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5月8日,德国无条件投降4年之后,议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53票同意、12票反对通过了《基本法草案》。6名基督教社会联盟代表认为《基本法草案》的联邦制特征不足,投了反对票。
按照盟军在“法兰克福文件”中的要求,《基本法草案》本来应该由三个占领区各州的居民表决通过。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见2.3节),盟军授权各州总理将《基本法草案》提交各州议会批准。只要三分之二的州的州议会以多数通过这一《基本法草案》,《基本法草案》即生效。
除了巴伐利亚州以外,其他各州的议会都以多数通过了《基本法》。德意志党、中央党、德国共产党以及南石勒苏益格选举联盟对《基本法》投了反对票。在符腾堡-霍亨索伦州,基民盟代表多数或者投反对票,或者弃权。巴伐利亚州的社会民主党和基社盟在威廉·赫格讷的领导下对《基本法》的联邦制特征提出质疑,要求全民公决。在盟军拒绝这一要求之后,基社盟仍然对《基本法草案》持反对态度。由于《基本法草案》在其他州的通过已经成为定局,它也认识到已经不可能阻止《基本法草案》的通过。1949年5月20日,巴伐利亚州议会在经过长达17个小时的讨论后对《基本法》进行了表决,结果101票反对,63票同意,《基本法草案》未在该州获得通过。尽管如此,巴伐利亚州议会同意,当《基本法草案》在2/3的州通过之后,对于巴伐利亚同样有效。
1949年5月23日,议会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州总理以及各州议会主席签署了《基本法草案》,并宣布《基本法草案》于次日起生效。1949年8月16日,德国举行联邦议院大选。1949年9月7日,联邦议院第一次召开会议。1949年9月15日,康拉德·阿登纳(基民盟/基社盟)当选联邦德国第一任总理。在9月12日的联邦代表大会上,特奥多尔·豪斯(自民党)当选联邦总统。在此期间,各州政府任命了联邦上院的42名代表,柏林派出4名不具表决权的代表。1949年9月7日,代表们在当时的首都波恩举行了联邦上院的第一次会议。国家中各个联邦机构的成立,标志着联邦制度在德国又重新开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