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提高公民的政治法律素质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人权的保障,人的尊严、价值的保障,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人权的保障是辩证的统一。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为人权保障和人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和人的发展也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因此,提高公民的政治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具体而言,首先,应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宪法意识,以主人翁精神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比如要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尊重和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等。其次,应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尤其是公德教育。比如强化社会公德教育,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强化家庭美德教育,打造和谐社会的家庭细胞;强化优秀传统道德教育,激发全社会的爱国热情。又比如培养公民诚实守信的观念,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以诚信为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树立责任意识,提倡每个人的行为需对他人负责、对集体负责等。
第四节 政党制度
一、政党和政党制度概述
(一)政党的产生
政党既是一个政治范畴,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一般认为政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前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不支持社会力量自由结社,更不允许本阶级成员结为朋党社团,因而不存在政党产生的条件。作为阶级或阶层政治参与手段的现代政党,自然只能在资本主义时期产生和存在。
英国是现代政党最早的发源地。17世纪70年代形成的英国辉格党和托利党,是现代政党的前身。尽管它们当时还只是英国国会中的不同政治派别,但由于与政权活动相联系,因此被视为近代政党的萌芽。19世纪30年代以后,辉格党和托利党演变成自由党、保守党,真正意义上的近代政党才产生。18世纪70年代,美国独立时期的国会中就有联邦党和反联邦的政治派别,但直到19世纪60年代才演变为近代意义上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其他立宪国家的政党也多经过曲折的发展过程,在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
无产阶级政党是在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壮大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1847年成立的共产主义同盟被认为是最早的无产阶级政党。
中国政党发轫于戊戌变法前后,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康有为、梁启超等组织的强学会、南学会、保国会等组织,带有浓厚的政党色彩,是近代政党实践在中国的开端。与此同时,资产阶级革命派先导孙中山、黄兴、蔡元培等先后组织的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也明显具有政党的特点及性质。但直到1905年孙中山领导成立了中国同盟会,近代中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政党。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能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能够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无产阶级政党。
(二)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政党一词,在西方语系中源于拉丁文Pars一词,其本义为“一部分”,后引申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认为,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中坚分子组成,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以夺取、控制或影响政权而进行活动的有组织、有纪律的社会政治组织。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政党特征主要有:
1.政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政党是阶级的政治组织,由本阶级中的少数活跃分子,由一批职业政治家精英集团所组成。政党代表并反映特定阶级、阶层和集团的根本利益。所以,列宁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在多数场合,至少在现代的文明国家内,阶级是由政党来领导的。”“各阶级政治斗争的最完整、最完全和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政党的斗争。”毛泽东也指出:“政党就是一种社会,是一种政治的社会。政治社会的第一类就是党派。党是阶级的组织。”
2.政党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和政治纲领
必然具有自己的政治目标。政党的政治目标一般包含两个紧密联系的方面:一是政权目标,即夺取或巩固政权;二是社会目标,即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何政党也必然要把自己的政治目标上升为特定的政治纲领。列宁就指出:“一个政党如果没有纲领就不可能成为政治上比较完整的、能够在事态发生任何转折时始终坚持自己路线的有机体。”政党纲领、目标经常表现为固定的党纲、党章或临时性的竞选纲领。这个特征是政党与一般政治组织、社会团体相区别的显着标志,也是判断政党的性质、组织与活动方式的依据。
3.政党具有严格的组织性
作为一种具有永久性的政治结社组织的政党要实现其政治纲领和政治目标,必须要有健全的组织系统并制定组织纪律。有的国家政党组织庞大,机构完整,党员稳定,比如我国的政党组织比较完善,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系统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的国家则比较松散、党员流动性大,比如美国两大政党的党员都没有组织关系,没有永久固定的身份。
(三)政党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1.政党制度的概念
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政党政治。所谓政党政治,是指政党掌握、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并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和国家事务及其体制的运行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政治现象,其中政党领导和掌握国家政权是政党政治的核心。
所谓政党制度,是一国政党政治的法律化,是有关政党组织、活动、政治地位、参政方式、相互关系等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和。立宪国家对政党制度的规定一般都反映在宪法中。因此,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政党制度的类型
各国政党制度的设计与选择,都是其民族历史习惯、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多元利益影响的结果。政党制度从性质上划分,有资本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政党之分;根据政党的执政模式,从形式上分,有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和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等不同形式。
(1)一党制。指国家政权完全由一个政党单独控制,国家政治生活中只有执政党为唯一合法政党、统揽国家政权运行的政党体制。实行此制的国家确认一党合法,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禁止其他政党存在;确认一党永久执政,不容许其他政党参与政治竞争。这种一党制又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西斯国家的一党独裁制;另一种是一些亚非民族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二战时期德国、意大利法西斯主义一党制代表大垄断资本的利益和要求,公开取缔一切其他政党,严禁其他一切政党和政治团体的活动,以暴力和屠杀作为实行政党统治的主要手段,实行赤裸裸的极权统治和一党专制。亚非民族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代表本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承认公民权利并和代议制等民主制度共存,以一党执政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独立统一。这种一党制在这些国家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特定的作用,在冷战结束后,这些国家多数转向多党制。
(2)两党制。又称“两党轮流执政制”。是实施范围较广的一种政党制度,是指由两个势均力敌的主要政党固定地、长期地通过选举,依法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两党制中的“两党”仅指轮流执政的政党数目,并非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政党数目,事实上两党制国家中往往有其他小的政党合法存在,只不过由于其政治力量弱小,从来无机会和能力作为主要政党单独执政,而只能以其他方式影响政府决策和国家政治生活。两党制起源于英国,但最为典型的是美国。
英国的两党制是在托利党和辉格党两大政党竞争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这种制度被广泛扩展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成员国。英国的两党制与其议会体制密切相关,在议会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的即为执政党,因此,议会下院的选举结果是确定执政党还是在野党的决定因素。
美国的两党制与其总统制密切相关,总统选举的结果是确定执政党还是在野党的决定因素。由于美国国会和总统是分别选举,因此,执政党与国会中的多数党并不一定具有对应关系,执政党在国会有时反而是少数党。两党制的优势在于政党政治监督,这有助于保持政治的依法运作和廉洁高效;但也存在不法政治分赃和选举游戏等不健康因素。
(3)多党制。又称“多党按比例执政”。是当今世界实施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政党制度,尤其在北欧和西欧国家盛行。它是指多个政党通过选举按得票比例获取相应议会席位、获得多数票的政党独立或与其他政党联合形成多数党联合执政的政党制度。多党制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与多党制国家的政治力量结构有关。多党制国家的政治力量结构一般比较复杂,这种情况往往决定了某一政党难以形成对政局的绝对控制而导致多党制的产生。另一方面,与这些国家的选举制度也有密切关联。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在选举中一般采用比例代表制,在这种选举制度下,一些小党可以集中各自的选票使他们的候选人当选,进而保证了多党制的存在。多党制又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国内多个政党势均力敌,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在选举中长期保持绝对优势,执政党或者是偶然在选举中获得相对多数的政党,或者是联合获得多数的几个政党联盟。德国是这方面的典型。自两德统一以来,德国基本上是政党联盟联合执政。另一种是国内虽然存在多个政党,但其中一党长期垄断、主导政权。日本是这方面的典型。在日本,自1955年起,作为最大政党的自民党单独连续执政了38年,内阁席位只是在自民党内部不同派别之间进行分配,虽然自1993年起,日本呈现多党分立局面,但执政联盟仍然以自民党为首。实行多党制的优点在于政治监督、制约的广泛性、经常化;缺点在于容易导致内阁频繁更迭,政局不稳,不利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
(4)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制。是指由一党法定或事实上长期执政,其他政党与其合作共存为“参政党”。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在确立一党的领导下,允许多党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就是典型代表。
(四)政党制度的宪法化和法律化
如上所述,政党的主要政治目标是夺取和巩固政权,而宪法既是划分和规制国家权力、组织政权的根本法,同时也是保障包括结社自由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因此,宪法必然对政党的活动进行规范。当然,政党制度的宪法化、法律化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二战以前,由于政党制度的发展尚未成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不直接、明文规定政党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政党制度。大多数国家政党的组织、地位、活动等主要是通过宪法惯例来调整的。有的国家宪法则是通过保障公民结社权的方式,将政党作为社团组织形式,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来确认政党存在的合法性的。比如,最早规定政党制度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即规定:
“德国人民,其目的若不违背刑法,有组织社团及法团之权。”“社团得依据民法规定,获得权利能力。此项权利能力的获得,不得因该社团为求政治上、社会上、宗教上的目的而拒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