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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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国家性质(8)

根据常委会决定,全国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

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其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全国和地方委员会都设常委会主持会务。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是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2)主要职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节 国家标志

国家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代表和象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国家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形式,是主权国家的重要形成标志,反映出一国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确认和规定。据统计,世界上157个国家的宪法中,规定国旗的占57.1%,规定国徽(包括纹章、国玺)的占52%,规定首都的占54.3%,规定国歌的占32.4%。

一、国旗

(一)我国国旗的图案及含义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其中第4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底五星旗,象征中国人民大团结。1954年宪法第10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1975年宪法第30条第1款、1978年宪法第60条第1款、1982年宪法第136条都沿用了1954年宪法第104条的提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我国国旗升挂的机构、场所、方式、时间都作了明确规定。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规定:“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旗杆套白色。”

我国五星红旗的内涵十分深刻:国旗的整个图案,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红色表示热烈,象征革命;配以黄色五星,显得光明灿烂;五星呈黄色,还有象征中华民族属黄色人种之意,以表民族的特征。旗面左上方缀着的五颗黄色五角星,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国人民所包括的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颗小星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和人民对党的衷心拥护,这也体现了中国政权的特征。这样,国旗的整个图案显得庄严且华丽,简洁而不单调,雍容而具气势,明朗而不萧疏。

(二)我国国旗升挂使用的规定

根据我国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的范围主要是:

1.要求每天升挂国旗的有: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交部、出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2.要求工作日、学习日升挂国旗的有: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政协委员会、全日制各类党校。

3.要求节假日升挂国旗的有: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或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升挂国旗。

4.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等可以升挂国旗。

5.对几种特殊情况升挂国旗的,由法律授权有关国家机关规定。例如,关于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和其外交机构升挂国旗的办法,则由外交部规定。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船舰,则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6.对于下半旗志哀的问题,国旗法也明确规定,下列人员逝世,应下半旗志哀:(1)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2)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4)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的人;(5)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三)关于维护国旗尊严的规定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国旗法》还作了几项重要规定:(1)升挂国旗的方式要庄严,应当将国旗置于显着的位置。(2)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3)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4)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国徽

国徽是以图案为形式的国家正式标志和象征,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国徽的式样、图案一般经过精心设计,不仅外形严谨、端庄,其寓意也深刻。它通常表现出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精神,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信仰和政治思想。因而,国徽的式样、图案及其使用方法,一般都由宪法和专门法律规定。现行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一)我国国徽的图案及含义

我国的国徽是1949年由清华大学设计、高庄教授具体雕塑成形,其形状为圆形,经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由毛泽东主席正式公布的。

我国国徽呈圆形,图案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具体图案设计为:中心是红土地上的金色天安门城楼。城楼正上方为一颗金色大五角星;大星下面以半弧形环拱四颗小的金色五角星。国徽四周是由两把金色麦稻穗组成的正圆形环,在麦稻秆的交叉点上是一个圆形齿轮。内轮中心交织着红色绶带。绶带向左右绾住麦穗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分。图案中的天安门是我国五四运动的发源地,而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正是从五四运动开始的。因此,天安门图案体现了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体现了我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新的民族精神。图案中的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沿用国旗中的五星又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二)我国国徽悬挂与使用的规定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4条和第5条对国徽的悬挂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1.下列机构和场所应当悬挂国徽: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中央军委;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

2.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中央国家机关及其主要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