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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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国家性质(4)

根据宪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国有经济的范围包括:(1)国家投资设立的银行、邮电、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设施;(2)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以外的自然资源;(3)城市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国家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不仅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而且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因此,全民所有制经济过去也就是国营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而不是经营形式的问题。全民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使生产资料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至于经营方式,则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可以实行国有国营、国有民营,也可以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或者实行股份制。因此,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国营经济”改称“国有经济”,这一变动适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转变国家职能,政府不再包揽经济事务或直接参与微观经济的经营管理。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石,是决定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基本物质力量。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能够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占据支配地位。我们应正确理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是就全国范围而言的,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应当因地制宜,可以有所差别,不能强求一律。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对农业和手工业等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从性质上看,集体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一样,都是公有制经济。所不同的是,其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前提是必须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

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范围包括:(1)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3)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4)除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5)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可以广泛吸收分散的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因此,发展集体经济对于逐步提高城乡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巩固工农联盟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第8条第3款为此作出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也逐步深化,这一点可以从宪法及其修正案相关内容的变化上反映出来。

1982年宪法第11条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8年宪法修正时对该条补充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修宪时又将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修宪时又将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在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合营、外商独资)等形式。

1.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并主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经济主要包括城乡个体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零售商业、餐饮业、修理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行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个体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有利于安排就业,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可以繁荣市场,积累社会财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等。

2.私营经济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使用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个体经济发展的产物,个体劳动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通过扩大投资,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从而衍化形成私营经济。

根据我国法律,农村村民、城镇人员、个体工商户、辞职及退职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私营经济一般具有比较雄厚的资金积累,便于采用现代企业组织与管理制度,能够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它的发展不仅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相反还能够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国家应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营经济及其业主的合法权利,维护其正当利益不受侵犯,使之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我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三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我国吸收外资,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也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体制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所谓经济体制即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企业的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来执行。由此可见,计划经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来管理国家经济,本质上属于人治经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与社会主义之间并不存在本质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可以有市场,也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第15条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等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修改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长期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的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整个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运行体制。这种经济运行形态的实质,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以市场运行为中心环节,构架经济流程,用价格信号来协调供需关系,按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进行国民收入分配,调动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均衡地运行和发展。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特征,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仍有所不同,又具有特殊性。这表现在:第一,它仍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或前提,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条件下,它要求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最终反映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第二,坚持把共同富裕作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然而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生产力,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和调节贫富悬殊问题,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裕、先发展,先富带后富,最终共同富裕。第三,在分配体制上,坚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为主,又承认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第四,更为积极主动的国家干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等于完全排斥国家计划和国家管理。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主要是间接干预,但由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以及对社会公平特别重视,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必然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加主动、自觉。我国《宪法》第15条就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国家宏观调控的法治化

市场经济已被证实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成功之路。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市场是迄今为止支配社会资源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从而把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模式。但人们也认识到,市场经济绝不意味着国家或政府在市场面前完全无所作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首先在于“市场失灵”的特性,即市场经济单纯依靠价值规律对经济进行自发调节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的周期性衰退,不能自行保持宏观总量的平衡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同时还会极端地扩大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本身发育程度还很不完善,这使得市场机制的许多应有功能难以发挥。这些情况,决定了国家、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发挥重要的调控作用,弥补市场的局限性。

市场经济需要多种手段、多种角度的国家宏观调控,但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必须法治化,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因为政府与市场一样也不是万能的,政府也有“失灵”的时候。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权力高度集中,政府包揽社会经济生活的计划体制,政企尚未完全分开,政府权力没有真正从微观经济领域退却出来,就更容易造成干预失灵。因此,必须运用宪法和法律划定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权限,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把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量的平衡,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为了塑造合格的市场经济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发展,《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进行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宪政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并不仅仅意味着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十分重要的也是政治体制的改革,而其核心是宪政改革和发展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只有以财产权等为内容的公民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可能逐步建立和发展。

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则在于通过宪政设计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避免政府权力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