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兰彬受命
同治十二年七月三十日(1873年9月21日),总理衙门奏请派陈兰彬等人前往古巴调查华工受虐事件。十月初十日(11月29日)奉旨:“派选带学生出洋委员主事陈兰彬前往查办,并派江汉关税务司马福臣(A。 Macpherson)、天津关税务司吴秉文(Alfred Huber)随同该员前往。”为此,清政府特意受命陈兰彬花翎四品衔官阶,有权与西班牙驻古巴官员及美国驻古巴官员一起办事。总理衙门在知照美国驻华副使卫廉士(Samuel Wells Williams)时,一再强调陈兰彬“系钦加四品升衔,并经赏戴花翎在案”。“现既奉旨出使日国,自可与日国驻扎古巴等处官员并贵国食俸领事官和衷办事。” 郭廷以、陶振誉主编:《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下册,第1046-1047页。这一任命是由总理衙门建议的,一来是因为两人已在中国海关任职多年,更重要的是加入外国人,对调查的情况“亦属共见共闻”,有助于调查结果获得西方国家认可。
这时,陈兰彬正以出洋肄业局监督身份在美国,考虑到美国离古巴较近,总署决定“请荔秋就近访查得一证佐”,只要有目击证人和各种口供等资料,就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抵制。李鸿章认为:“秘鲁、西班牙招工一事,最为可恨,其所贩卖粤人尤多。班国(指西班牙)早定和约,秘鲁现又将来华议约,……若班国此案不得论定,则秘鲁请准招工赔补势必援例以求,荔秋有心人当能为桑梓弭斯后患也。” 李鸿章:《朋僚函稿》,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莲池书社铅印本,第391页。李鸿章给陈兰彬信中指出:“古巴、秘鲁等处招雇粤人凌虐受苦”,必须到古巴调查“凌虐华工情形”,兼“侦实秘鲁现在情状”,这样,“亦足关其口而夺之气也”。 《李鸿章全集》第6册,第3555页。
李鸿章在《论陈主事查办古巴招工》 《李鸿章全集》第7册,第4091-4092页。一文中讲述陈兰彬受命赴古巴的经过。李鸿章这样介绍古巴:“古巴系西印度之一岛,俗名大吕宋夏湾拿,即译名哈瓦那,闻系该岛都会。所在与古巴相连。该处滨临西南洋,距西班牙本国尚远。该国占据已久,招雇华工前往开山,广种烟草,西洋各邦悉资其用。”该文指出,委派陈兰彬前往古巴查办招工一事的函件,由上海出洋肄业局刘翰清速寄给陈,并“由江海关道筹拨陈委员由美赴日应用一切,经费即速汇寄若干,以壮行色,并属陈主事于事竣据实开报”,由于此行代表清政府,必须确定出访者的官衔,清政府授予陈兰彬“四品衔,曾蒙赏戴花翎”官员身份出使。该文亦谈及德国领事对此事的一些看法。德国领事阿恩德(Karl Arendt)拜访李鸿章,提供了一些情况:西班牙在哈瓦那驻有军队,各国在那里也设有领事馆。阿恩德提醒总理衙门,陈兰彬等人“所至之处,往来拜会,礼仪自须平行”,中国官员必须要与驻扎哈瓦那的西班牙官员“相见”、“晤商”。同时,总署必须按国际法保护使臣,“盖万国公法内四等使臣有因事特使寄信凭于部臣之说,且至该国地方,须得照应保护,本系换约友邦公例,诚未便拘定品级”。如果派去的委员有受意外轻蔑之事,总理衙门必须“察核妥办”。阿恩德领事还告诉李鸿章,“古巴等处凌虐华工,各国皆深知而痛恶。今闻中国派员往查,各国无不钦佩”,但又提醒要注意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喜挑斥小节”。李鸿章觉得这位德国人言之有理,于是,他在给陈兰彬的信中,一再提醒他,在古巴“如有机要缓急,必须晤商”西班牙官员,与他们联系,同时也要警惕威妥玛对此事的刁难。
出发前,陈兰彬曾给朋友的信中谈及古巴华工问题。陈兰彬指出,西班牙“在澳门借招工为名,拐卖中国人口”,前往古巴的华工,“在澳门诱拐而出,大抵逼勒画押,顶名画押,所谓合同,徒有虚文,人所共悉”。当他收到总署寄来“招工条议照会等件”时,他两次到美国纽约“面询身经受虐者八九人,众词如一”。出洋肄业局教习叶源濬等四人也亲到古巴哈瓦那密查,往返共四十余天,“问遍中国九十余人,及彼处英美两领事,所言均无不合”。陈兰彬也预感到西班牙在古巴当局肯定诸多刁难,此次调查难度大,“四顾茫茫,未卜将来如何了结”,他抱着“只有为力之所能为,尽心之所能尽”的态度完成古巴使命。 《陈兰彬致丁乐山函》,《晚清洋务运动事类汇钞》上册,第67-69页。
调查团的随行人员有叶源濬、香山人陈应芝作英语翻译,二名美国人,其中一位懂西班牙文,还有二名陈兰彬仆人。“拟带四千五百两”。出发前,陈兰彬做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包括安排出洋肄业局的工作。当时,他仍然是“携带幼童出洋肄业委员”,“念去后只容元甫教习一人在局”,故也把翻译曾恒忠留下来,“然局中一切仍交容教习主张,肄业之事,断不致稍有贻误,可以上纾列宪荩怀”。对古巴问题的解决,陈兰彬也作了初步考虑:“似必得清理澳门以治其源,或请英领事或美领事在古巴兼办以治其流,他日与其公使辩论,惟执定同治五年招工条约照会,核审遵违,乃简净而有把柄。” 《陈兰彬致丁乐山函》,《晚清洋务运动事类汇钞》上册,第68页。
中国调查团赴古巴,未免人地生疏,总理衙门致美国驻华副使卫廉士,希望他转嘱美国驻古巴哈瓦那等处领事官,待中国委员到达古巴时,代为照料一切。卫廉士复函表示,美国在古巴的“地方领事官代为照料”中国调查团。同时亦指出中国此举,既表明中国政府爱海外华人之心,也可以通过调查,考察华工受虐的真伪。函中说:“自道光年间,粤省初开招工往古巴之举,以迄于今二十余年,其承工之华民受凌虐者,不知凡几矣。兹贵国派员前往详查各款,固为爱民之意,更为贵国大体之所关也。……则华工有无受害,亦可辨其真伪。” 郭廷以、陶振誉主编:《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下册,第1040-1041页。香港《循环日报》及时报道了陈兰彬前往古巴的情景。报云:“我国星使陈比部荔秋已偕随从各员驻节古巴岛,前往各处稽查,足迹几无不遍。”调查团此行所立大纲有三:其一是古巴招华工之家,必须书明华工何时至古巴,何时期满,以此为凭据;其二,在古巴设立驿务站一所,便于华工寄信回家;其三,在古巴华工中抽取分毫,以资养那些贫病,不能劳动的华工。该文认为陈兰彬不枉此行,他做了“有益于华佣之实心实事”。 香港《循环日报》1874年7月11日。可见,陈兰彬古巴之行得到传媒的肯定,也表明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人政策的改变,从对出国华人的冷漠到通过外交交涉的途径,进一步保护海外华人。
(二)陈兰彬调查团的行程
同治十三年正月初二(1874年2月18日),陈兰彬离开哈特福德市幼童出洋肄业局,起程到华盛顿。初四(20日),陈兰彬与税务司吴秉文在华盛顿汇合,并会晤西班牙驻美公使,领取出使人员的护照,陈兰彬一行于是出发赴古巴。另一位成员税务司马福臣自英国伦敦出发赴古巴,估计正月初十(2月26日)前后可到古巴。
陈兰彬调查团的行程非常紧凑。正月二十九日(3月17日)抵达,至三月二十三日(5月8日)离开。从3月20日至5月2日,调查团深入调查古巴卖人行、各地糖寮、工所、官监狱等处,了解华工实际情况。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深入到古巴各地,调查了无数的受苦华工,共录得1176名华工供词,又收得1665人签名的口禀帖共八十五张。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第580-581页。
调查团下榻在哈瓦那市中心的特莱克拉福饭店。当地的许多报纸这样描述来访者陈兰彬:“他中等身材,下巴留着浓须,上唇留的却是一撮八字胡,看上去有五六十岁,戴一顶装饰有蓝翎子及孔雀毛的帽子,官袍前胸部有侯爵标志,这是一个清朝的三品官。” [古巴]梅塞德斯·克雷斯波·比利亚特:《华人在蔗糖之国——古巴》,第45-46页。 当时给他派了一个法文翻译。他们先拜访了最高司令官,并会见了古巴殖民当局的官员,然后会晤了英国、法国、俄国、美国、德国、瑞典、挪威、丹麦、荷兰、奥地利、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驻哈瓦那的领事代表。接着,他们就开始了调查,一个多月时间,查访了监狱、卖人行、炼糖厂、甘蔗种植园、烟厂等中国苦力干活和生活的地方。
我们从他们的行程就可知道他们的工作进度。他们的日程表如下: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874年2月12日),税务司吴秉文来到美国。
正月初三日(2月19日),陈兰彬与吴秉文从美国起程。
正月二十九日(3月17日),抵日国所属之古巴哈瓦那城,与税务司马福臣会合。
二月初二日(3月19日),见古巴将军及哈瓦那知府及局绅,又陆续见英、法、俄、美、德、瑞、丹、和、澳、比、义各国领事。
二月初三日(3月20日),查衣巴呢司卖人行。
初四日(3月21日),查哈瓦那城工所。
初五日(22日),复查卖人行。
初六至十一日(23-28日),复查城工所。
十三日至十五日(30日-4月1日),查哈瓦那城官监。
十七日至十八日(4月3-4日),查那司格里亚司糖寮。
二十二日(4月8日),抵马当萨司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所属三格阿也打罗糖寮、敢勒写别司恩糖寮、雅么里亚糖寮。
二十八日(4月14日),过格颠剌司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查所属夜司必朗萨糖寮、聂吉里婀糖寮、三安多里婀糖寮。
三月初一日(4月16日),到查西马虏聂些埠。
初三日(4月18日),过科垄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查所属日斯巴尼亚糖寮、夫厄虏厄古巴糖寮。
初六日(4月21日),过萨故阿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查所属三打安那糖寮、三打意萨播拉糖寮、格必多里婀糖寮。
初九日(4月24日),过先辉过司城,连日查工所、官监,并查所属茹阿泥打糖寮、敢得拉里亚糖寮。
十三日(4月28日),抵故阿那海城,查工所、官监。
十五日(4月30日),由三安多里婀埠回哈瓦那。
十七日(5月2日),抵故阿那八过阿城,即日查所属三打格阿打里那糖寮,聂各拉糖房。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第579-580页。
尽管中国与西班牙议定的《古巴华工条款》四条中,明确写明调查团到古巴,“均听中国委员任便自行查访”。但是,所到之处是在严密监视之中,官方以“照料”,“给予方便”为名,行监督之实。即使在严密监视下进行的调查,仍然可以证明华工所受虐待之深之苦。
陈兰彬、马福臣、吴秉文等人,当面讯问华工,了解情况。据各华工诉说,从中国到古巴的华工有十分之八是被拐骗去的,船上数月打伤、自尽、死亡已不止十分之一。到了哈瓦那后,“发卖为奴,其买在人家铺店者无几,业经受虐”。多数被卖入糖寮,在糖寮的华工,干活最重,时间最长,饮食最差,死亡伤残者最多。所有这些,历历在目,有目共睹,谁也无法否定得了。陈兰彬在其汇报中这样写道:
抽查所有华工情形,面加讯问,据各华工禀,由中国被拐骗来者十居八九,上船数月打伤、自尽死亡已不止十分之一。迨装到夏湾拿发卖为奴,其买在人家铺店者无几,业经受虐。至买入糖寮者,人数较众,尤为凌虐不堪。其工作过重,其饮食过薄,其作工时刻过多,其被棍撞、鞭拷、锁闸等诸般荼毒又最甚。递年各处打死、伤死、缢死、刎死、服毒死、投水死、投糖锅死者累累不绝。现时折手、坏脚、瞎目、烂头、落牙、缺耳、皮开肉裂,指请验伤者,已复不少。凌虐实迹,人所共见。况工满合同年限之后,工主多不给满工凭据,仍勒令再作数年或十数年,依然照常受虐,倘不肯允,即送工所锁押修路,并无工银,与官监人犯一律,务使华工必由工所出雇与商人立新合同,俟其满日复送工所,如此者至再至三。各华工不但不得回国,并不得自行觅工。且自咸丰十一年二月后来者概不发满工执照,人人可以拘拿,即旧有执照之华工,无论在途在室,巡役等随时搜验,常被将执照收毁,送入工所,受虐更属无穷。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第580页。
经过调查团的艰苦努力,回国后,调查团呈送给总理衙门的,除了各种函件外,还有四册厚厚的报告材料:第一册《古巴华工事务各节》,按照五十一条调查大纲写成的调查报告。第二册《古巴华工呈词节录》,分别介绍夏湾拿城、马当撒司城、格颠刺司城、西马虏聂些埠、科垄城、萨故阿城、先辉过司城、故阿那海城、三安多里阿埠、故阿那八过阿埠各地的华人情况。第三册《古巴华工事务各节》,包括“译华工进古巴章程说”、“1860年日国君主谕旨”、“1872年9月14日古巴华工再立合同等事章程”、“1873年5月7日谕旨”等材料。第四册《古巴华工事务各节》,主要是古巴岛华工口供汇录。在第四册外,还有古巴岛华工口供选补。材料非常丰富和全面,全部都是华工的真实情况,有力地证明华工在古巴遭到虐待。
(三)五十一条调查大纲
调查团的任务是“查访华工被拐为奴确受凌虐各情形”。为了方便调查,为了掌握更具体的数据,以证明华工在古巴的真实情况。调查团拟定了五十一条调查大纲,发放给华工,在调查时便于华工“逐条查明,据实登答”。经过调查整理,编成《古巴华工事务各节》第一册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第581-650页。,呈送给总理衙门。
此次到古巴调查华工,除个别糖寮主自请外,凡是到哈瓦那卖人行、工所、监狱、病房及各城工所、糖寮等处,都要由镇守古巴将军通知各地方官“照料”,经批准才能行动。具体到各个糖寮,要通过该地方官,先同寮主商量酌定,才能约期前往。当调查华人时,西班牙官员间有在场,地方官也陪同前往。当调查团提出要传问华工,寮主往往推说已出做工,或只派少数人,听候抽问。绝大部分的谈话都有雇主或华工工作地方的监管人员在场,这使华工在谈话时产生惧怕心理或按暗示讲话。华工遭受了残酷的虐待和凌辱,他们也毫不犹豫地露出了身上的伤疤,有的华工接受调查后,还遭到庄园主拳打脚踢。尽管如此,此次调查取得了重要数据,了解到古巴华工的过去与现在。
通过五十一条大纲的调查,华工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十分明晰。
第一,华工到达古巴前的情况。
绝大部分的中国劳工都是被诱拐欺骗到古巴来的。在海上航行途中,华工由于横遭毒打致伤,或因疾病流行和被迫自杀,死亡率高达百分之十,并且他们一到古巴就被当作奴隶拍卖了。
第一条问:古巴华工,系从中国何处招去?调查结果,古巴华工,多由澳门、厦门、汕头、广州省城等处诱拐出洋。第二条问:古巴承工华民,是否均有合同?结果是:“查古巴华民,多由掠卖,非系自愿承工,无论及岁不及岁,有诱立合同,有逼立合同,有顶名立合同,有馆中派交合同,有船中派交合同,并有竟无合同者。就算有合同,无委员监视,无地方官印,无父母应允凭单,不特与同治五年招工条款不符,即按之伊日国章程,亦属不合。”第三条问:立合同时,是否将合同字句语言,令华工明悉?调查结果,多数说“未读过”,即使读过也“含糊数语”,“不知道合同是何解法”。第四条,华工往古巴时,途中所搭坐之船,种种安置,有无妥章,预为照料?事实上,华工往古巴,或坐轮船,或坐帆船,亦不定何国之船,章程本难一致。但由于船上条件差,水饭供应不够,在船上屈死无数,被抛下海里。第五条,华工途中受冤屈,按国法可否申诉?华工被拐上船后,在途一切受屈,无处呼冤。第六条,华工到古巴时,登岸办法若何?华工必须在哈瓦那岸口登岸,登岸前先洗澡,登岸后到贩卖行,待洋人来买。
第二,华工到古巴后承工情况、年限、合同、工主与工人关系等。
古巴华工极为悲惨,到古巴后华工被“卖入糖寮者十居八九”,雇主对工人“劳逸不问,饥饱不问,生死亦不问”。华工工作强度大,不分日夜工作,每天工作十多小时,有的甚至二十一小时。一旦有病报告,多被锁打,常有锁打致死。工期将满,多设法锁打,强迫多做几年,若不从,解送工所,派做无钱官工。工人有冤也不敢伸。工主多不体恤工人,工主多设有监房及一切刑具。镣铐在旁,鞭棍在后,无论如何受苦,亦不得不从雇主。所有主人都能惩罚工人,糖寮间间有监房,极多刑具,锁链重者五十余斤,工人不服虽多,而能告申理者甚少。
第三,承工年限已满的华工的去向、处境和出路。
根据同治五年(1866)条约规定,承工合同年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想回国,按合同所注明的水脚费如数交付,便船回中华。不想回国,有两方面去向:一是由该处官府决定准否留住;二是听其复行承工,另立合同。事实上,华工的现状与条约简直是两码事。华工多是拐来的,在古巴备受凌虐,挨到八年期满,所剩之人,业已无几。根据古巴总局章程,期满以后的华工只有两条出路,一是再立合同,一是离开古巴,规定并没有工人自愿留住古巴之例。年限满的华工,雇主是不会发“满身纸”给他们,而是强迫他们继续订合同。华工若不愿意,雇主就把期满的华工送到工所,由工所出雇,华工又受雇于别处。留在工所的华工做无钱的官工。走这条路,华工始终摆脱不了雇工的命运。选择离开古巴这条路也很难走得通。华工满合同后要离开古巴,必须被带至该地的城工所,两个月内必须离开古巴。一些华工很想在雇工期间存一点钱,以便期满后作盘川还乡,但是,几乎所有人都存不到这份钱,期满后,雇主也绝对不会给路费。没钱还乡的华工,又只好勒令再立合同,走原来的老路。关于工资问题,如与原雇主再订合同,工钱不变。由工所介绍,再与别的雇主签合同,一般规定主人每月给洋银十二元,其中四元给工人,八元呈交将军。按照合同,承工之人非卖身为奴,而华工到哈瓦那后,就到贩卖行被贩卖,工期满后再勒作工,复行送押工所,发与别人作工,工作无了期,永无脱身,实与为奴无异。
第四,华人在古巴的分布。
华工多集中在哈瓦那,绝大部分是佣工,“亦间有工满后,得有满工照纸,自作小买卖者”。在其他城市,华人多集中在各城工所。“街道所见,常有工所华工,成群结队与监狱人犯一样,押出做掘土抬石等工,亦均有执持鞭棍之人在后监督。”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第618页。在古巴岛乡村,种烟、种咖啡、种瓜果处,也有华工,但人数较少,只有糖寮华工最多,受虐最深。古巴监狱也有华人,大多以莫须有的理由判其入狱。有的是东家说是逃跑;或在路上被查出没有“满身纸”;或虽有“满身纸”,但官员问要钱,无钱给,就说证件是假的等等原因被抓到监狱。华人宁愿在监狱也不愿在糖寮干活,因为监狱内只派卷小烟,不用做重工,亦少鞭打。
第五,古巴华工人数、工作和身体状况。
古巴华人,粤人最多,闽、楚、江、浙次之。在古巴城乡各华工,除在服务行业工作,身体较好外,所有糖寮、工所的华工,因饥饿困苦,面无人色,神气颓败者居多。个别有幸得满身纸出外经营,而因前经作苦工多年,气力也已摧残,成为病弱者。华工死亡率很高。据统计,咸丰三年(1853)至同治十一年(1872),到古巴登岸的华工共114081人,但到了古巴后死亡人数达53502人。古巴天气酷热,各华工筋骨过劳,体肤受饿,感病而死者固多,但经不起饥饿、虐待而自杀者也不计其数。华工死后无棺木也无坟地,弃在野外,日久后,华工的骸骨和牛马骨一起用来提炼白糖。据古巴总局同治十一年(1872)的统计,在古巴华工有58400人。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第641页。华工在古巴分四类,一是自谋生计,一是承工年限未满,一是承工年限已满正另谋他去,一是在监禁者。第一类在城乡做小买卖,或做散工,这类人约居十之二。第二、第三类人居十之七八,调查中他们均自称被“禁锢终生,永无生还之望”。第四类在监狱里,或已经定罪,或日久未审,或工满无过者,约计数百人。
陈兰彬调查团的工作是成功的,掌握了古巴华工第一手数据。据《清经世文续编》记载:“同治十三年,据呈抽查华工情形,面加讯问,据禀由中国被拐骗来者十居八九,上船数月打伤、自尽死亡已不止十分之一。迨装到夏湾拿发卖为奴,买在人家铺店者无几,业经受虐,至买入糖寮者,人数较众,尤为凌虐。其工作过重,其饮食过薄,其作工时刻过多,其被棍撞、鞭拷、锁闸等荼毒又最甚。递年各处打死、伤死、缢死、刎死、服毒死、投水死、投糖锅死者累累不绝。见时折手、坏脚、瞎目、烂头、落牙、缺耳、皮开肉裂,指请验伤者,已复不少。凌虐实迹,人所共见。”[清]葛士濬编:《清经世文续编》,第5611-5612页。这些古巴华工最新资料,有力地证明古巴华工确实遭到非人的虐待,西班牙与古巴当局从来也没有遵守条约的原则,没有依法办事。调查结果有力证明华工在古巴惨遭迫害,对西班牙百般抵赖和掩盖证据,起到“关其口,夺之气”的作用。同时,陈兰彬调查团的工作直接影响到以后中国与西班牙的谈判。
当时外国人谈及古巴华工情形时,与调查团的结论是一致的。一份哈瓦那人的报告是这样介绍华工情形:
从前华工到古巴,总说先照合同做八年工,八年满后,待华工当奴,待外国人一律,准他们领四年满身纸,发誓办理日国律例,另外言明四年之后,作为日国人,得了满身纸,随便做买卖,同外国人一律,照律例过日子办理,甚为公道。现在概改样子,不知何故?从前的好处一点不给他们,待他们如奴,叫他们做工受新法等苦。现在凡华工到古巴,仍是立过合同,照做八年工,未有歇的时候,工又很重,钱又过少,满八年期,虽想照旧样出去自由,还是叫他再立合同。若八年已满不再立合同,立刻就要送哈瓦那工所做官工,照监房犯人一律押着,叫他受苦。古巴所有别项的人总照律例可随便过日,惟中国人照奴仆相待,同奴仆一样送到多罗闸,该处情形很为危险,一切难保不死。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5612页。
德国驻古巴领事在给国内的信中,介绍中国调查团的活动及古巴华工情况。他希望虐待华工的弊端一洗而去,把“华工在秘鲁、哈瓦那受监房及奴仆般虐待之苦,可以除去”。信上说:
华工原是自由之人,除他是中国人之外,未有别罪,在该处受各样凌虐与天下各例不符,华工与黑奴本不一样,此是古巴律例,明白可见,就是古巴的人,无论读书不读书,看见待华工光景,心里都不喜欢,不过糖寮主人数百名同巡查各人的意思,欲将华工同奴仆一样看待,该华工主人之意于八年内见华工做工愈多愈好,以致八年期满,身体俱磨坏了,有瞎眼的,有吐血的,有跛脚的。实在是各主人不大明白,若各主人将所挣的钱分给华工,以便华工自愿多做工夫,于主人更有利益。因为无华工,糖寮必致荒废,而照现时相待景况,天下各国知道此无理之事,必要想法停止。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第5612-5613页。
(四)对古巴华工案的回应
当时国际上以及传媒对古巴华人持同情的态度。美国旧金山华人出了一份新报纸《旧金山唐人新闻纸》。该报刊载两条有关古巴华人消息,第一条是报道中国派陈兰彬查办古巴华工一事,说“陈公业将查办情形,于上月具详待奏,所有澳门猪仔陋风,已经禁止,嗣后往者满期,来者绝迹”。另一条消息是报道旧金山的华商,拟请设中国领事官,办理一切。此事业经陈公据情转禀李鸿章,将来能否举行,尚未可定也。 [美]丁韪良编:《中西闻见录选编》,第501-502页。
丁韪良在《京都近事》一文中,既报道西方报纸的反应,也论述个人对古巴华工问题的看法以及中国在海外设领事馆保护华人的重要性。该文写道:
去岁中国遣派使臣,前往古巴秘鲁等处,察看华人情形,现已回京,其所陈各件,尚未得悉。惟阅西国新闻纸云,据使臣之意,必须断绝招工出洋,永不再开方可。余意亦以为然,夫民间有愿自携资斧赴外国谋生者,尚属可行,若无业贫民,被招出洋,一经画押,即同卖身,凌虐役使,无所不至,诚足为华人之辱,一任严定章程,而奸徒射利,弊端百出,固不如概行断绝之善也。至内地商民,在各国生理者多,而在外为工限期未满者,亦十数万人,似应设华领事馆,以司其事。虽西国无苛待远人之心,而风俗言语,彼此不同,间有冤抑,无处申诉,殊堪悯恻,且奸诈之民,随在有之,恐见其无人保护,竟或有意欺凌,亦属不免,由此观之领事官之设,自不可缓也。[美]丁韪良编:《中西闻见录选编》,第567-568页。
西班牙的看法当然不一样,其驻华各使臣极力为古巴虐待华工一事辩护。
据陈兰彬先后禀呈,由美国赴古巴哈瓦那,在该埠招工所等处,抽查华人口供及各供禀词,所开被虐情形与新闻纸、美国领事官等所述大致相同。总理衙门令陈兰彬等人办事后回华,以便商办一切。陈兰彬等接信后,即回纽约,取程回华。西班牙使臣自陈兰彬等人前往古巴以后,明知此事已被中国识破,仍然藉端狡赖。一开始就指责陈兰彬调查团中有一名美国人,“其人于办理招工事内多所搀越,殊为不合”。后来又指责陈兰彬等人迟迟不回京,致使案件难以评断了结,也使古巴田主受亏。他说:陈兰彬等人“应于7月初(1874)前后可回北京。现在无故迟延多日,以致不但该委员等尚未回京,即评断一切,至今亦未能办结。因此古巴田主人等受许多之亏,自应将伊等受亏之处,自今以后可以过问贵国也”。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第908页。当陈兰彬回华后,又指责吴秉文、马福臣两税务司,系同往查办之员,未曾同回面议。
陈兰彬于同治十三年十一月(1874年12月)回国到达北京。立即配合总理衙门各大臣一起“与各国驻京使臣议论华工在洋情形,深资佐证”。总理衙门“拟定章程各条大意,总须将现住古巴之华工,分别陆续送回,以后再往古巴之华工,与各国洋人住彼处者一律保护,不得再有凌虐情事”。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第914页。西班牙使臣丁美霞(F。 Otin y Mesia)亦拟定各条,但仍未议论就因事离开北京,另派使臣法乐德(Tiburcio Faraldo)接任商议前事。各国使臣亦参加评论,但在商议中,“大抵偏于彼说者为多,总未能就我范围”。古巴华工案正在议论中。西班牙驻华公使要求陈兰彬等三人在未办结案前留在京城,以便评断之时随时接受询问。正在这时,湖广总督李瀚章要前往云南查办事件,奏请陈兰彬同往,获准。总理衙门考虑到西班牙驻华公使的要求,也考虑到云南距京程途太远,以“刑部主事陈兰彬现在尚有经办事件,碍难前往云南”为由,奏准留在北京办理就古巴华工事与西班牙交涉事宜。
陈兰彬回国后,呈递申复一件,供呈等册十八本,另单四件。总署大臣等“细阅册内所查华人承工各节极为详细,其惨毒情形历历如绘。拟即刊刻分致各国使臣查照,并咨行南北洋大臣暨各海关道知悉”。总理衙门把情形公之于众,使各国“共见共闻”,将来仍邀各国使臣公同评断,“有此详细供词以为依据”,既可以杜绝西班牙的狡辩,又可以为古巴华工问题的解决开一线生机。
西班牙对调查团的报告极为反感,认为言过其实,尤其对当时流传的《生地狱图说》小册子甚为不满,认为古巴华工并非如所言之苦,西班牙驻华公使以“有碍国体”为由,照会总署,要把该书纸版销毁。该公使又向总署抗议,抗议丁韪良主编的《中西闻见录》一书,揭露古巴虐待华工实情。他更不容忍文中所说“古巴之华工,无一不受苦者,来者绝迹,且有剩将死后残骸骨,还要烧灰炼白糖”,“独有古巴风气异,家家私自设监房”等语,该书在京城刻印,这位公使要总理衙门责成丁韪良向西班牙公使馆表示歉意。
陈兰彬的工作得到各方面的好评。后任驻美公使张荫桓也肯定这位同事的辛劳。他在日记中写:“古巴招工之初,华人被诱卖而至不耐寮主苛虐,愤而扑杀,坐是获罪,分押各省监。陈副宪往查真实,因达总署与日廷订约,古巴设领事保护,虐政悉除,华人各得自主,而各省监房仍有期满不释之患,郑光禄派员往查,分别省释。”这些华工“工作糊口,苦累之甚,求赴古巴,求送回藉,又求寄家书,其情可悯”。 《张荫桓日记》,任青、马忠文整理,第94页。又说:“古巴诸华人既弛官工所之禁,又设官以保护之,苦乐迥异,陈副宪查办之功,诚未可泯,华人至今尸祝之,不忘本也。”《张荫桓日记》, 任青、马忠文整理,第361页。陈兰彬在考察古巴的中国苦力情况时,还发表了一些诗,描写苦力的生活。其中一首云:“肉破皮穿日夜忙,并无餐饭到饥肠,剩将死后残骸骨,还要烧灰炼白糖。” [美]丁韪良编:《中西闻见录选编》,第501-502页。
综合陈兰彬在古巴的调查活动,可以看出,当陈兰彬到古巴,古巴华工“欣欣然有喜色,以为此后得见天日,可望生还,纷纷赴诉,日收状纸百十纸。乃允其回国奏闻后,设法拯救”。《书本报述古巴华佣苦况后》,《申报》1877年10月30日。陈兰彬回国时,华工挥泪相送。陈兰彬回国后,把古巴华工的口供以及访问各庄园情况上奏,并在各刊物登载。事件曝光后,震惊中外,各国官民均知华工在古巴之苦,中国上下都盼望朝廷有大动作,“或执和约或据公法”,使古巴庄园主不再虐待华工。陈兰彬指出,古巴“糖竂主人虐待华佣,十死其五”。国内各报纷纷转载的同时,还感叹“阅之令人发指”,又报道,“朝廷轸恤念深,特派陈钦使出洋,与该处所隶之国订定佣人受雇规约,通谕雇主不准虐待,然后中国之人得以共适乐效,视异乡为故土” 《论华官受侮与欺待华人两事》,《申报》1880年11月24日。。由此可见,古巴华工案是当时国内外的一件大事,其真相大白,促使中国政府重新调整海外华人政策。正因为古巴华工问题的突起,成为中国政府派驻西班牙公使的重要原因。
总理衙门高度评价陈兰彬的工作。李鸿章为陈兰彬请功,他在一封信中写道:“总署以陈荔秋往查古巴,辛苦倔强,宜稍酬劳。昨接来函(总署来函)应如何奖励,由敝处酌度办理,俟其事竣回华,当会台衔入告,替人难得或请其再往。” 《李鸿章全集》第6册,第3575页。 李鸿章对陈兰彬表扬有加。说陈兰彬办理幼童出洋肄业事务,“布置督率,悉臻周妥”。办理古巴华工事务,“驰驱险远,辛苦备尝”。此时,总理衙门正与各国公使议办古巴华工章程,李鸿章奏请陈兰彬回国,“从旁赞助,势难遽离”。而他在美国幼童驻洋事宜,由工部候补主事区谔良接替。鉴于陈氏“筹办要务均极精详”,李鸿章建议朝廷嘉奖并给予重用。奏折如下:
臣于同治十年七月间,会同前大学士两江督臣曾国藩,奏派委员四品衔刑部主事陈兰彬,江苏候补同知容闳,携带幼童出洋肄业。陈兰彬等即于十一年夏间,带领头批幼童赴美国哈富地方寄居,分派各馆学习文艺。十二、三年,复选各省聪颖子弟,分起送往,本年续送四批,已符奏定一百二十人之数。叠据陈兰彬等禀称,驻洋各幼童肄业,洋文粗有蹊径,俟其娴熟,即须就性质所近,分门别类,专心研求,以裨实用。该委员等布置督率,悉臻周妥。
惟上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因古巴招工凌虐华人,奏派陈兰彬就近往查。事竣,仍檄调该员回京,以备与日斯巴尼亚使臣辨证一切。该员自十二年冬驰赴古巴,去冬回京,驰驱险远,辛苦备尝,以致照料幼童未能兼顾。现在总理衙门正与各国公使议办古巴华工章程,实赖该员从旁赞助,势难遽离。而幼童驻洋事宜,亦关紧要,自应遴派妥员速往接办,以昭慎重。
……至陈兰彬识力诚毅,廉正可靠,驻洋三年,筹办要务均极精详,拟俟古巴华工定案后,请由总理衙门酌核保奏,俾旌劳勋。嗣后,若驻洋幼童有必须该员前往经理之处,或另有海外差遣要件。该员虽年已六旬,当可勉力一行,除咨南洋通商大臣知照外,理合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李鸿章全集》第2册,第1094页。
朝廷以“使绝域为难事”,给予陈兰彬“补太常卿”衔,以鼓励群英。 《李鸿章全集》第6册,第3662页。由于他有对外交往的经验,驻美公使一职也就非他莫属,光绪元年(1875)底,朝廷正式任命陈兰彬为驻美、日、秘公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