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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安防实用心理学常识(3)

第四节 犯罪心理分析

一、犯罪与犯罪心理

1.名词解释

①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②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准备和实施犯罪的心理因素的总称。这里的犯罪心理既包括个体犯罪心理,也包括群体犯罪心理。

③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犯罪行为的酝酿和发生,表现了犯罪人的心理发生质变的过程。

④犯罪倾向。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尚未实施,但已有明显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的思想意识。对犯罪倾向的研究可以使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使犯罪心理具有可测性,犯罪行为具有可控性。

2.犯罪心理的特征

①内隐性。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它是犯罪人内心的活动,在没有用言语和行动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且犯罪心理的内隐性与一般人心理的内隐性不同,一般人只要其心理正常,并不耻于表露自己的心理活动,而犯罪人则会千方百计地掩饰其心理活动,这一特点为把握犯罪心理造成了困难。但犯罪行为的后果却有外显性特征,通过外显的行为和后果回溯可以分析和把握犯罪心理。

②整体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但犯罪心理不是孤立的心理现象,它也受到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各种其他内在因素如思想、思维、观念等的影响,这些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相互斗争、相互制约,此消彼长,并由此推动犯罪心理的变化。所以,犯罪心理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多维度的机能系统。各因素在其中所处层次有别,所持形态各异,所起作用不同。

③危害性。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因而犯罪心理同样是有害于社会的。这是由于犯罪心理在一个人身上一旦形成后,必然会通过思想、态度、行为等表现出来,除了会给社会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外,还会毒害社会环境、败坏社会风尚、损害社会机体,造成社会危害。

3.研究犯罪心理的目的

物业安防研究犯罪心理并不仅是泛泛地研究犯罪人的心理现象,而是通过研究犯罪心理,了解犯罪心理特性、内容、表现、特点、原因等,洞察犯罪行为人的动机、经历、个性特点,以便在安防管理与服务中,寻求预防、解决的方法和对策,确定适当策略,把犯罪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之中、犯罪发生之前,这才是物业安防研究犯罪心理的目的和关键所在。

二、自然背景与犯罪心理

大量调查表明,诸如气候、自然周期(季节变化、月圆月缺、昼夜交替等)、地理环境、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自然背景因素对于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心理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其个人自身素质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并由此而引发的,自然因素不能直接引起犯罪行为或导致犯罪心理形成,但是,自然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及其向犯罪行为转化的背景中,起着不容忽略的烘托或催生的作用。

1.地理条件与犯罪心理

地理条件与犯罪心理的影响,不是孤立的,而是与该地理条件下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相联系的,这种联系在一定的环境或条件下,决定和催生着某种犯罪类型的出现,因为,具有某种特点的地理位置对某种犯罪的实施,客观上具有一定便利条件,对犯罪心理有安慰和强化作用,因而容易使人形成某种类型的犯罪心理,如犯罪人在物业管辖区域内进行有预谋的犯罪活动时,总是选择一些便于隐蔽、逃跑的地理环境,尤其是一些有作案经验的惯犯、累犯、流窜犯,在进行抢劫犯罪、盗窃犯罪和强奸犯罪准备和实施犯罪时,往往要精心选择作案地点和逃跑路线。实践证明,一些偏僻的楼宇死角、楼梯死角、地下车库、废弃仓库、未完工建筑物等地,一定程度上可以诱发和强化犯罪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因而这些地方都是犯罪多发点。

2.自然周期与犯罪心理

自然周期,即自然界的周期现象,如月圆月缺、昼夜交替、季节变化等都存在着有一定规律性的周期现象,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变化存在一定影响。因为,正常的人们总是根据这种自然周期的变化安排自己的生活,如白天工作,晚上休息;平时工作,周末休息等。犯罪人往往是以这种自然周期给人们带来的生活规律为根据,选择作案时间和作案对象,实施反周期的犯罪活动。一些调查统计证明,随着季节的变化,犯罪类型也呈现出相应的变化规律。如强奸性等犯罪行为,往往是春季急剧上升,在夏季达到高峰,到秋季时开始下降。

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因为春季是万物复苏的季节,人作为大自然的一员,生理上的原始冲动和渴望较其他时期更为强烈;同时,气温上升,人们户外活动增多,穿着单薄、暴露这类诱因的增多,易使意志薄弱者受到诱发、刺激而产生犯罪意识。人们还发现,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行为多发于春夏季,而偷盗等犯罪行为则多发于秋冬季,这都与季节变化有关。

气候与犯罪也有关系。因为犯罪人进行犯罪,常常选择有利于作案的气候条件。有的犯罪人总结偷盗要“偷雨不偷雪,偷风不偷月”。暴力犯罪也与气候有关,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在炎热的气候条件下,易发生暴力犯罪,而在寒冷的气候条件下暴力犯罪较少。这大概与人们在炎热气候下接触较多,交往增多,因而冲突也增多有关;与炎热气候下人们的情绪更易烦躁亦有关系。

昼夜交替是人类出归作息的重要依据,作为反社会行为的犯罪活动,犯罪人常常有意识地利用昼夜给人们生理、心理带来的变化来预谋或实施犯罪活动。一般来说,晚间便于隐蔽和逃匿,人们尤其是受害人在夜间处于休息或疲惫状态,因而警觉麻木,疏于防范,控制和打击犯罪的机制处于减弱或终止状态,所以,漆黑的夜晚更易激发品质不良或者有不正当需要的人的犯罪冲动。

因此,一些犯罪,特别是盗窃、强奸、杀人等有预谋的犯罪多发于晚间,而冲动性的犯罪多发于白天。

另外,像固定节假日及上下班这样的周期,对犯罪活动规律也有影响。据调查,在周末、节假日,人们得以摆脱劳动,放松休息,外部约束减弱,人际接触机会大为增加,饮酒、纵欲、狂欢等消遣、享乐行为常常导致人际冲突,从而引发犯罪行为。因为,人们工作之外,心理上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也随之减弱了;或者为了更好地休息,一些人常常要有意放松一下,如果这种放松超越了一定界限,往往会造成违法犯罪的后果。

3.自然灾害与犯罪心理

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给社会造成多方面的损失。物质的损失只是直观的损失,同时,自然灾害还常常造成犯罪行为的急剧增加,特别是财产犯罪行为、人身犯罪行为会更为突出。首先,自然灾害使得受灾地区的社会秩序暂时处于失控状态,国家机器的运转暂时受阻,犯罪控制机制受到削弱,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灾害方面,无暇他顾。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种种情境的变化给一些具有不良需要的人以及一些见利忘义之徒提供了不法获得的机会,从而强化了其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其次,灾害特别是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常常会造成惨重损失,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往往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以犯罪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最后,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很多人的心理平衡受到破坏,心理承受能力降低,甚至感到末日临头,绝望情绪油然而生,所以一些人往往丧失理智,心理出现严重倾斜,于是以哄抢财物、趁火打劫、落井下石、人身伤害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增加。这都与自然灾害给人们心理带来的沉重打击有关。

三、情境因素与犯罪心理

情境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环境,由一定的时间、空间、行为人、受害人、现场其他人和现场氛围所构成。这些因素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现场,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正是这种互动性才使它们构成了有机的整体,并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转化产生着影响。

1.受害人与犯罪心理

一般说来,犯罪人在形成犯罪心理之后,总是在具体的受害人身上实现其犯罪动机,达到犯罪目的,因而受害人的态度如何,对于犯罪动机的实现程度及其可能发生的转化都有重要影响,在某些类型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也可以看到受害人的作用。

①受害人态度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有些犯罪人所以形成犯罪心理,与受害人的不良思想意识和某些错误的态度、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特别是下列几种类型的受害人与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尤为密切。一是贪利型被害人:这种人喜欢追求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图蝇头小利,因此容易与人发生冲突,受到伤害,或容易落入骗局,成为诈骗犯罪侵害对象。二是炫耀型被害人:这种人喜欢炫耀自己的富有,容易诱发和激活一些具有不良需要者的抢劫、盗窃动机。三是轻浮型被害人:多见于女性,这种人由于行为轻浮放荡、态度暧昧,易招致好色之徒的注意,极易遭到性侵害。四是轻信型被害人:这种人缺乏独立性,天真幼稚,极易相信别人,容易遭到诈骗和性犯罪的侵害。五是粗暴型被害人:这种人性格粗暴,自以为是,只顾自己一时痛快,不顾他人自尊,容易与人结怨而招致伤身之祸。

②受害人态度与犯罪心理的变化

犯罪行为过程中,受害人的态度如何,直接影响到犯罪人的心理变化。受害人在遇到犯罪侵害时,常出现的心理反应和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以下几种:

一是沉着冷静型。这类人在遇到犯罪侵害时,沉着冷静,心理稳定,因而能够理智地与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斗争,有的与犯罪分子进行巧妙的周旋,创造条件,擒拿罪犯,或者逃离魔爪;有的在条件允许时,进行正当防卫,制服罪犯;实在无力反抗时,也并不甘为刀俎,而是努力获得罪证,以便为尽快破案抓获犯罪分子提供线索和证据。二是激愤抗争型。这类受害人在犯罪侵害面前,往往出现强烈的激情反应,怒不可遏,宁折不从,强烈抵挡,拼死反抗。在一些强奸、抢劫、伤害等犯罪中较为多见。这种不顾条件拼死抗争的行动,虽然有时可以遏制犯罪,但有时也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激起更严重的犯罪动机。三是惊慌恐惧型。这类受害人在犯罪侵害面前,极度恐惧,惊慌失措,失去冷静判断和理智思考,只能做出一些低水平的下意识的反应,如用手护住要害部位或者消极躲避、退缩,这类反应对于防御和制止侵害无任何意义,只会刺激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招致更为严重的侵害。四是冷漠麻木型。这类人在遇到犯罪侵害时的表现是麻木不仁,甘为刀俎,顺从忍让,消极承受,无任何反抗的表示,一切听任“命运”的安排。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他们缺乏是非观念,对犯罪现象不敢积极反抗斗争;有的被偷抢的受害人则抱着破财免灾的心理,一遇威胁便主动交出钱物;有的则完全为犯罪分子的淫威所制服,被一种极度恐惧的情绪所控制,意识活动陷于停顿,脑子一片空白,完全失去反抗的勇气和能力;有的强奸受害人,对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漠然置之,麻木地承受蹂躏,事后为了声誉也不报案;有的人明知窃贼在偷自己的钱物,却忍气吞声,甚至佯装不知。这些人的反应对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只能起到强化作用。

2.旁观人与犯罪心理

所谓旁观人,是指除犯罪人、受害人以外的在犯罪现场的其他人。犯罪分子在准备或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场其他人的态度至关重要。根据他们的态度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积极救助,制止犯罪。这类人大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疾恶如仇、是非分明,常常是路遇不平,便挺身相助。他们的行为,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啻当头一棒,往往能起到震慑罪犯、制止犯罪、解救受害人的作用。当然,有的犯罪人在其强烈的反社会心理和极度膨胀的个人欲望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能狗急跳墙,但在一般情况下,第三人的救助行动常能有力地制止犯罪,减缓犯罪的危害后果。二是充当看客,麻木不仁。这类人大多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受害人的痛苦缺乏怜悯和同情之心,对犯罪人的恶行冷漠、麻木,不能产生义愤的情绪反应,仅仅充当看客,甚至起哄助威。这种态度对犯罪分子无疑是一种纵容和鼓励,使他们的犯罪活动更加有恃无恐,犯罪人的犯罪活动在这种气氛下显得极具示威色彩,从而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三是视而不见,消极退避。这些人虽然有一定是非观念,能够对犯罪行为作出正确的是非判断,但他们慑于犯罪分子的淫威,不敢上前制止犯罪,对正在发生的犯罪视而不见、退避三舍。这种态度也是有害的,因为不制止犯罪,也就是变相放纵了犯罪,鼓励了犯罪,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会因此得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