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谈到企业理论就是谈西方的企业理论,忽视了马克思的企业理论,这是我们企业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缺陷。我们很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弥补。企业理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石,尤其是马克思的企业理论,更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为了揭开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从生产力的劳动分工出发,讨论工人的分工与协作关系,从所有制出发讨论了资本的生产关系。尽管马克思的研究最终目的不是研究企业,不过在他的研究中为企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智慧之源。
一、马克思的分工协作理论
斯密重点研究工场手工业内存在的分工,以及分工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熟练、技能和判断力方面的积极作用,而马克思则更关注分工的另一面——协作。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用很长篇幅研究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的协作,并对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进行了详细考察。首先,马克思认为,协作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马克思说:“我们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佣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企业,是从资本主义典型形态……英国出发,他并非一开始就研究企业管理制度,而是研究资本主义企业产生的起点。然后,马克思进一步将研究深入到协作的生产力变化和生产关系的变化。
马克思认为,这种协作使劳动的量发生了变化(安增军,2002),“物化为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也就是平均劳动力的表现”。协作使劳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即使劳动方式不变:同时使用较多的工人,也会在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上引起革命。”笔者认为这里的“物质条件”指的就是生产力。马克思还更直接地谈到协作引起生产力变化,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新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马克思谈到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协作的物质条件时说:“协作工人的人数或协作的规模,首先取决于单个资本家能支付多大资本量来购买劳动力,也就是取决于每一个资本家在多大规模上拥有供许多工人用的生活资料”,“较大量的生产资料积聚在单个资本家手中,是雇佣工人进行协作的物质条件,而且协作的范围或生产的规模取决于这种积聚的程度。”这里本身包含了协作这种方式所构造的企业组织框架。就是在资本主义初期阶段,生产力水平和分工协作决定了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资本主义企业开始产生。马克思不仅从生产力的角度分析协作这种企业形式,而且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分析,“起初,为了有足够的同时被剥削的工人人数,从而有足够的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数量,以便使雇主本身摆脱体力劳动,由小业主变成资本家,从而使资本关系在形式上建立起来。”劳动过程的监督关系也发展了变化,“正如起初当资本家的资本达到开始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最低限额时,他便摆脱体力劳动一样,现在他把直接和经常监督单个工人和工人小组的职能交给了特种雇佣工人。……在劳动过程中以资本的名义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固定为他们的专职。”马克思通过协作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时,他分析了生产力变化、分工,但马克思更注重协作中雇佣关系的变化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其次,马克思认为工场手工业是协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安增军,2002)。马克思说:“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典型形态。”“工场手工业分工通过手工业活动的分解、劳动工具的专门化、局部工人的形成以及局部工人在一个总机构中的分组和结合,造成了社会生产过程的质的划分和量的比例,从而创立了社会劳动的一定组织,这样就同时发展了新的、社会的劳动生产力。”工场手工业在简单协作上的工人分工,劳动工具的专门化不仅使劳动的生产力得到了发展,首先是使企业组织形式得到发展,在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中,工场手工业分工是资本主义分工的特有形式。马克思说:“整个社会内的分工,不论是否以商品交换为媒介,是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有的,而工场手工业分工却完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创造。”这种工场手工业“一旦它得到一定的巩固和发展,它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意识、有计划的和系统的形式”。它一方面使企业内部组织层级化特征日益显现,另一方面它也为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向机器大工业发展奠定了一个基础。一般企业理论并没有将个人业主制这种制度再细分为若干形式。马克思的企业理论的重要特点是他将工场手工业看成资本主义的特有形式。这样,企业制度便可以分成一般形式和特有形式。
再次,马克思认为机器大工业使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最终确立。机器大工业不仅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使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最终确定。机器大工业不仅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而且使“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在工场手工业中,社会劳动过程的组织纯粹是主观的,是局部工人的结合:在机器体系中,大工业具有完全客观的生产机体,这个机体作为现成的物质生产条件出现在工人面前。……而机器则只有通过直接社会化的或共同的劳动才发生作用。因此,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现在成了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技术上的必要了。”企业的组织形式随着劳动生产力——机器这个物质基础的建立而建立起来。“机器还从根本上使资本关系的形式上的表现,即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契约发生了革命。”过去工人和资本家是以独立的商品所有者自由买卖,现在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变化,但由于妇女儿童劳动使这种交换的实质改变了。“工人在技术上服从劳动资料的划一运动以及由各种年龄的男女个体组成的劳动体的特殊构成,创造了一种兵营式的纪律。这种纪律发展成为完整的工厂制度,并且使前面已经提到的监督劳动得到充分发展,同时使那种把工人划分为劳动和监工,划分为普通工业士兵和工业军士的现象得到了充分发展。”“奴隶监督者的鞭子被监工的罚金簿所代替了。自然一切处罚都简化成罚款和扣工资。”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劳动的组织和监督形式由于机器的使用发生了变化。现在不用鞭子了,甚至当机器流水线出现后,连专门的监工也不要了,每个层级的工头本身就是监工。这个变化的基础是机器,“因此,大工业必须掌握它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必须用机器来生产机器。这样,大工业才建立起与自己相适应的技术基础,才得以自立。”这种以机器为基础的大工业,同劳动的组织和监督形式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马克思把以机器为基础的工厂制这种企业制度的产生看成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适应机器大工业产生的。马克思甚至把工厂看成是“有组织的机器体系”。马克思的机器大工业理论是马克思企业理论中的经典之作。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不仅是生产力的发展,更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过去的一切目的、形式,在机器大工业面前全部改变了,工人从形式上的隶属变成了实际上的隶属。企业制度的变化也是由劳动资料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了(安增军,2002)。
总之,在马克思的协作理论中,他将协作看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成为工场手工业的典型形态。资本主义的生产实际上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并通过协作扩大生产规模的产物。“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在斯密的分工理论里,他只是对手工工场内的分工进行了概貌性的研究,不过,斯密的考察是以企业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他不能够解释手工工场是否比单个手工业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马克思从协作入手研究工场手工业,直接把握住了总体劳动和单个劳动的区别——这种区别从现代的观点看,即企业与市场的区别。同时,斯密还忽略了资本与劳动的分工,他把劳动分工看做一个自然的过程,从而忽视了指挥劳动或协调劳动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指挥劳动或协调劳动对于总体劳动是必不可少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职能具有特殊的性质。从价值增值的角度上看,资本家用各种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会压制劳动者的反抗,并监督他们的劳动。从社会劳动的角度上看,雇佣劳动的协作只是资本使用他们的结果,因此他们的劳动的联系,在实践中作为资本家的权威而和他们对立。同时,资本主义的管理也发展出其特殊的形式:一种是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即资本家将直接和经常监督单个工人和工人小组的职能交给了特种的雇佣工人;一种是由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资本家的管理职能(安增军,2002)。
二、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
在马克思看来,所有制范畴包含了两重含义:一层含义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另外一层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的所有制范畴。前者通过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表现出来,体现了经济主体对客观生产条件的占有关系。后者表示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利,体现了一种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一定的生产方式会产生一定的占有方式,经济上的占有关系产生以后,就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与之相适应。财产归属的确定性以及所有者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只能是所有制上的独占或垄断在法律上的表现,即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对于所有制而言,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占有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在法律上承认了实际占有,才能使其成为具有实质意义的私有财产。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垄断就是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所有制范畴的两重含义是不可分离的,它们之间存在联系。第一,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所有制关系的变动必然会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中来,使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和所有权关系相适应。第二,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又反过来为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创造一定的条件。马克思认为,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流通领域或商品领域,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所有权,支配自己的东西,通过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他人的商品,这是法权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买和卖都是在这个领域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然而,“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在资本主义的占有关系条件下,表面平等的契约关系实际上包含了资本主义的不平等的占有关系。
一方面,资本主义赋予了资本家的实际占有以法律上的规定,从而取得了私有财产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通过劳动力的买和卖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取得了占有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权利。而在马克思看来,这些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在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体现。马克思的这些论断对于理解企业的性质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除此,马克思还讨论了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离情况。在马克思看来,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确定物的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马克思并没有把所有权看做是单一的权利,而是看做一组权利的结合体,它概括和赋予了所有者所能够实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集中于同一主体,随着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的程度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分离的程度还比较低,只有所有者与所有权诸项权能的个别分离。例如,在封建社会,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的诸项权能有了更大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大体上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类型一表现为资本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借贷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的分离。马克思把这种两权分离概括为“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马克思认为,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实际上是伙伴:一个是法律上的资本所有者,另一个,当他使用资本的时候,是经济上的资本所有者”。利息与企业主收入分别是法律上所有权与经济上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职能资本家只要按期付息,就对借入资本获得了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表现在股份制经济中,就是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分权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
类型二表现为资本职能与管理、监督职能的分离。马克思在考察企业主收入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进行了。”这里的所有权诸项权能的分离实际上是“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如果职能资本家同时又是资本所有者,那他就享有资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份收益;而“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
他进一步指出,“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这样,“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单纯的货币资本家”。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管理权与资本所有权发生了分离。“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像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这实际上使私人资本采取了社会化的形式,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的扬弃”。
以上分析涉及了现代企业理论的诸多论题——监督、权威、工业民主、单边治理和共同治理等,同时具有更为广阔的视角和严密的逻辑。现代企业理论往往只重视企业的社会劳动方面的内容,却抹去了价值增值的方面,因此在解释上述论题时,总难以探到事物的本质。马克思的分工和协作理论给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完整图景,对研究现代企业组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