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问责工作:领导干部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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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党内问责历史沿革与发展脉络

1945年

党的七大党章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

1982年

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提出:

“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1998年1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责任内容,专设了责任追究一章,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2000年12月

江泽民在十五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出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或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2004年9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

“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2005年1月

胡锦涛在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

“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

2009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提出问责的概念。

2010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2年11月

中央纪委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强调:

“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

“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加大对违反责任制行为的追究力度。”

2013年11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2014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

“要分清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014年10月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2015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2016年1月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发生了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整改不力等问题,就要抓住典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

2016年1月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

“2015年,共有850余个单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1.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追责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2016年7月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8月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党内问责历史沿革与发展脉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