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5年6月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及2006年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后股改时代。中国证券市场的后股改时代也称全流通时代,其本质特征是股份尤其是国有法人股实现了全流通。国有股及法人股的全流通,标志着中国“资产资本化”、“资本社会化”的“两化”进程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及法人股的全流通,实现了国有股权价值的成倍放大。因此,在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中,应抓住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创新的机遇,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价值及变观预算。
专题一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基本构成及其估值股权分置改革拉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序幕,加快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有股股东或国有股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开始减弱。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国有股及其他法人股的股东按一定比例用国有股及法人股向流通股的社会公众股东支付了对价,国有股的数量及国有股的比重有所减低;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的后股改时代,大部分上市公司仍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类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总量及国有股在国内A股证券市场总股本中仍占有55%的权重。这意味着,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股东及国有股仍然在国内A股证券市场处于支配地位并发挥支配作用;同时,也表明国有股的管理及其创新决定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振兴与繁荣。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管理创新应着眼于国有股的流动及其估值变化,国资管理部门不再只是关心国有股总量及净资产总额,还要关注国有股估值及市值变化,更要关心国有股交易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
一、国有持股的上市公司数量及类别
中国证券市场的创建是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开始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服务,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载体。虽然政府一度曾大张旗鼓地鼓励非国有企业上市并把一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但是,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仍然为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而且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除分布在一般行业,还特别集中在石油、电信、金融保险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维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
1.境外境内上市公司的基本现状
目前,中国企业以境内上市为主。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境外境内上市公司中,境外上市公司135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A、B股)1 396家,境外上市公司总数为境内上市公司的1/10,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中占绝对优势。境外上市公司中,仅发行H股的公司最多(101家),同时发行A、H股的公司34家;同时在香港、美国上市的公司13家;同时在香港、伦敦上市的公司5家;只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只有2家,没有同时在香港和新加坡上市的公司。境内上市公司中,仅发行A股的为1 259家,所占比重最高;境内上市的外资股中,发行H股的(135家)高于发行B股的(109家);仅发行H股的(101家)高于仅发行B股的(23家);同时发行A、B股的(86家)高于同时发行A、H股的(28家)。
从整个境外、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来看,中国的上市公司主要依靠国内证券市场融资。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企业在境内上市的速度有所加快,金融、航空等行业对境内证券市场的依赖性增强。
2.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布
截至2006年9月底,我国共有境内上市公司1 396家,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为1 067家,其中没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为218家;国有股绝对控股的有347家,占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总数的32.52%;国有股相对控股的有431家,占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总数的40.39%;国有股参股的有289家,占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总数的27.09%。国有持股公司数最多的是制造业,共607家,占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总数的56.89%,其他国有持股公司数较多的行业主要有:批发和零售贸易(6.94%)、电力、煤气及供水(5.53%)、信息技术业(5.44%)。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国有持股比例最高或较高的行业主要有: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电力、蒸汽、供水业、金融业等。
总体来说,上市公司国有股尤其是国有绝对控股的仍集中分布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3.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平均持股比率
截至2006年9月底,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相对控股的所占比重最高,总共431家;国有股绝对控股的次之,共347家;国有股参股的数目最小,共289家。通过测算,在已有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平均持股比率是66.26%,国有股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平均持股比率是38.87%,国有股参股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平均持股比率是12.56%。
总体来看,国有股平均持股比率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钢铁、电信、能源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领域和重要行业。国有股持股比率最高的前十家上市公司是:中国石化、S莱钢、宝钢股份、一汽夏利、S石炼化、上海电力、山东高速、首钢股份、豫能控股、上电股份。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量及净资产值
新中国证券市场设立近16年来,有大约九百家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通过股市融资6 500多亿元,占其融资总额的70%左右。在通过证券市场溢价发行股份筹集大量资金的同时,国有股的净值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我国已有上市公司股份总额和净资产总额中,国有股占有很大的权重。
1.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总量
截至2006年9月底,我国A股证券市场中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共计1 067家,其中没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有218家;国有股绝对控股的有347家,占32.52%;国有股相对控股的有431家,占40.39%;国有股参股的有289家,占27.09%,A股市场国有股总股数为5 272.43亿股。国有股总股数占A股市场总股数的比重约为55.02%;当然,国有股的总数还会有所变化,主要取决于未股改公司对价送股后国有股的减少量与近期工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控股股份上市后带来的国有股增加,减少量与增加量相抵,国有股总量还会有所增加。
2.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净资产值
根据相关数据进行测算,截至2006年9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净资产总额为12 539.7亿元,平均每股净资产值是2.38元。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有些国有持股的上市公司会亏损退市,这将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净资产总额,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净资产总额的减少。但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因素的考虑,上市公司国有股净资产的增加会大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净资产的减少:其一,某些国有持股上市公司亏损退市的同时会不断有新的国有持股公司上市,这将带来上市公司国有股净资产值的增加;其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及资本运营,会大大提高此类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这也将带来上市公司国有股净资产总额的增加。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收益及市价估值
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收益主要表现为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分红所得。当然,国有股的流通使得国有股价值可以按市场计算,而且,国有股市场还会随着证券指数的上涨有较大提高;但是,市值增值及溢价只能是账面收益。因此,国有股管理要围绕着分红收益及市价估值而展开。
1.上市公司国有股年度分红的估值
我国A股证券市场2003年有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978家,分红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有442家,平均每股分红额为0.14;2004年有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1 043家,分红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有577家,平均每股分红额为0.141;2005年有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1 052家,分红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有500家,平均每股分红额为0.137.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后通过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整体资产重组的推进,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业绩会大大好转,分红的比率也会大大提高。假定自2006年起上市公司国有股平均每股的分红额每年增加0.01,以过去三年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平均每股分红额为基数进行粗略估算,今后三年上市公司国有股平均每股的分红额将在0.13~0.15这一区间内。假定这三年每年有70%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分红,那么2006年、2007年、2008年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总额将分别为479.79亿元、516.70亿元、553.61亿元。
综合来看,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收益会大大提高。这不仅给社会公众股股东带来了比较稳定的分红收益,而且也给国有股股东带来了很大的分红收益,尤其是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有股还将在上市公司中占有越来越多的权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股股东可以坐享越来越多的国有股分红收益。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和创新必须着眼于国有股分红收益的管理,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来增强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政策导向;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结算。
2.上市公司国有股市价的基本估值
截至2006年9月30日,我国A股证券市场共有1 067家国有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经统计和测算国有股总市值为2.37万亿元。假定国有股总股数不变,并且不考虑其他影响国有股市价增减的因素,随着上证指数的不断增长,国有股的市值会不断提高。若上证指数达到4 000点,预计国有股总市值大约能达到5.45万亿元;若上证指数达到5 000点,预计国有股总市值大约能达到6.81万亿元。
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市值会随证券指数的不断上涨而大幅增长。但是,这不是完整意义上国有股的增值。因为国有股市值的增长仅仅是国有股账面收益的增加,随着证券指数的不断波动尤其是一旦股市出现大的暴跌,国有股的市值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国有股的市价估值并不是为了追求国有股的高收益,而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股,更好地稳定、繁荣证券市场。
3.上市公司国有股市价估值的增减
在后股改时代,与国有股流通性相伴而生的就是其市值的不断变化,甚至在一段时间,国有股总市值会剧烈增减。因此,应该分析把握影响国有市值变化的各种因素,并进行国有股市价估值的管理。
影响国有股市值变化的因素可分类为减值因素与增值因素。减值因素主要有: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亏损、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被迫退市、国有股减持、证券指数下跌;增值因素主要有: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业绩提升、新国有类企业上市而导致国有股数额增加、证券指数上涨。在国有股市值减值增值因素中,发挥作用最大的是证券指数涨跌的变化。国资管理部门应该研究并设计上市公司国有股市价估值模型,模型参数中证券指数应占有较大权重。通过国有股市价估值模型,既可以实现对国有股市值变化的有效管理,又可以围绕繁荣并稳定证券市场出台政策。
专题二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的目标定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后股改时代。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的解决要求国资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国有股管理的新模式及新手段,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的创新。从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进行和正在继续推进的改革来看,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的创新应该首先从目标定位着手。为了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在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中发挥更大作用,必须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目标的重新定位。
一、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履行振兴与繁荣中国证券市场的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多年以来一直沿袭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价值最大化”的思维定势。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也是以保值增值及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权管理应该着眼于更高的层面,从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着眼,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衍生手段,使国有股权管理能够承担起振兴与繁荣中国证券市场的职能。
1.国有股权管理不应该以追求价值最大化为首要目标
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为了实现国有股与公众股的同股、同权、同利。无论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及其国资管理部门,还是国有股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都不再享有特殊权利。后股改时代,“同股、同权、同利”的首要含义是国有股东应该与其他股东一道共同承担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合理秩序的责任,振兴与繁荣中国证券市场。可以说,实现国有股的保值增值及价值最大化是国有股权管理微观层面的具体要求。如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目标仅仅定位于追求国有股的保值增值和价值最大化,很容易诱导一些国有股绝对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其母公司通过国有股不断地“低买高卖”获取差价收益,甚至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机构联手,追逐投机收益。通过获取“差价收益”或追逐“投机收益”,有助于实现国有股价值的最大化,但是,这种行为的后果是以国有股控股的强势造成对弱小股东利益的损害,并对中国证券市场有序运转及健康发展造成重大损害,最终将导致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大大降低。因此,国有股权管理不是简单地追求价值最大化,而是要着眼于股改大局,综合考虑多方利益,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将国有股价值最大化放在第二位,在确保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股价值的最大化。
2.国有股东应该与其他股东一道共同承担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责任在上市公司国有股不能流通的条件下,股市低迷及非良性发展不会造成国有股东的损失,但流通股的中小股东却要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支付较高的成本。在后股改时代,所有股东的利益都与股市的良性发展相关联,而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国有股的流通和自由交易,使国有股股东与其他中小股东共同承担因证券市场无序波动而产生的责任。如果只有权利的公平享有而没有责任的共同承担,很容易导致国有大股东与其他股东权利义务的失衡,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在全流通条件下,国有股股东应该与其他股东一样,共同承担资产(财产)损失的责任。只有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和共担资产(财产)损失责任的“同责”的原则,尊重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才能真正履行好振兴与繁荣中国证券市场的职能。否则,只会加剧中国证券市场的震荡和无序。
3.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关注中国证券市场的振兴与繁荣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衍生手段。国资管理部门应该通过这一手段的有效运用,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振兴与长期繁荣。只有振兴与繁荣中国证券市场,才能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经济综合安全。首先,中国证券市场的振兴与繁荣有利于缓解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虽然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基本完成改组上市,其他商业银行也大都已经或正在上市,但是,金融运行机制的深层次问题不可能立即解决,金融风险的压力仍然很大。中国证券市场的振兴与繁荣不仅可以保证上市国有商业银行股价的稳定,提高其股东的中长期信心,为上市前银行二次、三次、四次融资创造资金支持条件,而且还可依托证券市场实施金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分散巨大金融不良资产的压力,进一步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其次,中国证券市场的振兴与繁荣有利于推动中国上市公司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把上市公司塑造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与通过行政力量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相比,证券市场发挥的作用更直接。一个繁荣的证券市场会进一步提高与强化资本的选择性,只有技术创新型的公司才能得到资本的青睐,没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公司,不仅难以再次从证券市场融资,而且还极易导致被证券市场抛弃。所以,国有股权管理应该关注中国证券市场的振兴与繁荣。
二、国有股权管理必须着眼上市公司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一直以来,中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偏小,且较为分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这阻碍了上市公司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国有股可以自由流通和交易了,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借助国有股的流动性,推动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提高上市公司资源的配置效率。
1.以国有股权管理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并购
中国上市公司的同质性偏高,表现在同一产业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的上市公司,这不仅导致了产业集中程度较低,而且使大多数上市公司缺乏防范外资恶意并购的能力。后股改时代,为了提高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国资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国有股权管理的创新,推动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尤其是推动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一方面,要推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有控股类上市公司对同一产业其他公司的并购整合,培育蓝筹公司,支持中国证券市场培育能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国际化大公司;另一方面,要推动其他国有控股类上市公司依托证券市场的融资并购同一产业中的非上市企业,把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进一步放大。通过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将会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国际竞争力。但是,在推动并购的同时,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意并购行为的发生,国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远程实时监控以及最低持股比例的管理,确保国有控股或持股的稳定性,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秩序。
2.以国有股权管理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类上市公司,其所募集的资金的监管不仅仅是证券公司的职责,而且是国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将有利于更好地回馈投资者,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因此,国资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两个方面的管理创新,其一是支持“需要资金”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其二是监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确保其能够用好资金。为了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国资管理部门和上市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化,从根本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高效性。①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统一管理和远程实时监控系统;②将国有股价值及收益预算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国有股价值及收益的预算体系;③依法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支出及再投资;④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披露机制;⑤编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指数,国资部门相应业绩考核应该引入上市公司市值参数。
3.以国有股权管理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
国有股取得了“流通权”之后,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会越来越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压力也相应加大。市场竞争的实质是技术的竞争。一方面,随着合资公司、外资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想在竞争中取胜,融到更多资金,成为极具竞争力的国际化大公司,就必须不断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含量,创造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另一方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想筹集更多的资金,也必须依靠先进技术的应用及自我创新,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效益,让投资者感觉到有利可图而长期持股。
三、国有股权管理能够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迫切要求中国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而中国证券市场全面开放的首要标志就是允许境外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和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的自由流通和交易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创造了条件,国资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国有股权管理的模式和手段的创新不断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1.通过国有股权管理加快中国证券市场向境外企业开放的程度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对象局限于境内企业。而一个全面开放的国际化证券市场其上市对象是没有国界限制的,应该对全世界所有企业开放。股权分置改革拉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向境外企业开放的序幕,但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向境外企业全面开放之前,应推动中国上市公司完成两个方面的改革:其一是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规模能够抵御外资的恶意并购;其二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更加完善。在目前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改革。因此,国资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大股东的资本压力,向董事会及管理团队传递改革的压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率先改革。在传递改革压力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国有股权的杠杆作用,设定改革目标并进行评价。
2.以国有控股类上市公司效益及市值的提高创造证券市场向境外投资者直接开放的条件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基本上是内地资本(资金)。但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所推动的中国证券市场全面开放程度的提高,中国证券市场将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买卖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当然,从QFII到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仍然还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是3~5年,也可能是5~10年,甚至更长。但是,中国证券市场直接向境外投资者直接开放之前,必须能够培育出真正能够吸引境外资本并能够抵御恶意并购的蓝筹公司。可以说,未来能够成为蓝筹公司的应该主要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因此,国有股权管理要确定3~5年或5~10年甚至更长的中长期目标,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管理水平的提高与技术创新提高效益,从而把国有控股类上市公司市值增长建立在利润或业绩稳步增长的前提条件下。只有效益与市值同步增长的蓝筹公司,才能真正吸引境外资本并抵御恶意并购。
专题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统一管理体系及设计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管理创新首先表现在通过管理手段的创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体系。与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相比较,国有股的最大特征就是具备了流动性。因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创新应该着眼于国有股的流动性以及价值的变化性,建立一个以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的统一管理、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的统一管理和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的统一管理为内容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全新管理体系。
一、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的统一管理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有股取得了自由流通的权利,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设立成为必要。与此相适应,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设立及账户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就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尽快依法出台国有股证券账户设立及其信息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一个有效的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统一管理系统。
1.后股改时代国有股证券账户设立的统一管理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有股作为非流通的法人股没有流动性,不具备自由交易的功能。因此,不需要对国有股设立专门的国有股证券账户。与此相应,国资管理部门就不需要对国有股证券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不需要收集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总之,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对国有股的管理是一种静态的管理,相对比较简单。
但是,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设立及其监管。因为国有股分布在不同的上市公司里面,就需要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依法设立各自的国有股证券账户。如果不设立国有股证券账户,就难以实现国有股的自由交易、流通和变现,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真正的同股、同权、同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可以自由随意地设立国有股证券账户。如果允许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自由随意设立国有股证券账户,就容易使国有股及其价值变化游离于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之外,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随意设立国有股证券账户还容易诱使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与某些证券机构相互联合,操纵证券市场。因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设立进行统一管理。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按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立国有股证券账户,同时,国资管理部门还要通过国有股证券账户设立的程序和国有股证券账户设立的信息反馈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对国有股权交易的有效监管和中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尽快依法出台国有股证券账户设立及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了保证各个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设立专门证券账户的行为“有法可依”,保证国有股证券账户从设立到具体信息的管理规范有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国有股证券账户设立及其管理的具体办法。通过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的出台,实现国有股证券账户从开立到注销各个环节的统一规范,实现国有股证券账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实际业务操作的标准化,不断充实和完善证券账户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具体办法出台后,各国有控股(参股)类上市公司应该依法申请设立和使用国有股证券账户,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对设立和使用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统一管理。对于一系列违法违规操纵证券账户的行为应该依法查处,严肃处理。若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监控失灵,国资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能够对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的变化进行有效监督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设立,要求国资管理部门能够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管。一方面,国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国有股证券账户设立及其变化的信息反馈系统,对国有股证券账户设立及其变化进行申请与备案,确保信息反馈的及时有效。另一方面,国资管理部门应该能够借助反馈系统提供的信息对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的变化进行有效监管。具体可以采用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等措施,对于违规提供、利用和操作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应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为了确保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反馈的及时有效和监管的严肃高效,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国资管理部门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网的统一的国有股证券账户“电子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全天候远程监控。同时,可以考虑借助电子网络平台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国有股证券账户登记结算体系。通过对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变化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有利于在证券市场逐步全面开放的环境下进一步防范并打击投机行为,稳定证券市场。
二、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的统一管理
后股改时代,国有股权变动不再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国有股权交易成为一种市场化行为。但是,完全市场化又极易导致国有股权管理的失控。因此,关注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仍然是国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全流通背景下,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直接影响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国资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对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的管理创新来支持中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1.关注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有股的价值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上市公司盈利越多,国有股的价值就越高,反之,国有股的价值就越低。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更多地关注经营业绩,把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国有股定价的主要指标。这种定价方式,一方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容易给有关方面利用会计操纵手段,提高每股净资产创造了条件;除此以外,还容易使非流通股股东侵蚀流通股股东,导致整个证券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国有股权的变动主要是通过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实现,这种转让必须经过国资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严格的审批程序,时间长,程序繁,效率低。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以后,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幅的波动仍然与上司公司的业绩有着密切关系,同时也与证券市场指数的变化紧密相连。而且后者的关联性更大,证券市场指数越高,国有股的价值就越大。这样一种股价波动的模式充分尊重了证券市场自身的规律。国有股权的变动主要也是通过国有股在证券市场上的多次买卖来完成,不再需要国资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这样很容易导致上市公司绕开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以市场操纵影响定价,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因此,在后股改时代,国资管理部门在尊重证券市场运作规律的前提下,更多地关注国有股权的变动及其价幅的波动,通过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网建立对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的全程监管网络系统。
2.通过对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的管理来支持中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价值体系中,国有股权所占的权重较大,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的波动会直接影响整个中国证券市场价值的变化。国有股权的合理有序变动及价幅的正常波动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国有股权的无序、频繁变动及价幅的混乱波动容易导致证券市场的泡沫和各种相关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的管理是中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了给中国证券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国资管理部门必须在尊重证券市场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对国有股权变动及价幅波动进行有效监管,以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一方面,国资管理部门应该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的提高,以此来提高国有股的价值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总价值,并通过国有股权的有效监管,减小国有股价格波动的幅度。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各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国有股的低买高卖和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来提高国有股的价值及证券市场的总价值,国资管理部门应该与证券部门联手,对国有股价格波动的幅度进行监管,对于因操纵市场而产生的价幅巨大波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严惩责任主体。
三、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的统一管理
国有股权管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对国有股的分红及变现资金结算的管理。国有股的分红及变现资金结算信息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强化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的统一管理。
1.国资管理部门应该能够实施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的管理后股改时代,国有股保值增值的实现仍然是以获取国有股的分红收益为主要形式,而非简单地通过追求差价收益实现。因此,国资管理部门应该能够强化国有股分红收益的管理。通过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或者其他手段要求具备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履行分红的责任,把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及分红收益的高低作为对上市公司经营班子以及上市公司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经营班子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强化对分红收益的管理,弱化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的行为导向。
国有股的变现及其投向是一个关系到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国资管理部门应该能够对国有股变现资金结算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管,把对国有股变现资金结算的管理纳入全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对于隶属于集团公司的国有股变现资金应当划入集团公司的账户还是划入其他账户,应该做出相应规定。如果国有股的变现资金可以由上市公司隶属的国有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随意支配,不仅会导致国有股收益的流失,而且还可能导致国有股收益在证券市场的过渡投机行为。因此,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对划入集团公司账户的变现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有效监管;不属于集团公司的国有股变现资金可以全部划转到财政专设的附加账户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某种意义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与变现收益。
2.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信息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的管理主要是信息管理,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的信息系统。无论分红收益是否直接划入财政国有资本经营专项账户,都要对其进行信息监管。对于划入集团公司的分红收益,信息监管是重点。分红收益应该在财务报表上有所体现,对于分红收益的用途更是应该严加监管,以防止分红收益被挪用。
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信息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信息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供科学而真实的数据支持,有利于国有股收益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建立与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统一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当然应该把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账户的信息管理作为重点,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国资管理部门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网的统一的国有股分红收益及变现资金结算管理信息系统。
专题四上市公司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远程监控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监控以及信息管理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统一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对非流通的国有股的监控主要表现为静态的监控;在后股改时代,对流通的国有股的监控主要表现为动态的监控。这就要求国资管理部门能够借助现代化的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全天候监控,准确了解并掌握国有股权变动及其资金流动的信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资管理部门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网络信息系统,比较现实有效的做法是实现国资管理部门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联网,借助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信息平台,实施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远程监管。
一、国资部门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联网
后股改时代,国有股的流动性要求国资管理部门能够对其证券账户实施动态的全程监控。这一监控系统的建立不能只是单纯依靠国资管理部门的资源,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国资管理部门能够借助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平台,依托联网而实施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远程监控。
1.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有效监控是国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有股是不能自由流通和交易的,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业绩的考核管理上。国资管理部门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国有股保值增值及追求国有股价值最大化上,与此相应,国资管理部门的管理采用直接的行政干预方式管理国有股的股权交易。具体而言,就是对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进行审批。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有股可以像其他社会公众股一样自由流通交易了,这就要求各国有控股(参股)类上市公司依法设立自己专门的国有股证券账户。国有股的流动使得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无法避免因流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国资管理部门需要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思路,把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审批转变为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有效监控。这种转变是证券市场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
2.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监控要依托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既然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有效监控是国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国资管理部门就应该能够针对国有股证券账户从设立、变动直至消除,特别是资金的进出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控系统。如果由国资管理部门单独去建立一个全新的监控系统,无论时间的投入还是资金的投入都较大,加之国资管理部门自身也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网络监控系统的质量问题就难以保障。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已经成立多年,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网络体系。因此,为了提高对国有股证券账户进行监控的质量和效率,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国资管理部门依托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资源,通过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网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远程网络监控系统。这一网络系统的建立不仅可以方便地方国资管理部门随时查询其辖区内国有股权的交易情况,而且有利于国务院国资委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国范围内国有股权交易的总体情况,为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持,加大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证券账户的监控力度。
3.国资管理部门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联网模式通过国资管理部门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联网,可以保证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监控更加有效。目前,我国国资管理采取的是“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体制。这就决定了各上市公司隶属于不同层级的国资管理部门。相应地,各级国资管理部门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联网就分为两种模式:其一为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联网;其二为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分别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联网。从目前的现实需求来看,单纯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都有不足之处。可以考虑首先由国务院国资委实现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联网,尔后,地方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分别与国务院国资委联网。地方国资部门与国务院国资委联网后,既可以了解本层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的情况,也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了解其他地方以及整个国家国有股权交易的情况。上市公司国有股证券账户监控的全国联网,不但能够提高监控工作的效率,而且能够形成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
二、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变化的监控
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监控主要体现在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变化的监控。国资管理部门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联网,有利于实现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远程监控。国资管理部门还应该通过完善和规范监控的内容和手段,实现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证券账户监控时间和空间上的全程性以及监控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国有股证券账户中股权信息的变动应该是国资管理部门监控的重点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股权交易具体表现为国有股证券账户信息的变化,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监控主要就是对国有股权信息变动的监控。国资管理部门应该针对不同类别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对其所设立的证券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对每类每个国有股证券账户中股权信息的变化分别做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对于国有股集中在一段时间尤其是集中在较短的几天内的集中变现或者巨量购入国有股而导致成交量放大等情况,国资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事前的预防监控、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谨防国有股东采取过分“低买高卖”的投机行为而操纵证券市场。
2.国有股变现以后的资金结算以及支出也应该纳入国有股证券账户监控的范围国有股变现以后的资金结算以及支出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国有股的变现主要通过国有股证券账户来实现。因此,国有股变现后资金的结算和支出应该纳入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监管范围内。国资管理部门应该通过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网建立的电子网络监控平台,对国有股变现后资金的结算以及支出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确保变现以后的资金用途符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相关要求,对于违规进行资金结算及支出的行为应及时预防、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维护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
3.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监控应该有法可依为了确保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监控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资管理部门应该抓紧建立和完善国有股证券账户监控的组织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国有股证券账户管理的办法及实施细则,监控的内容、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应加以具体规定。国资管理部门违犯国有股证券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进行处罚,加大抗拒监控的违规违法成本。国有股证券账户监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以后,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该秉公执法,强化监控,不可滥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国资管理部门监控失灵,应该查清原因严加惩罚责任主体:如果是因国资管理部门内部原因致监控失灵,按照“双重责任原则”,国资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责任;如果是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致使监控失灵,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国资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双方过错致使监控失灵,应当由国资管理部门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三、发挥国有股证券账户稳定市场的作用
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国有股在证券市场上的有效流通、自由交易和规范变现。但国有股权的交易尤其是频繁交易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国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上市公司的分类而规定每类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持股底线,并通过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远程监控维护或保持国有股持股的稳定性,维护并稳定证券市场。
1.依照上市公司分类以及每类持股底线维护或保持国有股持股的稳定性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国有股可以自由交易,但是国有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由各上市公司持股集团自行买卖,这就要求国资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各类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持股底线。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该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意见》提出了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切实可操作性。
最低持股比例的确定是全流通时代国资管理部门一项基础性但也是最复杂和最重要的工作。国资管理部门应该依照上市公司的分类具体明确每类上市公司的持股底线,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及基础设施类的上市公司,应强调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国有股最低持股比例应不低于35%;对于非支柱产业完全竞争类的上市公司,可以相对控股或参股,甚至可以实现国有股全部退出。每类上市公司持股底线的确定除了充分考虑发展规划、经营情况外,还必须同时考虑资金需求状况,以及未来资本运作、市场融资以及市场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因素。每类持股底线确定后,必须通过对国有股证券账户的远程监控,维护和保持国有持股的稳定性,防止人为故意大宗买入卖出国有股,打击恶意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通过国有股长期稳定持股而维护证券市场从国资保值增值的要求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主要定位于分红收益。中国的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时期,股权分置时代,证券市场规模小,交易量仍然不大。国有股一段时间内长期稳定持股,既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国资管理部门应该确定国有股长期稳定持股的导向。
要求国有股长期稳定持股,并不是说不允许国有股进行买卖。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有股可以流通和交易。国有股流通和交易带来的是中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为了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在全流通背景下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借助国有股证券账户远程监控网络系统,对国有持股的底线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持股底线不被随意突破。对于持股底线以上的部分可以择机变现、转让或者退出。对国有股持股底线的规定和严格管控,既是国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为维护经济综合安全的需要。
专题五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价值及收益预算把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及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无论是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所有者权益性质来看,还是从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对证券市场及国民经济的影响来看,都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把国有股价值及收益预算当作其重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价值及收益预算既可以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专项预算科目。无论上市公司国有股及收益预算采取什么形式,都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价值及收益预算中,主要是实行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的年度预算;同时,对每个年度国有股的分红收益额度也要进行预算。国有股的价值及收益预算要与国有股的价值及价值变化结合起来。
一、国有股价值及收益预算要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股是相对于社会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等的一个总概念。从我国国有股形成的特定历史背景来看,国有股主要是从原国有企业母体剥离优质资产上市或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形成。因此,国有股既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存在形态之一,又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价值总额的一部分。国有股的这一内在性质决定了国有股收益必然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价值会随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证券市场股价的变动而变化。因此,在我国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国有股股价、国有股账面收益和实际收益的增减变动,以促进国有股收益的及时足额征收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
1.国有股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价值总额的一部分国有股是在公司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中以国有资产出资而形成的归各级政府所有、由各级政府的代持机构所持有的法人股份,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在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市而形成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一种存在形态,也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价值总额的一部分。国有股的内在价值是由其所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水平及盈利能力决定的。但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价值还会受到证券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尤其是在证券指数大幅上涨过程中,国有股的价值会成倍式地增长,从而极大地放大了国有股的价值。由于证券市场的迅速上涨而形成的国有股价值的迅速增长,属于国有资产价值的溢价增值,会直接影响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溢价增值仅仅是一种账面的增值。如果国有股不在相对比较高的价位出售变现,它不可能成为一种比较真实的国有股的增长值,不可能带来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的真正增加。
2.国有股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构成来看,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变现收益和国有资本分红收益。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收益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国有股每年的分红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重要来源;另一种是根据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而实行的国有股出售变现,这部分收益也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重要来源。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及推广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是难点,也是重点,因为没有经营预算收入的落实及到位,就谈不到经营预算支出。为了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落实及到位,应从上市公司国有股收益征缴入手,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收益征缴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重点关注国有股价值变化与非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相比,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的最大特征是:国有股价值不仅仅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加而增加、经营业绩的减少而减少,而且还会随着证券市场股价的变动而变化。这就意味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充分考虑到股价变动幅度对国有股价值的影响。无论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及收益预算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是否相对独立,编制及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都要考虑证券市场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证券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国有股价值在一个财务年度内账面数额的巨大变化,因此,对国有股收益尤其是国有股变现收益的预算必须留有余地。
二、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的年度预算
国有股价值的波动会引起国有股收益的变化,而国有股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只有保证国有股收益的足额征缴,才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实现。因此,在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过程中,要对国有股价值的变化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要通过确定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的估值标准,实现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的年度预算,强化包括国有股分红收益管理和变现收益管理在内的国有股实际收益的年度管理,保障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分红收益的足额及时上缴。
1.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的估值标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重点关注国有股价值的变化,国有股价值又受证券市场诸多因素变化的影响而不断波动。因此,在国有股的价值变化预算中应确定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估值标准。构建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估值标准体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基数标准,即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每股产生的净资产增值作为基数标准,它在整个估值标准体系中占有一定的权重;二是指数标准,即主要考虑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价值会随证券市场指数的变化而变化。应将基数标准和指数标准二者结合在一起来建立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的估值标准。
2.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年度预算的作用定位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中,应该先从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着手,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到位。相对于非上市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国有企业而言,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透明,经营业绩变化有相对准确的可预见性。这种相对准确的可预见性,可以保证国有股分红收益数额的相对确定,从而实现国有股收益的顺利征缴。在某种意义上,国有股价值年度预算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保证手段。当然,国有股价值年度预算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为经济结构调整决策提供更准确的财务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股数额及其价值变化,有步骤有计划减持变现国有股。当然,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减持变现,应在各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底线以上进行。
3.以年度预算强化国有股的收益管理作为国有资本经营经营收益和变现收益的重要来源,国有股分红收益和国有股变现收益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国有资本收益的稳定性,进而影响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效果,影响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公共财政职能的发挥。因此,要通过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的年度预算强化国有股的年度实际收益管理,包括国有股的分红收益的管理和变现收益的管理。
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多少主要是和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水平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业绩水平挂钩,一般而言,在两个财务年度内,国有股分红收益不会大幅度涨落。但是,国有股价值的账面收益会有较大涨落,尤其在证券指数持续拉高的一段时间内,国有股价值会大幅提高。在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前提条件下,国有股应择机减持变现,形成国有股变现收益。虽然,市值和收益的增减变化体现在账面上,但是,对国有股价值和收益的管理不能仅仅关注账面的增减。通过国有股价值及价值变化的年度预算,强化对国有股账面收益和实际收益的双重关注和双重管理。
三、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年度预算
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年度预算既是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国有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其具体编制方法和实施步骤。在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诸多因素中,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每股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力度等,决定着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额度的大小。建立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年度预算,要在分析权衡这些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年度预算额度予以确认,明确规定国有股分红率的指导底线并据此制定国有股分红收益的指导性标准。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还要根据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化对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年度预算进行修正,以确保国有股分红收益预算的实施效果。
1.影响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的因素影响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的因素有很多,而以下两个因素起决定性的作用:一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每股收益。如果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比较好、有比较稳定地增长,那么当年国有股的分红收益就有可能增加,国有股的分红收益年度预算可适当增加;每股收益多,又执行较高比例的股利分配政策,国有股的分红收益也会增加,国有股的分红收益年度预算也应考虑适量增加。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力度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影响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的多少。在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过程中,应增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刚性,逐渐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变成强制性的,要求上市公司只要盈利就要分红,以保证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
2.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额度的确认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国有股收益的征收除了要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年度预算制定过程中合理、适度与否的约束。因此,要保证国有股收益年度预算的顺利执行和国有股收益的足额征收,就要确保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额度是适量和恰当的。可以规定国有股分红率的底线(这个底线应不低于同期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息)并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底线上确定一个分红率的指导性标准,依照这个国有股分红收益的指导标准确定国有股年度分红收益的总额。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影响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应高度重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要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跟踪和预测,根据其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对国有股年度分红收益额度进行调整;与此同时,要重视并充分发挥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引导作用,以实现尽可能多的分红收益。
3.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的修正由于受公司经营业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力度、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国有股分红收益会产生变化,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要在执行的过程中进行修正。在对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修正的过程中,应采取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方式,对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种类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报表进行相关数据的分析,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确定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修正幅度,并以征求意见的形式确定国有股分红收益年度预算修正的额度。
专题六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预算及国有股管理创新的要求之一。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的价格和收益受到证券市场指数变化的影响,会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只有与国有股的价值及价值变化相结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收益进行统一征收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对国有股的有效管理。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全面征收创造了条件,但是,具体如何对国有股分红收益进行征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应做到有法可依,并且需要以预算的刚性来保证其足额征收,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地出台相关的规定;在征收方案的设计上,应明确“逐渐扩大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直接管理”这一政策导向,对国有股的分红收益进行分类征收;依托财政结算渠道完成对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结算,使直接征收的国有股分红收益进入国库或专项资金账户。
一、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应依法进行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进行征收,是对国家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是编制、执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一个起点,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足额及时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影响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际执行效果。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收益进行征收,既无既定的制度可遵循,又无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因此,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的规定和条例,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同时,应把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统一纳入预算体系,以预算的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来保障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足额征收,推动国有股权管理水平的提高。
1.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应坚持刚性原则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应坚持刚性原则,即应将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统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先,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重要来源,将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能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其次,坚持刚性原则是强化国有股分红收益管理的有效手段。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分红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有股分红收益管理的强弱决定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的规模及结构,影响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力度和效果。只有实行全国统一的刚性预算,完善并强化预算的编制、执行、审计、监督等一系列程序,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提出强制性要求,才能使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管理达到既定的理想效果,才能保证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主管部门应依法出台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具体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重要来源,对其进行征收是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键步骤。要保证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实际效果,就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要求并需要有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此来明确征缴双方的责任、权利,保证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和支出的透明和公正,达到强化国有股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的目的。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关于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订并出台关于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具体规定,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的指导标准,为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建立有力的保障。
二、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基本设想
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收益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就要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进行设计。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的政策导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实际效果,为保证国有股分红收益的顺利征收,要明确只要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有盈利,就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上缴分红收益这一政策要求;在征收国有股分红收益的过程中,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可采取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这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同时,在征收的过程中,逐步扩大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直接管理、收益直接征缴的范围。
1.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的政策导向及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预算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预算应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及收益预算为起点,而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应首先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始试点。国有股分红的政策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比例和大小。为了保障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顺利征收,要明确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的政策:首先,无论是国有控股类的上市公司还是国有参股类的上市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只要公司有利润就要给股东分红;其次,国有股可以按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享受分红收益;再次,要依据国有股所占比例、公司盈利、亏损等不同因素分类制定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的指导标准;并针对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分别确立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标准。为确保各项政策的执行效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影响上市公司董事会把这样一系列政策导向或要求实实在在地落实下去。
2.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方式的分类国有资产的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别行使产权的具体制度,决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不能“一刀切”式地采取一种方式。在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时要分类进行,要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类型国有持股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设计不同的征收方式。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主体不同来看,可实行两种不同方式:其一,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整体上市过程中或上市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国有股,对这类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应采取直接征收的方式;其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上市过程中或上市后由某个国有集团或国有控股公司持有国有股,对这类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应采取间接征收的方式。间接征收又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具体征收模式:第一种,由国有集团或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合并报表,计算母公司盈亏,按规定的比例将国有股分红收益中应上缴给国家的部分直接上缴至国库;第二种,由国有集团或国有控股公司代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再上缴至国库;第三种,由国有集团或国有控股公司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按事先确定的比例把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一部分上缴国库。
3.逐渐扩大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直接管理及收益直接征收的范围在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已经有一部分直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对于这种类型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而言,可以比较容易地实现国有股分红收益的直接征收,进而实现对其国有股权的直接管理,但是这一类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数量比较少。大多数国有持股上市公司,是由国有集团、国有控股公司直接持有国有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国有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现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间接管理。这种间接管理的模式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对国有股的有效管理。因此在征收国有股分红收益的过程中,要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创新,扩大国资部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直接持股的范围,一是要通过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及上市公司国有集团公司的股权重组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持股;二是要重组或新设立直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国有股权管理的创新,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大多数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直接持股,从而实现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直接征收。
三、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结算
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结算方式,决定着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征收能否全部、及时,国有股分红收益的支出能否严肃、合理。国有股分红收益结算方式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影响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及其管理的效绩,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征收国有股分红收益的过程中,必须逐步建立完整、有效的国有股分红收益结算体系。
1.国有股分红收益直接征收的结算应依托财政结算渠道从本质上说,征收国有股分红收益并将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来进行收入、支出的管理是一种政府理财、公共理财的行为,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从财政预算体系建立的要求看,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复式预算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没有争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支出要依托财政结算渠道。目前,财政现有的收支渠道完全可以满足国有资本划拨与收益结算的需要。作为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环节,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结算也应考虑依托财政结算渠道来进行,其一是可以节约大量的技术和人力成本,避免重复建设;其二是保证了资金的高效使用和监督。从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两种方式来看,采取直接征收方式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其国有股分红收益依托财政结算渠道进行结算完全现实可行。通过其法人证券账户与财政结算渠道的联网,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国有股分红收益的信息系统,实现国家对国有股分红收益的统一有效的征收和监管。
2.直接征收的国有股分红收益可以进入国库或专项资金账户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依托财政渠道进行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的结算,是我国加快建立、规范复式预算体系的一次重要尝试。具体到国有股分红收益的具体征收结算,应当按照复式预算的要求,保持国有股分红收益征收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独立性。目前,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以及同一级次的不同地区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异,国有股分红收益不是都进入中央国库。因此,根据本级政府国有资本收益收支模式的不同,采取直接征收的国有股分红收益可以实行进入国库或进入专项资金账户这两种方式。直接进入国库,也就是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其账户直接对应国库账户,国有股分红收益上缴国家的部分直接由公司账户进入国库账户;减少了中间的周转环节,降低了资金被混淆挪用的可能,保证了国有股分红收益收支使用的安全性。而专项账户的设置主要是指在财政收支账户中设置国有股分红收益的专项账户,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其证券账户直接对应专项资金账户。国有股分红收益上缴国家的部分直接由公司账户进入专项资金账户,国有股分红收益上缴后,直接进入国有股分红收益专项账户。这样既可以避免国有股分红收益与其他公共财政收入的互相混淆,同时也保证专款专用。专项账户的设置和管理实际上体现了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分工。专项账户接受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国有股分红收益收支划拨的全过程都处于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这有助于财政部门对政府预算实施统一的调控权和建议权。
专题七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还要作为宏观调控的衍生手段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此,除了征收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收益,还要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收益进行统一预算和征收,以确保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国有资本有计划有步骤地变现退出,真正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这就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在编制过程中,要严格规定编制的内容和程序,确保预算制定执行的公开透明;不同类型国有上市公司选择适宜的时机分类操作;同时,要对预算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以保证预算目标得以准确而完整的实现。
一、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意义及作用
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已实施多年,但是至今还没有明确国有资本在未来5~10年的变现退出额。经济结构调整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要求实施国有资本的中长期变现预算。要编制国有资本的中长期变现预算,应从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减持切入,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收益的中长期预算是国有资本变现预算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收益中长期预算的编制、执行及操作效果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宏观经济结构调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定目标的实现,也制约着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水平的提高,意义重大,作用不容忽视。
1.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实现国有股的管理创新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的管理面临许多新问题。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有股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国有股进入全流通阶段,国有股的转让如同其他普通股票一样,可以随时进行;与此同时,国有股的流通使得国有股价值可以按市场价格计算,而且,国有股市场价格还会随着证券指数的上涨、下跌有较大提高和降低,由此带来的是国有股变现收益与变现时机之间具有巨大的关联性。编制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可以对各级国资部门、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变现国有股的行为有一个纲领性的指导,要求其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择机变现,减持国有股。择机之意,就是在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国有股相对高价变现。因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要实现双重目标,一是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二是获取国有股变现的“高收益”。
2.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支持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的后股改时代,大部分上市公司仍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类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总量及国有股在国内A股证券市场总股本中仍占有55%的权重,国有股东及国有股仍然在国内A股证券市场处于支配地位并发挥支配作用。国有股全流通后,国有股的买卖将更加频繁,国有股投机性的恶意买卖和内部强制性的买卖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管理创新应更加关注国有股变现收益的管理。通过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对未来3~10年国有股变现的收益及方向调整有一个总体的指导,防止国有股的投机性买卖等恶意行为的发生,控制国有股交易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维护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
3.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推动中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而证券市场作为经济的“晴雨表”,其资源配置的效率更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不仅仅可以为公司或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而且可以强化对某些产业或领域的调控作用,在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不需要都保持国有股过高的持股比例,就大多数产业、领域而言,国有股只要有30%左右的持股比例,就仍然可以传导政府意志,体现国有经济控制力。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就是要配合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产权有序流动和重组,使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资本向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集中,而退出一些充分竞争性、更适于非公有制成分发展的领域。因此,编制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有利于提高我国国有资本运行质量、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二、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编制及信息公开
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编制是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执行的基础和起点,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与否决定了日后预算实施的效果。因此,在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编制过程中要坚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宏观政策导向。在具体编制环节中应明确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编制内容、编制主体并保证其编制及执行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
1.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编制内容
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不仅要反映3~10年内国有股变现分红的整体情况,还要根据证券市场的整体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国有股变现的比例,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国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因此,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有资本长远目标是否能够如期实现。由于中长期预算是一种规划性质的预算,国有资本项目投资运营往往是跨年度的,因此它的编制周期较长,应该考虑3~10年,数字计算也相对粗一些,主要反映未来3年、5年、10年内国有股的变现额,然后再分解为年度额。对于国有股的中长期变现收益,应结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导向即根据中长期公共财政、社保基金缺口,确定应由国有资本变现支付的比例、支付的进度,然后确定3年、5年、10年内应该实行变现的股份额度。此外,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编制周期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目标来进行,以保证国家政策的和谐统一;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应当是逐年滚动的,每年政策的变动都需标明,如果总收益和支出需求之间存在不符,则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收入进行调整。
2.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编制主体
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主体应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相一致。由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共同编制更符合要求。首先,从体制上看,不存在障碍。国资部门直接接触公司,掌握公司情况,在编制预算时,可以把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减少到最小;而财政部门指导编制,既可以保证新编制预算与已反映在财政账户中的国有资本收益和拨转的对接,又保证了政府预算体系的完整性。其次,从技术角度看,便于充分利用现有财政体系的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本。再次,两个部门操作,便于互相监督和人大监督。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可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总的编制原则和框架,由各级国资部门进行汇总编制。
3.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编制及执行要公开透明
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变现是通过证券买卖完成的,因此,编制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信息披露,要符合证券市场相关规定的要求,要公开、透明、及时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编制、执行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又是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环节,因此,其编制、执行过程中需要建立信息交流的渠道以实现相关职能部门共享信息。此外,作为政府预算体系的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公共财政预算的附加预算形式提交人大审批,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这就要求作为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要环节的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其编制、执行的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保证其真正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国有股变现的分类操作及时机选择
受证券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国有股变现收益会呈现增减变动甚至剧烈增减。国有股变现的规模和速度不仅影响着证券市场国有股的总量、国有股的总市值和国有股的总收益,而且影响着国有股稳定、振兴、繁荣证券市场作用的发挥。因此,国有股的变现要按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分类,分类操作,并选择证券市场稳定的时期谨慎实施。
1.国有股变现应按照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分类而实施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要明确未来3~10年国有股变现的规模和类型,使国有股的变现按照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不同种类分类实施。我国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基本可以分为三类: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国有持股上市公司;有关国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完全竞争领域的国有持股上市公司。第一类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必须维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因此,要保证国有股在这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严格防止国有股持股底线以上部分的变现;第二类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可以维持国有股的相对控股地位;第三类国有持股的上市公司,其所在领域国有经济并不需要保持国有控制地位,而且许多高度市场化、竞争性强的行业应尽快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对第三类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可以实行国有股参股或国有股全部变现减持。
2.国有股应选择证券市场稳定且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的阶段逐渐变现受世界经济形势、国际证券市场和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国内证券市场会表现为风险强弱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国有股变现时机的不同,所承担的估价暴跌暴增、收益骤减骤增等的风险也不同,时机选择不好,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国有股的变现速度和幅度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国有股的变现要选择证券市场稳定且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的阶段逐渐进行。国有股变现收益的中长期预算作为国有资本经营变现预算的重要形式,就是要通过预算的形式对未来3~10年国有股变现的规模及时机选择进行规划及引导。当然,还要根据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决定哪类、那些上市公司国有股应该在什么时候退出。
四、国有股变现的监督审计
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监督和审计是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不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如何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都必须通过一系列严格、规范的执行程序保证预算切实地实施。这就要求对预算执行进行适时的监督和审计,防止倒仓行为的发生,保证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目标能够完整、准确地实现。
1.加强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双重监督
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既具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在特点又必然要受到公共财政体系内监督机制的制约。因此,应加强对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的双重监督。一方面,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应当适用而且必须接受现有公共财政体系的监督制度,不能游离于公共财政体系的监督制度之外。另一方面,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要接受预算执行制度性监督之外的其他监督。国有资本预算中,国有资本收益或支出的处置权都应当归出资人所有,预算执行的信息要向公众反馈并接受国家审计。因此,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除了要接受预算执行的制度性监督,还要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其是否符合国有股管理要求所进行的监督,接受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就其是否符合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等所进行的监督。
2.加强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独立审计
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的编制、执行的最终结果要经过绩效评价,因此,其执行结果必须接受独立审计,并且应当执行审签制度,以保证决算的顺利批复。审计监督要成为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管理的一个必要环节,要强化对国有股变现中长期预算编制、执行单位的约束力,督促并确保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执行的真实和合法,确保相关监督的有效和权威。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对国有股变现的中长期预算执行独立审计,也相应地由全国人大委托相关机构完成,遵循“双重审计”机制,即作为公共财政预算附加预算的政府内部审计和强化国有资本预算特点的外部审计的结合。审计结果需向人大、公众及国有资本预算的编制、执行部门报告。
专题八上市公司国有股收益的支出及再投资上市公司国有股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国有股变现收益和年度分红收益来实现,其支出构成及再投资形式的确定对于整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发挥着关键作用。为了支持与推动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市场化的配套条件,国有股收益的支出不能全部用于再投资,一段时间内应该把弥补社保基金缺口、支付国企改制成本和弥补公共财政缺口作为预算重点,条件成熟时可以适当加大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力度。国有股收益的再投资,应该选择以产业基金为载体的间接投资形式,才更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需求和市场规律的要求。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收益的构成
对国有股收益支出及再投资进行有效管控,首先要明确国有股收益的构成。国有股收益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分红收益,还应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变现收益。
1.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
要求上市公司分红,不仅是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而且也是股东投资的主要动机。因此,国有股东可以与其他股东一样从上市公司获取分红收益。截至2006年9月底,我国共有境内上市公司1 396家,其中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1 067家,超过全部上市公司的60%。而基于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只要盈利,就应该在每个财务年度进行分红。因此,国有股东每年都会有可观的分红收益。这部分收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微观目标相一致,可以为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因此,国有股分红收益是一种稳定的收益,而且随着上市公司业绩的提高,国有股东所获取的总收益会逐年增加。在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分红难以确定统一的比例,各上市公司的分红率由董事会决定。在国有股管理创新中,国资部门可以通过董事及董事会传导分红率的指导性底线意向。
2.上市公司国有股变现收益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应该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化,但仍然达不到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要求。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国有股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直接交易的方式变现减持,这为经济结构的调整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国资部门可以通过国有股的合理减持对经济结构进行有效调整,对于一些充分竞争领域的上市公司,可以逐渐减持变现。后股改时代,所有的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都设立国有股证券账户,国有股的变现应该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进行。同时,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综合安全,国有股的变现还应该分步骤逐步推进,确保国有股的持股底线不被随意突破。首先应该从一些充分竞争领域的上市公司开始变现,然后才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类上市公司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变现,且每次变现的数量以及连续两次变现的时间间隔都应该有所限制。
二、加强国有股收益支出及再投资的管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项改革的深入以及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国有股收益支出及再投资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加强国有股收益支出及再投资的管控,是实现微观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宏观上配合并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国资管理目标的必然要求。
1.国有股收益支出及再投资应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对象应该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参股的非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尚未在这些公司全面铺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采用试点的形式,首先从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入手,因为,一方面,基于后股改时代“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这些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分红;另一方面,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使得国有股的变现更加简单。因此,国有股收益的支出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有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国有股收益的支出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目标的要求,可列入一级预算支出科目,以保证支出及再投资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国有股收益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再投资是国有资本再投资的重要形式,是反映和执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政策,实现国资保值增值微观目标,优化国有资本存量,强化国有资本整体运营质量,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国有股收益的再投资应该有合理的计划和相对明确的具体规定,应该从全局出发,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再投资的方向和具体额度。同时还要研究国有股收益再投资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并依据国情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在编制预算时,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历史的因素,不宜将国有股收益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再投资。
2.国有股收益的再投资应配合并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形势总体看好,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但是经济转型时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高、投资规模过大仍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固定资产的盲目投资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是引发经济整体或局部过热的主要因素。因此,应该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手段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使国有股收益的再投资能够有效配合并支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一方面,应该通过完善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及时制定新的调控法规、政策,对固定资产的再投资进行有效管控和合理引导;另一方面,应该不断完善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直接调控措施,尽快出台一系列有关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具体实施细则。国有股收益的再投资不是由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行使权力,而应该由政府经济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要求统一进行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决策。对于国家严格禁止或限制进入的领域,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应该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国有股收益再投资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结构的根本性调整和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国有股收益的支出构成及再投资形式
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国有股收益的支出应该充分考虑历史的、社会的因素,不应该将全部或绝大部分收益用于再投资。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将弥补社保基金缺口、支付国企改制成本和弥补公共财政缺口作为重点考虑,把以产业基金形式为载体的间接投资作为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主要形式。
1.国有股收益支出的目标定位
首先,国有股收益支出应该能够支持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而社保体制的完善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例如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医疗体制改革问题、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城市社保医疗体系的建立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目前我国社保资金缺口十分庞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日益加快,目前全国2 300亿元的社保资金规模远远不足以应付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需求,更难以保证其他方面社保资金的进一步补充。如果把国有股收益的一部分投入到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中,则可以大大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使更多社会弱势群体受益。
其次,国有股收益支出应该有助于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到目前为止,国企改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国企改制成果的巩固,例如分流职工的安置问题、国企离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企业所负债务的偿还问题,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资金问题即国企改制成本的支付问题,是经济转型国家所遇到的共性问题。解决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问题的巨大费用缺口已经成为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突出矛盾,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国有股收益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可以用做国企改制成本支付,帮助解决国企改制所带来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
再次,国有股收益的一部分应该能够用来弥补公共财政的缺口。随着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社会公共产品需求的日渐扩大以及公用事业发展的要求,我国财政支出额越来越大,公共财政缺口成为改革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国有股收益作为全民收益,把其中的一部分用之于民,用来弥补公共财政缺口是符合法律和国家宏观政策要求的。
最后,国有股收益支出应该能够支持产业升级与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目标,实现国有经济增长方式的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根本性调整是问题的关键。国有股收益支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内容,应该不断加大再投资,在保证国家基础产业发展的同时,通过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支持产业升级与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从而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2.依照目标定位而划分国有股收益的支出类别
根据国有股收益支出及再投资的目标,国有股收益的支出应该分阶段、有步骤进行。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分为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第二个五年计划。
第一个五年计划内,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应该成为国有股收益的首位支出。为了增加中低收入群体的安全感和全社会的福利水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股收益支出计划中,应该明确用于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资金划拨总量和划拨时间表,将弥补社保基金缺口作为国有股收益的首位支出。国有股变现收益的支出必须和社保体系完善以及社保资金支付能力强化相结合,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保基金刚性预算,本着“统一征收,统一划转”的原则,强制要求社保基金缺口较大的省市用国有股变现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必须强调地方国有股变现收益要优先用于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的支付也应成为第一个五年计划考虑的重点。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的列支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主要内容,这部分支出主要用于国企改制以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级次的国资管理机构应该按照5年或者10年的中长期预算来明确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具体数额。同时,公共财政缺口的弥补应该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国有股收益中列支一部分。最后考虑的才是国有资本再投资的部分。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搞活搞好,要增加竞争力,国有经济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就必须不断有新的投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特点和目标决定了国有资本的再投资是国有股收益支出的主要内容。这部分支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追加注册资本以及增购公司国有股份等,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国有经济关键领域和行业的战略投资、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经济产业升级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所需的资金等。
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视社保基金缺口、国企改制成本的支付以及公共财政缺口等问题解决的程度,逐步地适当提高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额度。
3.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形式
国有股收益的支出应该是在配合与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之下,进入经营性领域进行再投资。国有股收益的再投资也就是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即以国有资本的形式来支持发展国有经济。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中应重点关注和研究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方式问题。国有股收益再投资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直接投资就是指把国有股收益投资的额度直接划转到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中,作为国有资本的有效补充,并由企业加以支配,目的是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直接增加资本金。间接投资就是指把国有股收益的一部分资金用作发起设立一些政府主导型的产业基金,例如:振兴装备制造业基金、能源替代产业基金、生态产业基金、国家产业调整基金、国有股权重组基金等等。再由这些产业基金以资本金或债权的形式向企业或公司进行投资。
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其一是监管成本较高,其二是容易诱导国企争要国有资本注资,其三是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而采用间接投资的形式,根据产业发展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投资评审,行政管理的压力相对减少,更利于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一方面,间接投资方式可以使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助于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国家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根本性调整;另一方面,有利于支持产业升级,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还是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来看,采取间接投资方式更好。
专题九上市公司分类及国有股持股底线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除了分布在一般性的竞争性领域外,还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与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分布。后股改时代,基于国有股自身的特殊性,不可能由各上市公司持股集团自行买卖。因此,国资部门应该根据国家关于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战略性要求,依据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分类,合理确定国有股的持股底线,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及经济安全类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涉及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相对控股,完全竞争类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分情况逐渐减持。国有股持股底线设定以后,国资管理部门应该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持股底线不被随意突破,对于持股底线以上的部分可以择机减持变现,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督。
一、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分类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是为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改制服务,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这些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既包括一般性的竞争性领域,也包括军工、电力电网、石油石化、电信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的领域,还涉及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这些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无论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和产业升级,还是对维护国家经济综合安全和支持国家技术创新,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所处的产业及其规模,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及经济安全类的上市公司
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及经济安全类上市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可称作Ⅰ类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包括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以及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Ⅰ类上市公司的发展事关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国防安全。后股改时代,随着一部分国有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以及海外上市公司回归国内证券市场,如中石油、中国移动公司等,Ⅰ类上市公司的数量呈现增长的趋势。
2.涉及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类的上市公司
在一些涉及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上市公司可称作Ⅱ类上市公司。其中涉及基础设施类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大坝、水库等领域,涉及基础设施的公司目前有许多已经上市,如葛洲坝集团公司、盐田港、上海机场等。涉及公用事业类的上市公司可以分为两大块:其一是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的供气、供水、供热,城市的园林绿化、垃圾焚烧、污水处理,以及城市公交、地铁等领域。其二是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的落实,发展农村公用事业提上日程,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新社会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农村供水供气、农村环境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等领域。在涉及公用事业的领域已经有一批上市公司,而且后续还有许多公司也要上市。Ⅱ类上市公司是整个国家运行的基础,其发展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是市场化和社会化双重性较强的领域。
3.完全参与市场竞争类的上市公司
我国的证券市场中除了以上两类上市公司外,还包括一些国有持股,可以完全充分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上市公司,可称作Ⅲ类上市公司。这类上市公司是国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Ⅲ类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涉及国家支柱产业,大部分集中在一些非支柱产业,如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家电制造行业、批发零售行业、食品饮料行业、快销品行业以及通讯设备等行业。Ⅲ类上市公司的发展不受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也没有特殊的支持政策。
二、按上市公司分类设定国有股持股底线
后股改时代,各类国有持股的上市公司,基于其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作用方式有所不同,国有股持股的比例没有必要搞“一刀切”,而是应该按照上市公司的分类,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有效防御外资恶意并购、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具体设定各类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持股底线。
1.各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底线设定应考虑的因素
各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底线设定应充分配合并积极支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中共十六大和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根本性调整。因此,在设定各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底线时应充分配合并积极支持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整体安排,在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同时,做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得有所失”。
各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底线设定应该能够有效防御外资的恶意并购。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环境进一步优化,随着国有股流通权的取得,收购与兼并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主要经营战略,外资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频频出手,各个产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外资的重要并购目标。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对于那些符合各方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且不影响国家经济综合安全的外资并购,应予以支持、引导。由于并非所有外资并购都是善意的,所以国资管理部门和上市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试图垄断中国市场的恶意并购,以维护国家产业体系的完整和独立以及国家经济综合安全和国防安全。
各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底线设定还应该能够充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国有股权的流动与交易尤其是国有股的频繁交易,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因素。为了防止人为故意大宗买入卖出国有股,应该坚决打击恶意操纵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为,确保国有股有序交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以维护中国证券市场稳定为前提,针对不同类别的国有持股上市公司分别设定国有股的持股底线,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持股底线的长期稳定,从而不断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易秩序。
2.按上市公司分类设定国有股持股的底线
由于各类上市公司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同,基于各类上市公司自身的特点,国资管理部门应该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分类设定国有股持股底线。
第一,Ⅰ类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Ⅰ类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经济安全的领域或行业,其国有持股底线的设定必须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为原则,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这些领域或行业的集中。对于Ⅰ类上市公司,国有股应保持绝对控制力,国有股持股底线控制在50%以上,各个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其所处行业、发展水平以及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影响力具体确定其国有股持股的底线,可以在50%的持股底线上下波动,但向下波动的幅度不宜太大,确保国有股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通过对Ⅰ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底线的确定及有力监管,不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第二,Ⅱ类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相对控股。Ⅱ类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一些涉及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领域,这些领域的全面发展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仍然需要对其保持较强的控制力,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各个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35%的持股底线为依据上下小幅波动。通过对Ⅱ类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确定和管理,使得国有股在这些领域的比重虽然有所下降,但是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却不断增强,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三,Ⅲ类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分情况分类别逐渐减持。支持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体现。因为Ⅲ类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充分市场竞争领域,其投资主体不应该仅仅限于国有资本,而应该逐步放开搞活。因此,后股改时代,Ⅲ类上市公司中涉及支柱产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相对控股,非支柱产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则可以采取参股的形式,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实现有计划、有步骤地减持直至完全退出。
三、持股底线以上国有股的减持变现
各类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底线确定后,对持股底线内的国有股必须实行严格管控,禁止自主交易。国有股持股底线以上部分国有股的管理仍然是国资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原则上,应该允许这部分国有股自主交易变现,但同时必须对减持变现的行为从政策和具体措施上进行严格管控,以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有序和证券市场的稳定。
1.原则上允许国有股持股主体对持股底线以上的部分自主交易变现国有股持股底线划定以后,任何单位或股东无权对持股底线以下部分的国有股权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对于持股底线以上的部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需求,原则上允许国有股的持股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和国资管理部门)自主进行交易。例如:国有持股的上市公司A根据其所归属的类别及其他相关因素,国有股持股底线确定为45%,而在整个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所占的比例为60%,那么,股权分置改革以后,45%以上60%以下的15%的国有股,其所直接持股的单位就有权把这15%的国有股进行自主交易。
2.政策上应规定一段时间之内国有股减持变现股份的最高数额原则上放开持股底线以上部分国有股的交易以后,很容易使一些直接持股的单位或股东一次性大宗买进卖出国有股,为了防止这些单位或股东恶意操纵证券市场,确保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合理稳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对国有股一段时间内减持变现股份的数目做出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根据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可以规定持股底线以上的国有股的减持变现,在一个季度内不可以超过可减持变现总量的15%,且连续两次减持变现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半年(以180天计)。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能够对国有股的减持变现进行有效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定出台国有股减持变现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同时,还应该对国有股减持变现的具体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事前的审查,对于减持变现的国有股应首先确定其属于持股底线以上的部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国有股坚决禁止其自主交易。对于不符合要求但已经减持变现的国有股则应该要求恢复原有状态。其二是事中的监管,主要是对每次减持变现的最高数额以及连续两次减持变现之间的时间间隔进行严格监督,对于违反规定进行交易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其三是要加强对减持变现部分国有股的市价估值是否有大幅异常波动实行动态的监控,以防止恶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从而为持股底线以上国有股的减持变现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环境。
专题十上市公司并购及反恶意并购的国有股调控上市公司并购尤其是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有利于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为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并购既表现为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也表现为各种资本对上市公司的直接并购,前者是并购的主流,后者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必须看到,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的一段时间内,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资本关注中国上市公司,并把中国上市公司作为并购的目标。相应地,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的并购重点将转向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虽然跨国公司对中国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并购,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并推动技术创新,但是某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的恶意并购则会损害多数产业的独立性甚至危及国家经济综合安全。因此,应该通过国有股权管理有效防御恶意并购。
一、上市公司并购的趋势及主导模式
股权分置改革不仅转变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交易的方式,而且改变了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将成为主流,但是上市公司之间并购可能不再简单的是一家公司对另一家目标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往往更多的是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不仅有利于塑造有竞争力的大公司,而且有利于推动产业整合及升级。在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应该通过国有股权管理创新支持与推动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
1.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按照证券市场的板块分类,以中国A股市场为分类线,可以将上市公司并购分为:A股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国内非上市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A股上市公司对国内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境外资本(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其他各类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A股上市公司对境外上市公司的并购、A股上市公司对境外非上市公司的并购。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国内非上市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采取以国有股协议转让为主的间接并购方式。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内非上市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境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会更加方便,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直接并购。在后股改时代,为了稳定证券市场,利用证券市场推动产业升级,还应该以国有股权管理创新推动并引导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尤其是以国有控股公司(如钢铁、家电、化工、服务等行业)为主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
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一方面,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通过上市公司间的并购,大量不合格的上市公司将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同行业上市公司间的整合和相关行业上市公司间的联合将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上市公司。通过上市公司间的并购,公司间的同质竞争、恶性竞争将大大减少,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从而大大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2.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将成为上市公司并购的主导模式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之间的并购成为公司并购的主流,以产业整合和做大做强企业为目的的战略性并购不断发展。因此,在推动上市公司之间并购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国有股权管理创新引导大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通过吸收合并再对同一产业中的其他上市公司进行并购。目前,我国多数产业存在着上市公司同质性过大的现象,同一产业里往往有十几、几十家上市公司,例如化工、家电行业,其中仅家电制造业就有80多家上市公司,这种产业分散的状况不利于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通过吸收合并尤其是大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则有利于强强联合,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
除了推动同行业大公司间的吸收合并外,还应该积极引导和鼓励相关产业之间上市公司的并购。相关产业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有利于形成发展的互补优势和协同效应;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外资并购的双重市场效应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外资加快了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并购的步伐。收购与兼并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一个战略性投资方向,大多数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将成为跨国并购的首选目标。外资并购的迅猛发展给中国市场带来了双重市场效应。
1.外资已经加快了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公司并购的步伐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外资已经加快了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公司的并购步伐。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已经培育出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公司。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的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都得到了较大提高,一大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资产质量优良、具有较高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应运而生。其次,随着国企改制重组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财务稳健、业务发展前景良好、能为股东带来长期回报的优质国有上市公司不断涌现。在后股改时代,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些优质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会越来越明显,将受到更多外国投资者的青睐,外资对中国公司尤其是一些大公司并购重组的运作空间越来越大。外资并购步伐的加快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改造技术和改进产品结构,有利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
2.优质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将成为跨国并购的首选目标效益较好的上市公司一般在行业内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与此相对应,其母公司也多是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集团公司。因此,跨国公司在中国并购时就把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一并作为并购目标。例如工程机械制造行业的徐州工程机械集团、电机行业的大连电机集团、齿轮行业的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我国制造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已经或者正在被跨国公司并购重组。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外资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主要表现为间接收购,主要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关联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即借壳上市),这种方式在后股改时代更加隐蔽,也将更加普遍;其二是通过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资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收购。
3.外资并购所产生的竞争加剧及对经济综合安全的影响外资对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的并购表现为对母公司及其下属上市公司的“双斩首”行为。一些跨国公司或基金在中国并购要求“三个必须”,即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从中可以看出,外资在中国整体并购、全行业通吃的战略意图。外资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并购企图占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制高点,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尤其是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司的并购企图占据同一行业内产业整合的制高点。一般而言,由于证券市场法律的严格约束和收购成本较高的限制,外资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股很难。因此,外资在华并购主要体现为对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并购。但是,如果对外资并购母公司的行为毫无限制,尤其是任由外资恶意并购的自由发展,将会使我国产业体系被纳入其全球产业链中,中国的产业体系独立性将会受到很大破坏。国内龙头大企业的核心资产、关键技术及高附加值产品也有可能被外资控制,中国的经济综合安全将会受到严峻挑战。
三、以国有股管理防御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
跨国并购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重要特征,也是公司和国家走向全球舞台的必经之路,外资并购为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资源。但是,并非所有的外资并购都是善意的,外资并购一方面强化了资本追逐利润的竞争,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我国的产业竞争力。随着外资在中国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在许多行业跨国公司已经实现了垄断或者垄断的临界点。这种以垄断为目的的恶意并购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巨大的。因此,后股改时代,有效防御和制止外资的恶意并购成为国有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事关中国经济发展的大局。
1.防御跨国公司恶意并购的意义及作用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更加激烈,在这个过程中,外资并购发展迅猛,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可忽视。因此,如何有效防御和制止外资的恶意并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其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综合安全。外资在中国市场的过度扩张将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根基,尤其是外资对以上市公司为主的龙头企业的大量并购。因此,防御外资在中国市场的过度扩张,有利于确保国有股在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控制力,有利于国家经济综合安全。其二,有利于保护国家产业体系尤其是一些重要产业的独立性。外资恶意并购的自由发展对产业独立性的冲击是巨大的,尤其是在一些重要产业,如机械制造业领域徐工的案例。因此,防止和制止恶意并购,有利于维护我国产业体系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国防工业的独立性。其三,有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但是外资的恶意并购则极易导致外资恶意操纵中国证券市场的价格,导致证券市场大起大落。通过国有股权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则有利于规范外资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并购行为,有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防御跨国公司恶意并购应成为国有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一,国资管理部门应把国有股管理与反恶意并购结合起来。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恶意并购对我国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以及对我国产业体系和国家经济综合安全的威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国有股权管理与反恶意并购有机结合起来。首先,政府应该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外资的恶意并购。①加紧制定和完善以《反垄断法》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外资恶意并购对我国相关产业尤其是对以上市公司为主的重要龙头行业的垄断;②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跨国并购的审批机构,对外资并购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③建立健全并购中的国家经济综合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并购经济信息网络和管理档案系统以及分析系统。其次,作为企业尤其是以上市公司为主的龙头企业应该不断加强自主创新,努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价值,以增强企业应对外资恶意并购的能力。随着一系列关于外资进入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和办法的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外资将更易于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甚至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为了避免被吃掉,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应该从现在开始,采取反并购措施以提高公司自身应对恶意并购的防御能力。
第二,国有股持股底线是反恶意并购的重要措施。在跨国并购中,跨国公司提出相对高的并购报价,往往是以上市公司自身民族品牌的消亡、技术自主创新受到控制、销售渠道和资源被充分占据等为代价。因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应该树立正确的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以及股权多元化的观念,切不可有短视行为。国有股持股底线是后股改时代反恶意并购的重要措施。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该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因此,应根据上市公司分类而依法具体设置国有股的持股底线,必要时也可设定外资的最高持股比例,确保重要产业及骨干企业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综合安全。
专题十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披露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有股价值的变化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中国经济稳健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主要包括国有股股数的变化信息、国有股市值的变化信息和国有股收益的变化信息等。国有股权管理应该首先实现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透明公开。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透明公开,不只是简单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相关信息的职责,各级国资部门应该本着“分级披露、中央汇总”的原则,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进行严格规范,建立起全国范围内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平台,实现国有股价值信息在相关经济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间的共享。
一、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范围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地披露,首先要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的要求确定信息变化的范围。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包括国有股股数的变化信息、国有股市值的变化信息和国有股收益的变化信息三个方面。国资部门应本着“分级披露、中央汇总”的原则,对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1.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的要求确定信息变化的范围在后股改时代,随着国有股流动性的增强,国有股权管理主要体现为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透明公开的管理。因此,国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有股权管理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遵循国有股权管理“积极、稳妥、有序”的基本原则,对包括国有股股数、国有股市值和国有股收益的变化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一是国有股股数的变化信息。包括国有股总股数的变化信息、国有股年度新增股数的信息和国有股减持股数的信息。截至2006年9月底,A股市场国有股总股数为5 272.43亿股,当然国有股总数还会发生变化,国资部门应该对这一信息的变化进行及时披露。由于国有股新增股数和减持股数的变化对于股市的稳定以及国家经济综合安全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国有股增加或减持股数的变化信息也应该纳入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披露的范围。二是国有股市值的变化信息。为了防止国有股东为提高市值而操纵股市的投机行为,国资管理部门应着眼于振兴与激活中国证券市场、加快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三大目标,把国有股市值指标纳入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并对国有股市值的变化信息进行及时准确披露。三是国有股收益的信息。为了实现“同股、同权、同利”和支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国资部门应该对国有股分红收益和变现收益的收入总数、支出及再投资的数量和方向的变化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
2.对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汇总
对于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既要实事求是,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需求。一是地方国资部门应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汇总与披露机制,严格要求本地区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这样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和实现上市公司间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共享。省级国资部门应对市县级国资部门上报的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定期向中央国资部门汇报与备案。二是中央国资部门应该建立全国范围内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汇总平台和披露平台,对省级国资部门上报的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整理并进行有效披露,这样有利于国资部门和上市公司对全国范围内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全面掌握,进而有利于国资部门国有股管理相关政策、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公司运营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三是不管是上市公司针对公司内部进行的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向当地国资部门的信息报告,还是各级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向中央国资部门进行的信息汇报,都应该采取标准的格式化报表形式。格式化报表的制定及发放由中央国资部门统一规范并提出要求,地方国资部门可以根据中央国资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披露的报表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主体
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主体包括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两个方面。从微观层面看,各上市公司应该履行本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义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层面看,各级地方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本辖区内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披露,中央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对全国范围内各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披露。
1.上市公司应该积极履行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义务在后股改时代,国有股的全流通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随意的自由转让、买卖所持有的国有股。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直接持股载体(即国有集团公司或国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持股底线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或买卖,即国有股的转让或买卖应该首先确保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及经济安全类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国有股持股底线控制在50%以上;在涉及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类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可以相对控股,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5%;在完全参与市场竞争类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要分情况分类别逐渐减持。为了确保国有股持股底线不被随意突破,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条例对国有股的变化信息进行披露,既要对国有股在持股底线以下的交易进行披露,也要对突破持股底线国有股的交易进行披露,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股的转让或买卖的时间、数量,国有股减持的数量以及连续两次减持的间隔时间,国有股价值的大幅度波动等。上市公司应该定期的向本级国资部门以格式化报表的形式汇报本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相关信息。
2.国资部门应定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披露国资部门应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和汇报设定强制要求,并按照时间分月度、季度、年度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定期披露或上报。各个时间段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股的减持、国有股市值的变化、国有股的变现数量以及支出再投资的方向等信息。在年度信息披露中还应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分红收益的相关信息。国资部门定期披露信息时应该采取格式化报表的形式,报表中可以加一项附注,在附注中对超过一定比例国有股股数增减及价值变化信息进行说明,并把对国有股超过一定比例增减的处理意见告知公众。
三、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
上市公司和国资部门不可能自发地对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披露。因此,为了对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中央国资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具体实施细则,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进行强制性要求。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应该实现在相关经济职能部门之间的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
1.国资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一段时间内,中央国资部门还无法建立起一个全国范围内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统一披露平台,加之上市公司和各级国资部门也不可能自发地对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因此,中央国资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并出台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具体实施细则,从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法、上报备案的程序和时间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处罚等多个方面对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披露进行严格规定。对于一些容易引起歧义的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更应该严格要求披露,为了降低这部分信息披露的成本,国资部门应做出特别规定及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和各级国资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拒绝披露,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失真、披露不及时、披露不全面的公司、机构或个人,都应予以严格处罚。对不予披露和违规披露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加以重罚。
2.相关政府经济职能部门之间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的分享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披露不仅限于国有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以及各级国资部门之间,还应该实现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在相关政府经济职能部门间的共享,即在国资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经济职能部门之间的共享。具体可由国资部门按照月度、季度、年度而采取简报的形式定期向相关部门传递信息,内容包括一段时间内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汇总报告以及相关分析评论。这样既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又有利于各部门以及部门之间有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建立一个本地区国有股价值变化信息披露的网络平台,中央国资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采用统一汇总、分类管理的方法,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信息共享的网络披露平台。
3.国资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为了实现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的“同股、同权、同利”。在后股改时代,无论是国有股东及国资部门,还是国有股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都不再享有特殊权利,国有股东应该与其他股东一道共同承担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合理秩序的责任,以振兴与繁荣中国证券市场。因此,作为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及信息变化原因。国资部门应该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国有股价值变化的信息,即:国资部门应该按照月度、季度、年度,对于国有股价值的减持、变现数量以及直接进入结算账户的资金数量,国有股市值的变化信息,国有股收益的变化信息以表格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布,同时,对于以上信息变化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并以报告的形式公之于众,供公众投资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