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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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15)

(二)联行电子汇划清算资金账户的开立

联行电子汇划资金清算系统是以清算行为单位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汇划款项时的资金清算。当发报经办行通过其清算行经总行清算中心将款项汇划给收报经办行的同时,总行清算中心每天根据各行汇入资金情况,从该清算行备付金账户付出资金或存入资金,从而实现各清算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因此,各清算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是实现资金划拨和清算的基础,各清算行必须保证该备付金账户有足额的存款。同样,各支行或网点用应在上级管辖分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完成经办行与清算行或清算行管辖区其他支行及网点之间的资金清算。

1.清算行和省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时,在“系统内上存款项”科目核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将款项汇入总行清算中心,具体手续是根据资金营运部门的资金调拨单,填制人民银行电(信)汇凭证,由人民银行汇入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2.待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后,清算行和省分行由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存款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3.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各清算行和省分行上存的备付金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分行存放备付金户

4.各支行或网点用在上级管辖分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具体处理手续同上。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将款项汇入省分行,支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待省分行收到后,系统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上存款项——上存分行备付金存款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5.省分行收到各支行或网点上存的备付金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贷:辖内款项存放——××支行存放备付金户

各清算行或省分行及各支行或网点备付金存款不足时,应通过人民银行汇款补足,处理同上。

(三)联行电子汇划款项的具体核算

联行电子汇划款项分为两大类:划出款项和划入款项。

划出款项是指本行代对方银行收款而引起的款项划出,也称为贷方报单业务。此时在联行往来的两个行处之间,本行为付款行、对方为收款行。具体包括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业务及系统内资金的调拨等情况。

划入款项是指本行代对方银行付款而引起的款项划入,也称为借方报单业务。此时在联行往来的两个行处之间,本行为收款行,对方为付款行。具体包括银行汇票的解付、信用卡的解付以及定期借记业务等。

1.发报经办行的账务处理。发报经办行根据汇划业务种类,由经办人员根据汇划凭证录入有关内容。若为贷方汇划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存款户(或其他科目)

贷:辖内上存款项——上存分行备付金存款户

若为借报业务,则会计分录相反。

2.发报清算行的账务处理。发报清算行收到发报经办行传输来的汇划业务后,电子汇划系统自动记载“上存系统内存款”科目和“辖内上存款项”科目有关账户。如发报清算行收到发报经办行传输来的汇划数据(贷方报单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款项存放——××支行存放备付金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如为借方汇划业务,则分录正好相反。

经过按规定权限授权、编押及账务处理后,由计算机联网系统自动传送至总行。

每日营业终了,发报清算行要进行记录的核对工作,即核对发报经办行传输来的数据和经过本发报清算行账务处理后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

3.总行清算中心的账各处理。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各发报清算行汇划数据,由计算机自动登记有关账户后,将款项传送至收报清算行。每日营业终了更新各清算行在总行开立的各付合存款账户。

如果为贷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发报清算行存放备付金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收报清算行存放备付金

如为借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相反。

4.收报清算行的账务处理。收报清算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汇划业务数据,计算机联网系统自动检测到收报经办行是否为辖属行处,并经核押无误后自动进行账务处理。实时业务即时处理并传至收报经办行;批量业务处理后次日传至收报经办行。无论是实时业务还是批量业务,均有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处理方法。

(1)集中式处理模式。在集中式处理模式下,收报清算行作为业务处理中心,负责所辖汇划收报的集中处理及汇出汇款、应解汇款等内部账务的集中处理。当收报清算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实时汇划数据后,即时代辖属经办行记账。

如为贷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辖内款项存放——××支行存放备付金户

同时,代理辖属经办行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上存款项——上存分行备付金存款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存款户(或其他科目)

如为借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相反。

当收报清算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批量汇划数据后,日终进行挂账处理。

如为贷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如为借方汇划款项,则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次日清算行代经办行确认后冲销“其他应付款”,贷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贷:辖内款项存放——××支行存放备付金户

若借方汇划业务,则冲销“其他应收款”,则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款项存放——××支行存放备付金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代经办行记账,贷方汇划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上存款项——上存分行备付金存款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存款户(或其他科目)

如为借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相反。

(2)分散式处理模式。在分散式处理模式下,收报清算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汇划数据后,均传至收报经办行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即不代辖属经办行记账。当收报清算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的实时汇划数据后即时传到经办行记账。如为贷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辖内款项存放——××支行存放备付金户

如为借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相反。

当收报清算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批量汇划数据先进行挂账处理。

若为贷方汇划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次日收报经办行确认后,冲减“其他应付款”(如为借方汇划业务,则为“其他应收款”),并传至收报经办行进行账务处理。如为贷方汇划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贷:辖内款项存放——××支行存放备付金户

如为借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相反。

5.收报经办行的账务处理。当收报行收到清算行传来的批量或实时汇划数据,经检查无误后,应打印“资金汇划借方(或贷方)补充凭证”二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为贷方汇划业务,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上存款项——上存分行备付金存款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存款户(或其他科目)

如为借方汇划业务,则会计分录相反。

联行电子汇划资金清算属系统内资金清算,在整个联行电子汇划系统中,每一笔汇划从整个系统来看,是平衡的。但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行处来说,则是有差额不平衡的,一个行处既是收报行,又是发报行。因此,各清算行、经办行必须保证自身备付金账户有足额的存款。

五、系统内资金调拨及利息的处理

在联行电子汇划与清算过程中,如果出现资金头寸不足,各清算行或省分行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及时补足在总行的备付金存款,会计分录与开立备付金存款户相同。

(一)一般借入的处理

清算行如不能通过人民银行汇款补足在总行清算中心的头寸,可向其管辖行资金营运部门发出借款申请,请求通过系统内借款补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为此,应设置“系统内借入”、“系统内借出”两个科目,分别核算系统内借入与借出资金情况,并按借款性质或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管辖行清算中心接到资金营运部门同意借款信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借出——一般借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2.清算行或省分行收到借款信息后,进行账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贷:系统内借入——一般借入户

当清算行或省分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划来的借入资金款项后,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3.如清算行不能通过人民银行补足在总行清算中心的备付金存款,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向管辖行申请借入资金。

省分行接到二级分行资金借款申请书后办理资金借出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借出——一般借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总行清算中心收到省分行借出资金信息后,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省分行存放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清算行存放备付金户

借款清算行收到借款信息后,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借入——一般借入户

4.若省分行资金头寸不足,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向总行借款,总行受理借款申请书同意后,办理资金借出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借出——一般借出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省分行存放备付金户

省分行收到借款信息后,自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借人——一般借入户

(二)强行借款的处理

如二级分行在总行备付金不足,日终又不能立即借入资金补足,总行清算中心有权主动代省分行强行向二级分行借出资金,弥补二级分行备付金存款,同时通知二级分行和省分行。强行借出或借入资金要与一般借入(出)资金分别核算。强行借款应设置“系统内借入——强行借入”、“系统内借出——强行借出”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其余处理手续与上述一般借款相同。

1.省分行在总行备付金账户有足够余额时,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省分行备付金存款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清算行备付金存款户

省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代本行强行拆借给辖属分行时,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借出——强行借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二级分行收到借款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借入——强行借入户

2.省分行在总行备付金存款余额不足以向二级分行借出资金情况下,总行清算中心向省分行强行借出资金,然后再由省分行向二级分行借出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借出——强行借出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省分行存放备付金户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省分行存放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清算行存放备付金户

省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代本行强行拆借给辖属分行信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借入——强行借入户

借:系统内借出——强行借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二级分行收到总行清算中心通知后进行服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借入——强行借入户

(三)借款资金的归还

二级分行在总行清算中心备付金存款足以归还向省分行的借款时,经有权部门批准,向总行清算中心发出还款通知,填制特种转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级分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借入——一般借入户(或强行借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同时,总行清算中心系统自动更新总行清算中心和省分行有关账户,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款项存放——××清算行存放各付金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省分行存放备付金户

省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上存总行备付金户

贷:系统内借出——一般借出户或强行借出户

由于备付金头寸不足而发生的借款,如到期不能归还,从到期日营业终了时,自动转入有关科目逾期贷款户,并自转入日起按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息。

(四)利息的处理

总行清算中心按季计算各清算行及省分行存入总行的备付金存款和借款利息,并下划各行。

1.总行清算中心下划备付金存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系统内往来支出户

贷:系统内款项存放——××分行备付金存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