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起于社会底层,曾“避吏新野”,对官府利用刑狱残虐百姓,有切肤之痛,故而他以柔道治国,在宽刑赦囚方面,迈出的步子十分突出。
首先,他从当时的社会实际出发,深知经过动乱与战争劫难的民众,迫切需要休养生息,所以“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如果说刘秀即位时大赦天下,主要是出于一种形式上的需要的话,那么,建武二年(公元26年)三月的大赦,则完全是实质性的行为了。其大赦的诏令中说:“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法。”诏令引用孔圣《论语》之言,说明当时刑法过重、狱多冤枉的现实,并责成有关官员商议简省刑法的问题。不难推见,这次“议省刑法”的核心,当是“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按照古人的解释,“王莽之繁密”主要指“春夏斩人于市,一家铸钱,保伍人没人为官奴隶,男子槛车,女子步,铁锁锒铛其颈,仇苦死者十七八”;“汉世之轻法”则指“高祖约法三章,孝文除肉刑”之类。此后,在同年六月,三年正月、六月,四年正月,五年二月,七年四月,中元元年,刘秀又发布诏令,大赦天下,体现了一种宽大为怀的刑法政策。
其次,刘秀根据形势的发展及各地不同的情况,随时不断进行司法调整,以切实减轻刑法。例如,建武三年(公元27年)七月诏书规定:“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意谓秩禄六百石以下的基层官吏有罪,需先向上级请示再作处理;男子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受牵连犯罪的,只要不是大逆不道之罪或诏书有名而特捕的,都不得逮捕系狱;应当审理的案件立即审验,不可拖延;女犯人只要雇山(即每月出钱雇人上山伐木),就可以放她们回家。再如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四月,针对边郡的具体情况颁布诏令:“今边郡盗谷五十斛,罪至于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这样就大大改变了以往边郡刑法偏重现象,使之与内地刑律趋同。
第三,多次赦免囚徒,体现了一种恤刑精神。建武五年(公元29年)五月刘秀下诏说:“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仇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原来当时大旱,而且闹蝗灾,刘秀认为这是由于官员执法不当,冤狱过多,百姓仇恨,惹怒老天爷而造成的。所以他命令京师诸官府、三辅及各郡国清理狱中的囚徒,凡不是死罪囚一律释放,现在的徒隶都免为身份自由的庶人。此后刘秀又多次下诏释囚减刑,其较为重要的,如建武六年(公元30年)五月诏:“惟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吏人为隗嚣所诖误者,又三辅遭难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殊死以下,皆赦除之”。同年九月,“赦乐浪(郡治朝鲜,今平壤)谋反大逆殊死以下”。七年正月,“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即剃去鬓而留发)亡命(指犯耐罪而背名逃跑者),吏以文除之(令吏为文簿记其姓名而除其罪)”。十八年七月,“赦益州所部殊死已下”。二十二年九月,因地震制诏:“遣谒者案行,其死罪系囚在戊辰(即地震发生日)以前,减死罪一等;徒皆弛解钳(除去钳具),衣丝絮(允许穿丝絮)”。二十八年十月,“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宫刑狱名),其女子宫(即幽闭)”。二十九年二月,“遣使者举冤狱,出系囚”。同年四月,“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续罪输作各有差”。三十一年九月,“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除上述直接的赦囚减刑之外,刘秀又将自汉武帝以来设置的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全部省罢,只保留了廷尉和洛阳的诏狱。这样,犯人的数量随着监狱的减少也自然减少。
第四,坚持宽刑轻法。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太中大夫梁统上疏,“以为法令既轻,下奸不胜,宜重刑罚,以遵旧典”。这位梁统,字仲宁,安定乌氏(今宁夏固原东南)人,出身于富豪家庭,“性刚毅而好法律”,更始朝拜酒泉太守。及更始败,他与窦融等起兵保境,迁任武威太守。平灭隗嚣后,梁统受封成义侯。不久,与窦融等来到京师,以列侯奉朝请,官太中大夫。他在朝廷,多次上疏言事;这次又针对轻刑的问题,坦抒己见。刘秀把梁的奏章交给三公和廷尉讨论,“议者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结果否定了这个意见。不想梁统还真有点认死理,于是再次上言,申明自己的观点,“愿得召见”,或“对尚书近臣,口陈其要”。刘秀明确主张轻刑,自然不愿为此再多啰嗦,便派尚书接待他。梁统倒很认真,把自己的看法一五一十地陈述了一遍。尚书把情况如实汇报上去,梁眼巴巴地等候回音,却一直没有下文。实际上,这正表明了一种否定。两年后,一些反对轻刑的大臣又上言:“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意谓古时肉刑既严又重,所以人们畏惧法令;现今的法律太轻太薄,所以作奸犯科的人不胜其多;应当增加科条禁令,以防止犯罪的源头。刘秀将此奏章交给公卿讨论,光禄勋杜林表示坚决反对。他引用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阐明“古之明王”何以“动居其厚,不务多辟”的道理;又把西汉初“蠲除苛政”后“海内欢欣”的情况,与西汉末法网严密后所造成的“国无廉士,家无完行”的情况进行对比,从而认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大意是说,应该继续执行轻法的政策,不可以随便更改。杜林的这番话正说到了刘秀的心坎上,所以他立即表态赞成。这样又一次否定了那些试图改变轻刑的动议,使宽刑轻法得以继续实行。
设置各级官府、官吏,是管理国家的需要,但如果官府、官吏太多,不仅直接加重老百姓的负担,而且容易出现人浮于事的弊病。
刘秀以柔道为治,经济政策方面主要体现在减轻田租上。建武六年末,刘秀下诏:“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这里,诏书先解释了过去实行什一之税的原因;师旅未解,用度不足;然后说现在由于士兵屯田,粮食已有积累,所以恢复自汉景帝以来所实行的旧制:三十税一。有关颁诏之前实行军士屯田的记录,主要有:建武四年(公元28年),刘隆讨平李宪后,奉命屯田武当;五年,张纯将兵屯田南阳;六年,马援以三辅地旷土沃,上书求屯田于林苑中;同年,王霸屯田新安;同年,李通破公孙述手西城,还屯田顺阳。正因为以上这些屯田活动的开展,使东汉朝廷掌握了较充足的粮食,所以在建武六年末,尽管对隗嚣的战事已经全面拉开,“师旅”仍然“未解”,刘秀却能够较为坦然地大幅度减轻田租。
经济方面还有一件必须提出的事是,建武十六年(公元40年),刘秀采纳了马援的建议,恢复铸造并发行西汉时流通的五铢钱。说起来,这件事的经过还有那么一点小小的曲折。当初,马援在陇西上书,“言宜如旧铸五铢钱”。事下三府(指三公府,当时应为大司徒府、大司马府和大司空府),三府上奏“以为未可许”,此事便作罢。后来马援从公府里找到过去的上书,见到当年三府对自己所提出的13个质疑问题,于是一一作出解答,另又具表上言,这样才被皇帝接受。我们知道,王莽当政实行币制改革,废除了五铢钱,此后一直没有恢复。马援奏言重铸五铢,应该说是颇具眼光的。从经济方面来看,五铢钱币值稳定,长期流通,为民众所信赖,恢复五铢,对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发展生产是有好处的。从政治方面来看,时人普遍把五铢钱视为汉统的象征,那时候“黄牛白腹,五铢当复”的童谣,便是绝好的证明,所以重铸五铢在政治上也是有意义的。可惜东汉朝廷的三公府有关官员,没能认识到此举的价值,对马援的建议多方刁难;倒是刘秀确实智高一筹,当收到马援的二次上书后,立即照办。其结果使刚建立起的东汉王朝的经济日趋稳定,慢慢地繁荣起来。
奴婢问题曾经是西汉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西汉末及王莽统治时期则更加尖锐。造成这样一个社会问题的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两点最值得注意:一是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大量自耕农失去土地,其一部分投靠大地主,成为半奴隶式的依附农民,一部分则完全沦为奴隶。特别是遇到天灾人祸,卖身为奴的现象就更为普遍。再是随着法制的严苛与法网的严密,民众动辄犯禁,成为徒隶——一种官奴隶。此现象尤以王莽时最为突出。刘秀政权接手的是自新莽末以来兵荒马乱的烂摊子,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官、私奴婢,始终是令当政者深感头疼的难题。因为这些人的增多,意味着政府征税对象的减少,如此则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与统治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再者,大量的劳动人手被迫离开社会生产,变成奴婢,主要从事家务性劳动,严重破坏了生产力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加之连年战乱,人口锐减,劳动力尤显不足,新政权发展生产,势必要在大量的奴婢身上寻找出路。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刘秀释放奴婢的背景。而释奴,也成为刘秀以柔道为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光武朝先后颁布了六次解放奴婢、三次禁止虐杀奴婢的诏令。一个皇帝统治期间如此频繁释奴,在以前的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
建武二年(公元26年)六月,刘秀发布的第一道释奴诏令是这样的:“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意思说那些被卖掉的妻子儿女,如果愿意重新回到丈夫或父母身边,必须听从本人的意愿;主人若敢拘留阻拦,按律治罪。这里虽未明言奴婢,但那些被卖的妻子儿女,实际就是奴婢。
六年十一月,刘秀再次颁诏,规定“王莽时吏人没人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这道诏令适用的范围比较小,限定在王莽时“没人为奴婢”的“吏人”之中,而且必须符合“不应旧法”这个条件。所谓“旧法”,当指新莽之前的西汉法律。此诏令的意思是说,对于王莽时期那些不符合原汉法规定的被没人为奴婢的吏人,一律免为庶人。而那些符合规定的,自然不在此列。
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这道诏令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因遭受饥荒战乱以及被青州、徐州割据武力所掳掠成为奴婢、下妻的“吏人”。不过吏人遭饥乱为奴婢下妻者的范围,显然要宽一些。
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意谓陇、蜀两地的老百姓被略为奴婢而自己提出诉讼的,以及狱官没有申报的,一律都免为庶人。此诏适用的地域非常明确,应是对陇、蜀的特别政策。
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这显然是对益州的特诏,限定于该地自建武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的人,以及依托为人下妻(即妾媵)打算离去者。所谓“比”,是古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律无专条,取其近似者比附用之,故名。“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亦即比照前述七年诏书中对青、徐二州“以卖人法从事”的法律规定去处理。
十四年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此诏距离前诏仅一年,不过地区却从单一的益州扩大到益、凉二州。具体限制条件是建武八年以来向所在地官府提出自我申请的奴婢,处理办法则是一律免为庶人,并且卖身为奴的钱不用归还。
比较上述刘秀的六次释奴诏令,似乎隐约可以感到,其间有那么一点逐渐深入的意味,而十四年诏书所列条件,显然最宽大。
刘秀禁止残害奴婢的诏令,集中颁布于建武十一年,这倒是很值得注意的一种现象。是年二月,刘秀下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八月,又下诏:“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这三道诏令,似也有逐渐深入的意味。首先是禁止杀奴,其次禁止伤奴,再次具体解除了一条对奴婢十分苛刻的律令。贯穿其间的主导思想则是“天地之性人为贵”。
毋庸讳言,刘秀释放奴婢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六道释奴诏中,除了建武二年诏看不出明显的限制条件外,其他各诏,或限时间,或限地区,或地区、时间均限,确乎不像某些人所想的那样彻底。不过,对于历史现象,不可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而应该放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去作考察。诚如是,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刘秀的释奴诏令使相当大的一批奴婢获得解放,这对增加社会劳动力,缓和阶级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卖人法”、“略人法”等禁令的重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自耕农沦为奴隶的发展趋势。总之,东汉一代奴婢问题较西汉有所缓和,时代前进的因素固然重要,但刘秀多次释奴的影响,显然也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