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重点
1.了解职业精神的基本要素
2.了解职业精神的基本特征
3.了解职业精神的主要内容
4.了解职业精神的制度保障
5.了解职业精神的培育弘扬
6.了解勇于创造的职业精神
7.了解敢于担当的职业精神
8.了解顾全大局的职业精神
9.了解团结协作的职业精神
10.了解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
11.了解冲锋在前的职业精神
12.了解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
职业精神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精神。社会主义职业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由多种要素构成,它们相互配合,形成严谨的职业精神模式。职业精神的实践内涵体现在敬业、勤业、创业、立业四个方面。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征程中,我们公务员一定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职业精神,尽职尽责,为国家和人民,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一、职业精神的基本内涵
所谓职业,就是人们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内部的劳动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从社会角度看职业是工作人员获得的社会角色,工作人员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从国民经济活动所需要的人力资源角度来看,职业是指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操作的专门劳动岗位。
职业作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社会成员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传统产生着重大影响。其一,职业分工及由此决定的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影响着人们对生活目标的确立和对人生道路的选择,以至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其二,人们的职业活动方式及其对职业利益和义务的认识,对职业精神的形成有着决定性作用。一个人一旦从事特定的职业,就直接承担着一定的职业责任,并同他所从事的职业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对一定职业的整体利益的认识,促进其对于具体社会义务的文化自觉。这种文化自觉,可以逐步形成职业道德,并进而升华为职业精神。其三,职业活动的环境、内容和方式,以及职业内部的相互作用,强烈影响着人们的情趣、爱好以及性格和作风。其中包含着特定的精神涵养和情操,反映着公务员在职业品质和境界上的特殊性。
可见,所谓职业精神,就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精神,反映出一个人的职业素质。公务员职业精神是公务员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一贯的严格要求。它既是对长期以来广大公务员崇高精神和优秀品德的新概括,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公务员的新要求;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又吸收了当代政治文明成果;既是公务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又是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公务员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公务员作风建设的关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点。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公务员做好工作的保障。
二、职业精神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职业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在公务员队伍中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有力手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举措。
公务员职业精神具有价值驱动功能。对于一个目标的实施,除了正式制度的强制性驱动,还必须具有非正式制度的非强制性驱动。非正式制度是一种内力激发,往往借助于意识形态的改善,形成价值趋向和内在冲动,致使自我实施的行为欲望。公务员职业精神就是这种内化的价值结果,将产生对公务员行为的价值驱动。
公务员职业精神具有成本节约功能。现代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指向是节约行政成本,谋求公共利益与公共价值的最大化。正式制度的实施往往要花费较大成本,并且具有时滞效应。与正式制度的法律相比,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弘扬有助于激发公务员在公共管理中行政行为内驱力的形成,这种内驱力可以通过价值评判外化为实际行动,有助于节约行政成本。
公务员职业精神具有社会认同功能。当公务员职业精神与社会普适性价值一致时,就可以与社会价值形成良性循环。公务员职业精神所透露出来的公允价值可以成为公共社会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普遍认同,从而促使公共管理行为的发展与实施。公务员职业精神的社会认同可以建立“国家-社会”的良性认同结构。否则,没有一个良好的公务员职业精神的社会认同,仅有强制性法律与强制性行为,会引发在社会不认同情况下的公共管理行为实施的社会抗争,进而引发社会冲突。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的管理水平,关系着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成效。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使广大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崇高追求,始终保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作风,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公务员自觉遵循客观规律,把实干精神与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公务员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对党负责、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政绩。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有利于广大公务员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掌握与所从事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有利于广大公务员不断提高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水平,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从而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公务员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作风过硬、党和人民充分信赖的队伍。
我们应该看到,公务员队伍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公务员缺乏敬业精神,不思进取;缺乏服务意识,高高在上;缺乏创新精神,安于现状;缺乏务实作风,华而不实;缺乏自律意识,以权谋私等。这些问题都是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符合的,是同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职业精神的核心内涵不相符合的,必然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有利于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公务员在新形势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转变职业作风,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职业精神的基本要素
社会主义职业精神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分别从特定方面反映着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特定本质和基础,同时又相互配合,形成严谨的职业精神模式。
(一)职业理想
社会主义职业精神所提倡的职业理想,要求各级公务员,放眼社会利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种职业理想,是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灵魂。
一般说来,公务员对职业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维持生活、完善自我和服务社会。这三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职业选择中都是必需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在选择职业时应该把服务社会放在首位。因为,只有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分别从事社会所需要的各种职业,社会才能顺利地前进和发展。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广大社会成员包括公务员自身,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二)职业态度
树立正确的职业态度是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职业态度具有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双重意义,它不仅揭示公务员在职业生活中的客观状况,参与社会生产的方式,同时也揭示他们的主观态度。其中,与职业有关的价值观念对职业态度有着特殊的影响。
一个公务员积极性的高低和完成职业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职业价值观念。职业伦理学研究表明,先进生产者的职业态度指标最高。因此,改善职业态度对于培育社会主义职业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是指人们在一定职业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的职责,它包括人们应该做的工作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职业活动是人一生中最基本的社会活动,职业责任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是职业活动的中心,也是构成特定职业的基础,往往通过行政的甚至法律方式加以确定和维护。
(四)职业技能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职业对职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但需要科学技术专家,而且迫切需要千百万受过良好职业技术教育的中、初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工和其他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熟练公务员。没有这样一支工作人员大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设备就不能成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
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各级科技人员之间以及科技人员和工人之间都应有恰当的比例,生产建设才能顺利进行。良好的职业技能具有深刻的职业精神价值。
(五)职业纪律
社会主义职业纪律是公务员在利益、信念、目标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高度自觉的新型纪律。公务员理解了这个道理,就能够把职业纪律由外在的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的约束力。
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职业纪律可以保障公务员的自由和人权,保障公务员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职业纪律虽然有强制性的一面,但更有为公务员的内心信念所支持、自觉遵守的一面,而且是主要的一面,从而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自觉的意志表示和服从职业的要求,这两种因素的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职业纪律的基础。这种职业纪律是社会主义法规性和道德性的统一。
(六)职业良心
这是公务员对职业责任的自觉意识,在人们的职业生活中有着巨大的作用,贯穿于职业行为过程的各个阶段,成为公务员重要的精神支柱。
职业良心能依据履行责任的要求,对行为的动机进行自我检查,对行为活动进行自我监督。在职业行为之后,能够对行为的结果和影响作出评价对于履行了职业责任的良好后果和影响,会得到内心的满足和欣慰;反之,则进行内心的谴责,表现出内疚和悔恨。
(七)职业信誉
它是职业责任和职业良心的价值尺度,包括对职业行为的社会价值所作出的客观评价和正确的认识。从主观方面看,职业信誉是职业良心中知耻心、自尊心、自爱心的表现。职业良心中的这些方面,能使一个人自觉地按照客观要求的尺度去履行义务,宁愿作出自我牺牲也不愿违背职业良心,做出可耻、毁誉和损害职业精神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职业信誉鲜明地体现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理想和主人翁的职业态度。从客观方面说,职业信誉是社会对职业集团和公务员的肯定性评价,是职业行为的价值体现或价值尺度。同时,职业信誉又要求公务员提高职业技能,遵守职业纪律。社会主义职业精神强调职业信誉,更重视把社会的客观评价转化为公务员的自我评价,促使公务员自觉发扬社会主义职业精神。
(八)职业作风
职业作风是公务员在其职业实践中所表现的一贯态度。从总体上看,职业作风是职业精神在公务员职业生活中的习惯性表现。社会主义职业作风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它好比一个大熔炉,能把新的成员锻炼成坚强的公务员,使老的成员永远保持优良的职业品质。职业集体有了优良的职业作风,就可以互相教育,互为榜样,形成良好的职业风尚。
四、职业精神的基本特征
公务员职业精神是一种价值信念,这种价值信念可以成为一种价值导向,变成为指引、评价、规范公务员行为的道德指南。
(一)公务员职业精神具有职业精神的一般特征
在内容方面,职业精神总是鲜明地表达职业根本利益,以及职业责任、职业行为上的精神要求。就是说,职业精神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精神的要求,而是着重反映一定职业的特殊利益和要求;不是在普遍的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它鲜明地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精神传统和公务员特定的心理和素质。职业精神往往世代相传。
在表达形式方面,职业精神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各种不同职业对于公务员的精神要求总是从本职业的活动及其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适应于本职业活动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因而,它不仅有原则性的要求,而且往往很具体、有可操作性。
在调节范围上,职业精神主要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同一职业内部的关系;二是同一职业内部的人同其所接触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从历史上来看,各种职业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不但要设法制定和巩固体现职业精神的规范,以调整本职业集团内部的相互关系,而且注意满足社会各个方面对于该职业的要求,调整该职业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在功效上,职业精神一方面使社会的精神原则“职业化”;另一方面又使个人精神“成熟化”。职业精神与社会精神之间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任何形式的职业精神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社会精神。
同样,社会精神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具体的职业精神表现出来的。社会精神寓于职业精神之中,职业精神体现或包含着社会精神。职业精神与职业生活相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具有导向性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着公务员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所形成的品行,影响着主体的精神风貌。
(二)公务员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职业,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制度下的社会主义特色
职业精神是社会主义精神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的社会生活分为三大领域,即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公共生活。社会主义职业精神就是职业领域内社会主义精神的特殊要求。
职业精神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从根本上使职业利益同社会利益、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致起来,各种职业都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各行各业可以形成共同的精神追求,即为人民服务,并使之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发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职业精神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灌输性”。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精神是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主体内容不像旧的职业精神那样,可以自发产生,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教育下,通过有觉悟的职业成员的努力建立起来的。
(三)从公务员职业的本身出发,我们公务员还具有以下特征
强调公共性。公务员职业精神的本质在于公共精神的树立与弘扬,公共精神的基本价值指向是通过行使公共权利,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谋求公共利益,实现公共价值最大化。
强调公正性。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公务员行为的公正性是指公务员群体对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道德认知基础上的行政道德实践,这种实践是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公正的正义”基础上的道德与价值的认定。
强调廉洁性。公务员职业精神中的廉洁性是公务员职业特征的一个引申。廉洁性是防止公共权力私利化的保证。廉洁是保证公务员群体行为端正的一个重要价值指南。
强调功绩性。公务员职业精神强调“功绩性”是公务员个体发展与群体进步的基本立足点,反映了现代社会个人发展的基本价值趋向。公务员职业精神必须强调个人的进取精神,即以贡献与业绩评价公务员,并成为公务员提升、晋职以及奖励的依据。功绩制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标准,也是公务员职业精神的一个导向。
五、职业精神的主要内容
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在实践中培育和弘扬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职业精神的要求。
当代公务员职业精神是一心为公、积极向上的公共精神。公务员职业精神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是由一个多种品质构成的精神共同体。
在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大会上,中央领导同志将当代中国公务员职业精神概括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四个方面。这一言简意赅地概括不仅深刻体现了公务员工作的内在性质,而且蕴涵了鲜明的时代要求。
(一)热爱祖国与忠于人民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公务员思想政治建设的根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就是时时处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大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坚持以自己的全部工作为党分忧、为国建功、为民造福。贯彻这一要求,首要的是做到政治坚定,在工作中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个人的特殊利益,必须把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我国,公务员职业精神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就是公务员为谁服务问题,也就是公务员与国家、人民的关系问题。公务员是国家和政府的代表,在群众眼里就是国家和政府的化身。现代国家和政府是公共管理的实施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政府权力之源。
国家和政府为人民而存在,应当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公务员职业精神的首要要求,是要明确公务员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在行使权力,其权力最终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掌握和行使的权力是公共权力,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从而树立为国、为民献身的精神,处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坚持以自己的全部工作为国建功、为民造福,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从一定意义看,公务员也是一种职业,需要遵守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因此,从本质而言,公务员职业精神属于职业精神的范畴。但公务员毕竟不是普通的职业,它并不简单是一个群体或一部分人谋生存、求发展的手段,而是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使命的职业。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是人民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因而担负着远比普通职业重大的使命和责任,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精神风貌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管理水平及社会各项事业的成败,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高于普通职业的精神和素质。
一般的职业精神不一定与人民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大目标和宏大理想相联系,可以是出于生存而遵守职业规范,恪尽职守,在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赢得从业的荣誉感,只要能够出于良心、基于职业伦理而兢兢业业完成本职工作,就可以说其具有职业精神。公务员则不同,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决定了他们的职业精神必然与党和国家的大事业,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富裕安康的宏大理想紧密关联。因此,公务员职业精神决不能仅限于爱岗敬业,完成本职工作,而应提升到具有为人民服务、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的高度。这是职业精神的最高境界。
(二)求真务实与开拓创新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重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就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说空话、多做实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促进发展、造福群众。
求真务实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公务员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开拓创新,是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和保证。广大公务员必须把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要求体现在各项工作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
公务员的管理工作是具体而实际的,治理国家的举措和方式是实在的,不是空洞的,人民群众的要求是实际的,不是虚拟的。公务员只有坚持求真务实,从客观真实的情况出发,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才能真正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公务员的管理工作也是复杂的,是一个需要不断有新思路、新举措的创造性工作。我们正在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现成的道路可循,一切都有待于公务员大胆创造和探索。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因循守旧,故步自封,跟在别人后边亦步亦趋,只能接受落后的命运。公务员唯有具备创新精神,开创性工作,才能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向前发展。
(三)顾全大局与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公务员做好工作的保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就是增强全局观念,坚持以大局为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努力营造心齐气顺、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氛围,加强团结、注重协同、做好工作。大局体现的是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
公务员工作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在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考虑的具体因素并不相同或一致,同时公务员处于集体之中,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大局为重,加强团结,大力协同,才能做好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的大局就是对内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对外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公务员必须自觉地在这个大局下开展工作,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协作,一方面要善于团结群众,带领群众一起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另一方面要善于团结同事,互相帮助,不搞内耗,形成合力。
(四)恪尽职守与廉洁奉公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公务员作风建设的关键。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就是以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公务员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公务员,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严格要求,做到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戒骄戒躁、谦虚谨慎,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公务员必须在其位、谋其政,以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把全部工作时间用在管理和服务之上,不消极怠工,更不能擅离职守。公务员行使的公共权力,要维护和捍卫公共利益,克己奉公,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要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
在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四个要素中,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公务员职业精神的灵魂,明确了公务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公务员职业精神的核心,明确了公务员工作态度和职业作风;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则是公务员职业精神的保障,明确了公务员在工作中处理各种关系时的基本要求。四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公务员职业精神要求,而贯穿于四个要素的主线是公务员具有一心为公、积极向上的公共精神。
六、职业精神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称本法)是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坚实的制度保障。公务员职业精神不仅是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而且更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精神状态。因此不能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看作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或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
公务员职业精神的落实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第一部公务员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该法的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和制度保障,对造就一支奋发向上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本法立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本法立法的核心主旨,是在明确公务员的身份地位和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公务员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公务员素质,最终达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本法把公务员职业精神落实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一规定集中体现了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关键性内容,从而把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的软性要求转化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的硬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在我国,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道德自律,而是公务员必须达到的强制性要求,也就意味着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不再是公务员个人的事情,而是必须予以落实的重要管理问题。
第三,本法具体设计了落实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制度机制。如,为保证公务员树立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精神,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否则予以相应的处罚。为促进公务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规定公务员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国家给予奖励;而对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处罚。为促进公务员克己奉公,廉洁公正,规定在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要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本法确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在队伍领导和管理、范围界定、来源以及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机制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要广泛开展公务员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在全国营造学习和遵守本法的良好氛围。
七、职业精神的培育弘扬
在全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努力在实践中培育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职业精神。
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职业精神,是公务员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公务员职业精神塑造不是一个简单的、短期的实体性项目,而是一项具有长期性、渐进性的行政文化价值观的构建工程。应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全过程,贯穿到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全过程,贯穿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使全体公务员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公务员职业精神凝聚着我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优秀传统,展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对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思想作风、职业素养、道德情操、精神风貌的明确要求。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主线。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要按照中央要求,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全过程,贯穿到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全过程,贯穿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使全体公务员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要加强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因此,要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大力开发公务员人才资源,不断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公务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能力,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能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努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各级各部门要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穿到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全过程,贯穿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使全省广大公务员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要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与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相辅相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思想保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过程中,应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完善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结合起来。
要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与强化公务员培训教育和实践锻炼结合起来。应充分发挥培训教育在培育公务员职业精神中的先导作用,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中增加公务员职业精神教育的内容。同时,把实践锻炼作为培育公务员职业精神的重要手段,鼓励公务员立足岗位,在日常工作和一言一行中贯彻公务员职业精神。探索建立公务员基层锻炼制度,把实践锻炼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根本途径,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到条件艰苦和困难较多的地方、到基层和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和考验,增长本领和才干。
要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与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结合起来。公务员的行为及其体现出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风气有着重要影响,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公务员职业精神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核心。应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促进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真正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抓好直接服务于群众的窗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基层单位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要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与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基层公务员直接和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职业作风、精神面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看法。因此,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各项工作,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融入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去,使广大基层公务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地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要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与深入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树立、宣传和学习公务员中的先进典型,对培育和弘扬公务员职业精神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应充分发挥人民满意公务员的示范作用,把对公务员的教育引导与评选表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公务员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要坚持职能转变与依法行政的同轴推进。公务员职业精神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也必须依靠制度基础的建构。这种制度基础就是适应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与现代公共管理的法制规则。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以“全面控制”为职责的行政模式不同,现代政府管理体制主张“有限政府”,更注重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主张“有效性服务”为职责的行政模式。在服务型政府导向下,服务品质与服务意识将成为公务员价值的内在要求。
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既要体现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与普遍性,又要体现公正性,这就需要规则。依法行政就是一种规则限定,这种限定即以法制为准绳的。法制对公共管理行为的约束体现在公共性与公平性之上。公务员职业精神塑造必须在这种“有规则的服务”下经过价值认同与价值培养,逐步形成现代政府行政的规则意识与法治精神。
要坚持现代行政理念与传统合理行政文化的结合。现代行政理念强调公正、公平与公益,但现代行政理念的形成要尊重历史传承。因为现代行政体制起源于传统行政体制。传统行政文化中具有合理性成分,必将成为建构现代行政理念的营养来源。
事实上,我国传统行政理念中有很多的合理性成分,如孟子的“民本思想”在古代朝廷行政中始终激励着一大批古代官员的社会责任感。为民请愿,为民做主这一古代朝廷行政的精神内涵也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此外传统行政中的廉政思想也具现代内涵,“公生廉、廉生威”,这里的“公”即包含着公正、公平与公益的现代内涵。因此,公务员职业精神应该吸纳合理性的古代朝廷行政文化中的成分,不能一概舍弃,必须坚持“拿来主义”,做到现代行政理念与传统合理行政文化的结合。
要坚持公民价值改造与行政价值改造的统一。公民价值是指长期形成的历史价值观,经过世世代代的价值实践,逐步形成民族文化渗透而成公民价值与公民理念。由于封建的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与分散的农耕生产方式,民众的价值导向建立在“官本意识”和“农本意识”之上,虽然“民本思想”在历代治国思想中得到体现,但只停留在传统行政文化层面上,不能成为民众价值的基本导向,致使民本价值观难以成为传统行政文化嬗变的生长土壤。“农本意识”的长期存在与根深蒂固又使得民本价值观难以成为现代行政文化的土壤,两者缺失致使传统公民价值观不能成为现代行政文化的改造动力。因此,坚持公民价值改造,缔造一个以“民本”和“民主”相融的公民价值体系,共同推动现代公共管理价值体系的形成。公务员职业精神的塑造必须在改造公民价值和改造传统行政价值的基础上才能变得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