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理也要饶人”
“以理杀人”
在中国人的日常用语之中,有一句话其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这句话就是“得理也要饶人”。大家应该都听说过这句话,它的意思就是说一个人即使是占据了事情的理由,或者说是更加正确的一方,在对待理亏的一方时,也还是要宽容一点好。如果一个人在得理的情况下,却仍然揪住对方不放,搞不好反而会弄得输掉理由,变成了理亏的人了。因此,在日常交往之中,我们还是需要懂得一点得理饶人的道理的。
然而,在戴震眼中,理学中“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就显得不太懂得“得理也要饶人”这个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是这样的:一方面,在对待人的欲望的态度上,理学的确有自己的道理,比如人的欲望确实能蒙蔽人的善良本性,因此需要得到控制;可是,另一方面,理学却基于此而要把人的欲望全部灭掉,那就有点得理不饶人了:凭什么要灭掉人欲呢?人的欲望也不是一无是处的。因此,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就走了一个极端,这就难怪他会遭到那么多思想家的批判了。
实际上,在戴震那里,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思想不仅是“得理不饶人”,而且根本就是没有什么道理的。这是怎么回事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戴震对这种思想的批判。戴震的批判是分为两个部分的,我们下面就逐一进行品读。
首先,跟南宋的陈亮和明朝的李贽一样,戴震为人的私欲做了卓越的辩护,从而反驳了理学认为人的欲望一无是处需要灭掉的思想。在戴震眼中,“人生而后有欲,有情,有知,三者,血气心知之自然也。”(见《戴震集·孟子字义疏正·性》)因此,作为自然产物的欲望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很难也没有必要驱除掉。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对待人的欲望呢?在戴震看来,唯一正确的办法就是对欲望加以节制:“孟子曰:‘养心莫善于寡欲’,明乎欲不可无也,寡之而已。”(见《戴震集·孟子字义疏正·理》)就连孟子也说欲望只需要“寡”,也就是节制就行了,那么为何还要灭掉呢?
在为人的私欲做了辩护之后,戴震接着明确地指出了理学“存天理灭人欲”思想的本质,这就是他著名的观点:理学是在“以理杀人”。戴震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呢?实际上,他的“以理杀人”观点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意思组成的,我们现在就一个一个地进行解读。
戴震之所以会认为理学“以理杀人”,第一个原因是:所谓的“天理”或者“理”只是一些个人的偏见,并不是什么人民的共识。而那些拥有言语霸权的学者们,却往往以自己对“天理”的一己之见作为“理”,进而欺压弱者,甚至害出人命来。由于人们没有关于“理”的共同认识,因此在说到“理”的时候就依凭的是势力的大小——谁的势力大,谁说的关于“理”的意见就是对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跟这个势力大的人意见不同者,就很容易遭到不公平的的对待。这样的情况出现时,“往往人受其祸,己且终身不寤。”(见《戴震集·孟子字义疏正·理》)第二个导致戴震认为理学“以理杀人”的原因是:尊贵者用“理”来统治百姓,“理”就成了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工具。用戴震自己的话说,那就是:“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大家看看,这是多么不公平的现象?就是由于地位和辈分的高低贵贱不同,于是就连说理也是有顺和逆的区别了。那些死在所谓的“理”下的人,真是一群最可怜的人了!
最后,戴震还认为理学之所以“以理杀人”,还由于后世的学者以“理”为法,进而杀人。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既然大家对于何谓“天理”本来没有什么共同的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却将学者们自己理解的“理”来作为法律让所有人都遵守,那不导致以理杀人的事情才怪。原因其实很简单:在一般的理学家那里,凡是属于人的欲望的东西都是违背天理的。可是,人的欲望那么多,随时随地都会表现出来,这个时候自然也就违背了以“理”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那就必然导致法律的惩罚。于是,运气不好的人,就成了“理”的牺牲者,这其实就是学者们在“以理杀人”。
正是由于以上的这些原因,在戴震眼中,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根本灭的就是人类本身。对于这样没有“人道”的学问,不加以批判还能对它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