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阿瑟认为,松本草案不够民主,不足以表明日本吸取战败的教训。麦克阿瑟指令盟军总部自行开始起草日本宪法,于2月10日起草完毕,称“麦克阿瑟草案”,13日提交日本政府。宪法草案规定,保留天皇制,但天皇的权力和义务基于宪法行使,并根据宪法的规定对人民的基本意志负责;放弃作为国家主权权利发动的战争;废除日本的封建制度。币原内阁在反复权衡之后,为保住日本天皇制,于3月6日发表了以麦克阿瑟宪法草案为基础的日本政府的“宪法修改草案要纲”。并于4月下旬提交枢密院咨询,经审议和表决,作为“帝国宪法修改案”于6月20日提交帝国议会。帝国议会于1946年10月7日表决通过该宪法修改案,10月29日经天皇裁可,于11月3日根据天皇敇令正式公布,1947年5月3日开始生效,该宪法即日本现行宪法,称日本国宪法。
宪法分为序言、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则、补则,共11章103条。该宪法废除了“天皇主权论”,改以“国民主权论”为指导思想。序言明确写道,“……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宪法废除了天皇的权力,天皇仅是“日本国的象征”。政体实行三权分立,国会为立法机关,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责,内阁总理大臣有较大的实权,可以任免内阁成员,代表内阁解散众议院,并享有立法提案权;宪法列入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宪法废除了战前的枢密院;确认了地方自治的原则;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宪法的修改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并经过国民投票过半数通过。
宪法规定,国民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享有基本人权的权利;平等权;参政权;自由权;财产权;国民在司法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国民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三项,即一切国民都应按法律规定,使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一切国民都有承担劳动的义务;国民有按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国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在国会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上,取消了财产、性别、社会地位等的限制,规定凡年满20岁以上男女国民都享有选举权,凡年满25岁以上的国民具有被选为众议员的权利,凡年满30岁以上的国民具有被选为参议员的权利。
日本国宪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后无条件投降的产物。它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三大原则,即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
二、西方宪法产生的条件
宪法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产生和存在必然有一定的条件。探究西方宪法生成发展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宪法的本质。一般来讲,西方宪法的产生源于中世纪末期西方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的深刻变化。
(一)经济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欧洲中世纪实行封建领主所有制,这种经济形态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闭塞的自然经济。生产主要是为了庄园的消费,只有庄园不能生产的东西,如盐、铁、武器等才向行商购买,这种制度导致在政治关系中等级关系、人身依附等政治强制无处不在。中世纪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这种状况逐渐被打破。商品经济是相对于自然经济、产品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商品的交换联系起来的,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然而,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不是商品经济本身就能自然实现的,它还取决于商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商品是否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代表等级、特权、封闭的封建领主经济恰恰是与代表平等、自由的商品经济不相容的。
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自发产生平等、自由的观念,而且只有在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平等、自由的观念才会普及并为社会所广泛接受。因为只有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才能够使所有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力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自由交换;才能够形成国内统一的大市场;才能够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体系。在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经济处于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由商品经济所蕴含的平等自由精神必将成为时代的精神。近代意义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价值和追求目标,所以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由于近代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首先表现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以近代宪法首先诞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二)政治条件
比较发达和成熟的民主政治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是相对于君主政治的一种政治形态。英国史学家詹姆斯·布赖斯认为,民主是自希罗德时代以来的一种政府的体制,在那种政体之下,国家的统治权在法律上不是属于一个或几个特别阶级,是属于全团体的分子。民主政治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有过实践,在进入中世纪后沉默了一千多年,但即使这样,我们仍能看到民主政治的影子。比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是由德意志境内的几个特定诸侯选出来的。进入中世纪中后期后,民主政治在西方开始逐渐复兴。市民阶层在与封建领主斗争中不断地将获得的政治权利用法律或惯例的形式制度化,逐渐形成了以普选制、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最终取得胜利,资产阶级需要将有利于自己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利及自由,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固定下来,同时也是为了调节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内部各种关系,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三)思想文化条件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在发端于法国的启蒙运动中,出现了一大批思想家,他们以敏锐的目光提出符合时代方向的新思想,虽然他们的观点可能有所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他们的思想几乎都建构在社会契约论上。社会契约论将国家的合法性立基于人民的委托授权之上,将国家或政府看成是人民通过契约授权而组建的。社会契约论严厉地批判了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找到了合法性依据。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通过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制宪会议制定宪法或者将宪法直接交付人民公决,都是社会契约论理念的反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近代宪法常被看作是人民建立国家时所订立的契约,是人民所作政治决断的直接体现。(四)法律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封建社会“诸法合体”
的立法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于是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制定不同的法律的要求也就产生。当越来越多的单行法律出现的时候,不同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会越来越明显,这时宪法应运而生,因为只有宪法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内部的和谐一致。
三、西方宪法发展趋势
宪法自近代产生,而逐步普遍存在。各国或以修宪形式不断完善本国宪法,或以立宪形式制定新的宪法,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表现出以下的趋势。
(一)宪法在保护基本人权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空前的极大摧残,战后宪法均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或以明文规定确认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或以司法实践建立更为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因此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书”的作用更为突出。
(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广
18、19世纪的宪法一般只规定国家的组成、人民的权利,是单一的“政治法”,例如美国宪法。自1918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规定经济制度和经济秩序方面的内容,宪法就不仅仅是“政治法”,而且也是“经济大法”。虽然各国宪法对于经济关系调整的侧重点也有差异,但经济宪法的出现被视为20世纪宪法发展的重要特色。
(三)国家权力在横向配置出现变化
基于紧急状态下权力的扩张以及授权立法的频繁,国家权力由原来主要由议会掌握或者分别由三个机关分工独立行使而逐渐趋向于行政机关集中,国家的权力结构由议会主导和“三权分立”的模式向行政主导模式转变。
(四)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上,呈现出不同的趋向
在联邦制国家,国家权力向联邦集中,联邦通过宪法解释、通过行政执法不断扩大其权力。而在单一制国家,地方的相对独立性越来越强,其自治权越来越受尊重,在中国还出现一些新的实现形式,如特别行政区制度。当然一些新的“准国家”组织,如欧洲联盟、独立国家联合体,也为国家结构增添了新的形式。
(五)国家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德国基本法规定:“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优先于法律,并且直接为联邦领土上的公民创设权利和义务。”1946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国同意,基于相互之条件,为了组织及保卫和平,对其主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两次世界大战也让人们更加警惕法西斯势力,为防止战争重演,均在宪法中作出本国行为的限制,如日本宪法规定“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在宪法中明确表示放弃战争,并对国家的军事行为作出限制。又如德国基本法规定:“根据各政党的目的或根据党员的态度判明,如企图破坏民主和自由的根本秩序,推翻这种秩序或阴谋颠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都是违反宪法的。违反宪法的问题由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明确禁止法西斯政党的存在。
(六)宪法监督机制越来越完善
为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世界各国纷纷建立宪法保障制度。无论是实行立法机关宪法监督体制、司法机关宪法监督体制的国家,还是实行专门机关宪法监督体制的国家均在不断完善自身的体制,以期达到最有效的宪法监督功效。其中,专门机关宪法监督体制的影响最强。
第二节 旧中国的宪法历史
中国百年来的各种政治势力在立宪问题上的博弈是异常尖锐的。或者借助宪法的形式作用,颁布宪法性文件宣示政权的建立;或者发挥宪法的实质作用,制定纲领性文件体现统治阶层的意志和利益。不同的政治力量在立宪背景、制宪主体、内容、性质、实现程序等方面各具特色,共同演绎着旧中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刘少奇在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作过认真的总结。他指出:“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这三种宪法是,一种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法。一种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以往多年所盼望的宪法,也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一种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
一、清末立宪史
(一)清末维新思想的产生和传播
1840年鸦片战争,清廷战败,中国社会被强行纳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发展道路。民族矛盾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救亡图存、富国强兵成为国家的主流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维新思想逐渐产生。清末维新思想的产生可追溯到林则徐和魏源等人。林则徐组织翻译的《四洲志》等书介绍了外国的政治、经济、自然等情况和外国人对中国人的看法。魏源在《海国图志》中对外国作了更为详细的介绍。林则徐和魏源的工作为当时的中国人了解世界打开了一扇窗。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早期民族资产阶级的形成,加之国家内忧外患的情势,以及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播,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改革封建制度的早期维新思想产生了。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王韬、郑观应、马建忠等人。他们主张在中国设议院,认为设立议院是“欧洲近二百年振兴之本”,期望实现“君民共主”,通过“合君民为一体,通上下为一心”,以求富国强兵。甲午战争后,洋务运动失败,激发了维新思想高涨,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积极主张维新变法,被称为“维新派”。维新派以进化论和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为思想武器,以君主立宪为维新变法的基本主张,认为只有维新变法,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才能实现富国强兵。维新派积极将自己的政治主张付诸实践,一方面向清廷上书,请求变法维新,另一方面在各地开设学堂、学会、办报纸广泛宣传维新思想,为维新变法培养人才和营造社会气氛。清末维新思想的产生和传播,在近代中国具有思想启蒙和思想解放的积极作用,并直接催生了戊戌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