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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专业的理财机构

专业的理财机构基于客户利益、专业、中立、诚信,为客户提供全程、个性化的专业理财机构,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它不受制于其他任何盈利机构,不为这些机构推销产品而获利。它的获利源于对客户的真诚服务。这类专业的理财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设计专业的理财方案(涵盖养老退休计划,税务和遗嘱计划,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和保险计划等家庭理财的全部内容),监督客户执行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调整方案,这也是许多先富起来的阶层所关心的家庭理财问题所在。与专业的理财机构相比,虽然很多银行都已开设了理财服务中心,应该说这是现代化银行开展新业务的一个方向之一,但银行的主要业务,或者说是传统的、基本的业务仍旧是赚取存贷差(即吸收存款利率和发放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这就像证券公司主要是靠证券交易佣金来获取利润一样,其主要的业务不是广义的理财概念,或者说这些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大多是服务的介质或载体,而非理财服务的根本。

家庭理财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东西,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元素。一方面,它必须涉及个人或家庭所处的生存阶段,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个人和家庭现有资产、收入状况及其稳定程度;家庭生活习惯、生活水准及中、长期消费预期;个人和家庭收入主导者对风险投资市场的偏好及其认知程度、驾驭力等要素。另一方面,在全部避险工具和风险投资工具中,无论是哪一种投资工具都既有它的比较优势,也有它的不足。并且,这些工具涵盖了包括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艺术品投资市场等在内的多种市场,以及税收、财务、融资贷款、法律和风险管理等诸多领域。显然,这与一般个人和家庭而言,在具体的投资理财操作上,难度系数很大,就算是职业的理财师也只能在功能层面或某一专长方面有较深造诣,因为他不可能既是保险精算师、税法专家,又是离婚和遗产律师、证券分析师等,不能在家庭理财上面面俱到。

独立的、专业的理财机构,或称为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工作为:

(1)收集、整理、比较、分析、研究市场上已有的适合家庭或个人的投资理财产品,筛选出那些诚信度高、品质好、适合不同背景个人或家庭状况,且成本较低的产品,并据此为客户提出理财建议。比如,汽车保险,从全国几十家财险公司推出的条款看,同险种同保额的保险,费率的悬殊就在10%左右。这也就是说,若一位私家车主每年投保5000元车险,那么通过专业的理财机构指导,仅此一项每年就可节省500元左右。

(2)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科学的个性化服务。专业的理财服务机构,它拥有一支接受过专业训练、精通各类投资市场和投资工具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因此,它能根据客户的生存背景,充分利用多种理财工具的不同特质和互补优势,量身定做,帮助客户构建起与自己经济生活相匹配的理财体系,以期使个人和家庭经济生活更安全、更健康、更富足。

(3)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私人理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方面,作为理财主体的人在变,如,年龄、收入、健康状况、消费预期和投资收益预期等都在不断变化。另一方面,作为理财客体的市场也在变。这种变化不单强烈地表现在具有周期性运行特点的风险投资市场上,就是货币市场的调整和变化,都可能使整个经济生活发生剧烈变化。因此,专业理财服务机构,在指导客户制定理财计划后,还将根据客户的理财需求,持续不断地为客户提供各类有助于客户的资讯,并提供客户已涉入市场的运行分析,主动建议客户进行理财规划调整,真正使客户规避经济风险,提高资本的投资效益。

(4)为客户提供各类理财咨询。如,购房、买车、旅游、办理银行信用卡、购买保险、进行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事宜,都可事先向理财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专业理财服务机构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在进行市场比较的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合理、科学的理财建议。

目前理财业务的竞争主体主要为以下几类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

一、商业银行

2003年以来外汇理财业务受到商业银行的大力推广,品种创新层出不穷。进入2004年下半年,人民币理财业务出现了快速发展势头。2004年7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率先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第一期,预期年收益率达到2.8%,成为个人人民币理财市场的推动者。2004年9月,银监会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五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加入到人民币理财市场的争夺。2005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得银监会批准经营人民币理财产品。各家商业银行竞相推出具有创新性的理财产品,建行推出统一品牌“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农行的“金钥匙”、交通银行的“圆梦宝”、招商银行的“金葵花”、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民生银行的“钱生钱”理财、广东发展银行的“真情理财”等品牌,目前理财产品已经超过20余种,商业银行承诺的一年期人民币理财的预期收益率最高曾达到3. 24%的水平,2004年底以来个人人民币理财的市场规模快速达到了四五百亿。

各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其模式为:银行依据自己所持有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某种债券(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央行票据的期限和收益率,确定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率,在柜面向客户出售理财产品,然后将所筹集的理财资金用于购买自己持有债券、票据或从银行间债券市场、央行公开市场买入原定的债券或票据,以锁定理财产品的期限和收益率。理财产品到期前,银行可将这些债券和票据兑付或卖出,以实现收益并收回资金。在理财产品的具体操作上,各银行的方式不尽一致。在投资对象上,有的银行主要从市场买入债券和票据,有的银行以自有和市场购入相结合;在投资对象的买入时间上,有的银行在理财产品未上柜销售前即提前购买,有的银行全部发行额度销售结束后购买,有的银行当天销售当(隔)天购买。

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制定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有法可依,但让同样从事此类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倍感压力,因为该《办法》中所称的个人理财业务实质是信托原理运用的一种方式,应该遵循《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但《办法》在指出其制定依据时,只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而这两个法中并没有对银行可以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作任何规定。《办法》使得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方式、业务品种、客户资金安全度、产品期限和起点等方面具有更大优势,对信托公司相关业务产生不小的影响。

第一,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商业银行利用其众多的分支机构,销售其理财产品,具有明显公募的性质;而信托产品严格界定为私募。商业银行在资金募集方式上的优势,会分流信托公司本就不多的客户积累,影响信托公司信托产品的销售。

第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后,可以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但是,在对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规定中,却没有类似条款。

第三,根据《办法》规定,在商业银行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时,银行将保证客户资金本金的安全及可获得的预期收益。而对于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管部门则要求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保证本金的安全以及保证预期收益。显然信托公司未能获得与商业银行同等条件的待遇。

第四,《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是对于具体的期限长短以及销售起点金额,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第五,《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持其总行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后,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而在2004年6月银监会下发的46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

个人理财在我国受到不同法律法规标准的约束、不同部门的监管,是我国金融理财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办法》的出台加剧了多头管理、多重管理所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局面,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同质业务时,应处在同一监管框架下,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以确保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和谐有序。

二、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12月18日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后,除具有证监会授予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外,原则上支持规范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但按集合理财细则要求,只有20多家券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如,国泰君安的“君得利一号增强集合管理计划”集合理财产品通过国泰君安证券、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网点已经发行,采取类似基金的运作手法,已经在市场上赢得一片赞誉声,最典型的就是“东方红1号”,到2006年3月止,各券商发行的13个集合理财产品募集了145亿元资金。从目前市场上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来看,该类产品在相当程度上借鉴了现有基金产品的设计,并且在包括风险分担、费用、期限等方面显示出其特有的优势。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运用类似于开放式基金的托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自由认购与赎回的制度。从投资范围来看,证券投资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流通A股、国债、企债等固定利率类产品以及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即设立基于特定目的、针对特定投资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对于证券公司乃至全国理财业务具有震撼力的事件是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8月批准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设立“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的申请,这标志着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这一重大创新业务已正式展开,丰富了其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涵;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则是强烈冲击,该业务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具有高度相似性。中金公司推出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就是面向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推广设立的,所募集的委托资金将专门投资于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权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中金公司作为该计划的管理人和推广机构,将为计划的推广设立、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终止清算等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由此可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业务同质性、客户同源性、市场趋同性的基础上,还具有流动性便利、合同份数无限制,产品固定收益性质等优势。

三、信托公司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也是信托公司的最基本业务,自从2001年《信托法》正式颁布实施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施行,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作为全国第一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开始发售,此后重新登记后的56家信托公司在过去的几年中,在“一法两规”的法律框架下,大部分均不同程度地推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一经推出,便出现了热销局面,自2004年以来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5年底,信托公司共推出信托计划几千个,管理资产规模逾三千亿。

虽然在开展理财业务的机构中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标的广泛、经营范围广、投资组合选择大的优势,但集合资金类信托单个项目200份合同限制、最低5万元人民币起点、禁止承诺固定收益、禁止开展异地业务以及销售网络稀缺、流动性差等因素,使之与其他主体开展的理财类业务相比,明显存在竞争劣势,是目前制约其业务开展的重大瓶颈。

四、基金公司

随着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货币市场基金这种新型投资工具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逐步完善,自2003年10月国内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诞生以来,该家族成员数量不断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5年4月中旬,全国已有货币市场基金18只,总规模达1000亿元左右,其中最大两只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合计已经超过400亿。

基金在理财业务上起步较早,专业性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相对其他理财机构而言历史包袱较轻。同时基金行业的立法同步于行业的发展,因此基金运作透明度高,市场形象较好。目前基金业已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成熟的产品群,如,各种投资风格的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类型,能够投资于除期货、外汇外大部分国内金融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的投资需求。

五、保险公司

随着保险公司的理财业务得到了法律法规的保障,中国保监会已批准了国内最大的财产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设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此同时,泰康人寿、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也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提高其运用效率。按照国外成熟的经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多项业务,主要包括:

1.资产业务

(1)权益投资,包括直接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

(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3)贷款业务,包括保单抵押贷款和反向抵押贷款等;

(4)外汇投资。

2.负债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设立初期,以母公司保险资金为主要管理对象,随着投资专业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将接受第三方资产委托管理,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

3.中间业务

利用保险公司所拥有的广大客户资源,强大的销售网络,雄厚的技术基础和人才优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广泛开展中间业务。

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到14315.8亿元,比2004年增加3357.2亿元,全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公司82家(包括40家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家。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购买金融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回购业务、购买企业债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占整个保险资金投入的七成。但自1997年以来,央行连续八次下调利率已经给寿险公司造成了大量的利差损失,证券市场低迷也给保险资金带来不利影响,2001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有高达16.29%的收益率,但在一年之后,却陡降至0.05%。

除上述几类金融机构在不同程度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争抢理财市场外,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39号令,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一些中介咨询机构也在悄然行动,诸如一些咨询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也经常会为客户提供各种投资理财建议,设计理财规划,其主要目标客户是个人投资者,根据这些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以及定位的不同,客户既包括缺乏财务知识、需要各种理财指导的大众阶层,也包括资金雄厚的私营商人、高收入人群等。这些理财咨询机构主要以私募的方式获得资金,一般拥有较忠实的客户,其投资涉及范围比金融机构要广阔得多,涉及房产、教育、收藏等非金融理财方面,所以使其在理财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但是目前他们的理财活动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的监管,完全靠道德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