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德国联邦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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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单一化的内涵

1949年《基本法》所确立的联邦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它对联邦和州的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随着形势的发展它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对于这些问题,单单进行宪法文本的分析并不足以说明,只有从《基本法》的规范和它的实际运作两个方面出发,在具体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考察,人们才能找到答案。1949年之后联邦制的发展可以从很多角度进行考察,由于篇幅所限,本书不也不准备提供一个对之全面的分析和介绍,而主要分析一些重要的节点和趋势,以使人们从中洞见其整体的发展。

1949—1969年是战后德国联邦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此间发生了不少重大事件,比如巴登、符腾堡-巴登、巴登-符腾堡三个州于1952年4月合并为“西南国家”——巴登-符腾堡州,建国时的12个州减少为10个;1957年萨尔州回归联邦德国,又使州的数目增加到11个;1961年联邦宪法法院的电视判决,维护了州对媒体政策的管辖权。与这些事件的引人注目相比,《基本法》所规定的联邦制在开始运行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强烈的单一化趋势并不为大众关注,然而,它对德国联邦制后来的发展却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决定了战后联邦制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方向,后来所谓的“合作联邦制”和“政治纠缠”体制,从某种角度看不过是制度上用来实现单一化目标的不同策略。

因此,在分析德国联邦制1949—1969年这一阶段的发展前,有必要首先详细介绍一下“单一化”(Unitarisierung)这一在德国联邦制研究中经常出现的概念。

“单一化”词出自德国著名宪法法学家康拉德·黑塞。他在1962年出版的《单一的联邦制》国家一书中用单一化一词贴切地概括了德国联邦制从1949年到当时的发展状况。从此,单一化成为这一时期德国联邦制的一个标签。

所谓单一化,指的是法律、规章、政策在整个联邦范围划一的趋势,其目标是实现《基本法》所推进的“生活条件的统一”。1949年后权力向联邦的推移是它的伴生现象。但单一化不同于中央集权化。尽管二者都存在权力向中央(联邦)推移的现象,但中央集权化的目的就是把决策权集中于中央,权力的推移意味着中央对它的垄断;而单一化追求的却是全国统一,决策权向中央(联邦)的推移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对决策的垄断,而且除了权力向联邦推移,单一化还有其他实现方式。正如德国的情况表明,在权力向联邦推移的过程中,代表州政府利益的联邦上院同样扩大了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共同和联邦一起制定出全国统一的规定。不仅如此,各州之间还相互合作协调,在自己的专属立法权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助长了单一化的趋势。

单一化趋势的两个表现——立法权和行政权向联邦推移、联邦和州为维护“生活条件的统一”共同制定出划一的规定,在1969年之前德国联邦制的实践中都已经非常清楚地表现出来。因此,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议会委任的专业委员会断定:自德意志联邦成立之日起,自19世纪努力以民族国家的德意志帝国取代邦联式的制度以来,单一化的趋势主导了德国联邦制。这一趋势在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中得以继续,在魏玛共和国中在更大的程度上得以继续;这种发展随着1934年纳粹独裁完全取消联邦制而达到顶点。

尽管注意到联邦制的观念,《基本法》也为联邦德国开启了单一化发展的可能性,尤其在其联邦与州的立法责任的划分中。单一化的发展不仅涵盖立法领域,而且也包括行政领域,在此方面,它尤其是以对州的活动发挥强烈影响的联邦的财政捐款(Dotation)的做法以及州自己乐于在联邦没有制定规章的领域服从通过“自我协调”而作出的统一规定为基础的。这在1961年就已经导致联邦德国被称为“单一的联邦制国家”。(LT Kommission NRW,1990:46)在此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即单一化对于联邦制来说是不是一种不好的倾向?单一性是不是联邦制的一种反面,甚至违背《基本法》呢?其实学术界对此早有定论:单一主义(Unitarismus)和联邦主义(Federalism)都是影响联邦制国家发展的力量,也代表了它不同的发展方向。只不过联邦制国家中单一主义或者说向心力量占据主导地位时,常常不被认为是一种较好的状态,因为它可能损害联邦制,使之变形或变质。当然,在联邦主义或者说离心的力量过于强大时,情况也可能同样如此。其中的是是非非,人们可以从德国联邦制讨论中常被提到的两个原则上不同的联邦制发展方向中看出:一个方向将其重心放在州的自主性和自我责任上。它不仅以《基本法》蕴含的权力分立的原则为基础,而且更多地在其中看到一种以联邦制的思想为主导的解释的合理性,即只有这样,德意志民族和各州情况的丰富的多样性才能免于一个中央权力国家机关的广泛影响而得以保持,并且根据我们的历史经验才能防止其中隐藏的危险……另一个方向认为过分强调联邦主义的原则对于国家生活健康地向前发展和重大的国家任务的执行是一个障碍。在这种观点看来,保持一种太严格的州独立的国家属性也会阻挠欧洲一体化,后者在不干涉到联邦和州的国家法地位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Kimminich,1987:1143)哪一个方向更为合理,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但首先可以断定的是:在联邦制国家中,单一化本身并不是什么“坏东西”,而是在一定阶段或时期的一种正常的发展趋势,一种正常的应对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它与“凝固不变”或“制度硬化病”毫无关系。因为,除了联合的成分,整合性和划一性的成分同样在联邦制国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如德国学者洛塔指出:“联邦制国家也应该保证一个实质性的统一体——一个‘更完美的联盟’。它含有一种不容忽视的统一的目标取向——对德意志联邦制国家的历史来说尤其完全如此。(生活条件的)统一是一种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如德国统一之类(!)——对联邦国家制度所要求的效能,宪法或许也把它作为本身相应的效能压力施加于其创立的制度结构上”。(Lhotta,1991:254)冈特·基斯克尔同样指出,联邦德国在1949年对联邦制结构的选择“是为了整个联合体的良好秩序,而不是为了保护州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Kisker,1971:104)。

德国学者鲁道夫·斯门德在1968年就提出了这样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联邦制国家在具体的历史情况下能够是一种有意义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有意义的问题解决方法?(Smend,1968)梅恩茨根据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情况对此作出回答:当一个社会只是缓慢地在社会统一和整合的道路上前进的时候,因为这一过程受到宗教、语言文化以及社会经济等类型的强烈的结构断裂的阻碍……联邦制可能就是一种有助益的手段,它可以使国家统一完全得到维护,尽管对异质性的部分自决权作出了必要让步……长期看来,基础设施和经济差异的消除以及生活条件一致性的加强,在联邦制国家内比在自立的国家之间更可能发生。(Mayntz,1990:234)正如德国学者沃尔夫冈·策指出,单一化的倾向早就作为一种“统一联邦制”(Zeh,1977)而存在,其离心的因素与其说是人们所希望的,不如说得到了容忍。这在1949年《基本法》构建的联邦制的制度安排中可以清楚地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