造性与本源性作用。审美智慧,体现为诸多审美价值观的自由综合,具有自觉自由的特性,并指导着主体的审美体验和审美创造。审美智慧,保证审美主体可以实践主体的审美自由与道德自觉的目标,所以,在人的审美活动中,审美智慧占据着关键的位置。
从个体出发与从文明出发,可以看作是审美活动发生发展的双重路径,事实上,审美智慧是个体心性与民族精神的统一。个体的审美智慧是有限的,但无数个体的审美智慧就易于构成合力,这些个体的智慧,带动了群体智慧;群体智慧之间,则呈现为互主体性或主体间性,即个体智慧,不是封闭的价值形态,而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开放价值形态。例如,服装、建筑、绘画艺术等,只有在交流语境中,才构成互主体性关系。服装审美,是人类的审美活动,它服务于美观、表现个性,不同的个体,由于智慧不同,其服装设计和着装选择也很不相同,千奇百态、仪态万方,但是,个体的智慧又多少呈现出一定的平均值,所以,这种着装的标准美感形态,慢慢就形成了民族的审美智慧。建筑也是如此,不同民族、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建筑风格,这显示的是个体差别;现代社会对石料、结构、颜色、外在构造和内部设施,又多少形成基本的形式美感认识与建筑功能认识。绘画的个体差别很大,但从绘画类型来看,无论是用笔,还是着色,都存在历史渊源,这就表现出个体优势与民族优势的统一性。审美智慧,通常在个体与社会,文化与文明之间进行调节,导致审美活动的创造性质变,所以,审美主体的智慧性,就在于能够综合人类已有的全部审美经验而形成创造性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