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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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保险证券业务的核算(7)

3.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确认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调增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调减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4.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或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应增加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或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下同)

(3)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5.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分录为同上。

6.摊回赔付支出的核算。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赔付支出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调整增加赔付成本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赔付支出

调整减少时,则做相反会计分录。

(3)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赔付支出

7.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1)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分保账款

贷:分出保费

(2)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会计分录为:

借:摊回分保费用

贷:应收分保账款

(3)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8.分保账款结算的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期末损益科目结转的处理。期末,再保险分出人应将损益类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损益类科目无余额。

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分出保费、利息支出

借:摊回分保费用

摊回赔付支出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或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例18‐15】 甲财产保险公司2007年将火险业务采用固定合同成数分保方式安排分保给乙保险公司。其中,自留额成分80%,分出额成分20%,原合同保费收入500万元。甲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按合同规定编制分保账单,包括分出保费100万元,应扣收分保保证金10万元,应摊回分保费用5万元,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0万元。

甲财产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分出保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分出保费1000000

贷:应付分保账款1000000

(2)扣收分保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分保账款100000

贷:存入分保保证金100000

(3)摊回分保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账款50000

贷:摊回分保费用50000

(4)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300000

贷: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00000

(5)期末将上述分保业务收支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1000000

贷:分出保费1000000

借:摊回分保费用50000

摊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00000

贷:本年利润350000

三、分入保险业务的核算

分入业务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发生分保赔款和分保费用支出及各种准备金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分入保险业务,再保险分入人除了设置“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或“分保赔付支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外,还应设置“存出保证金”、“分保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1.“分保费用”,为损益类科目,核算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借方登记再保险接受人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调增的分保费用及支付纯益手续费金额,贷方登记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减,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存出保证金”,资产类科目。核算再保险接受人从事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保证金。该科目借方登记存出的分保保证金,借方登记收回的分保保证金;余额在借方,反映再保险接受人存出的分保保证金。该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