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看一下《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前欧共体对德国联邦制发展起到的影响。
阅读一下联邦上院批准欧洲一体化条约的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讨论内容,不难看出,联邦上院成员在过去几十年间一直对两个方面颇有怨言:一是联邦政府在讨论欧共体(或欧盟)条约以及制定相应的批准法案的各个阶段不向州提供充足的信息;二是联邦向欧盟让渡权力时州的权力相应受损。
早在1951年6月,时任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总理的卡尔·阿诺尔德在联邦上院讨论批准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立条约时就说过,州将会“被降格为纯粹的行政单位”(Bundesrat,1988:46)。35年之后,在联邦上院讨论批准《欧洲单一文件》时,担任莱茵兰-法尔茨州总理的伯恩哈德·福格尔也表达出同样的担忧:“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制结构的重大进攻是与已经完成的《欧洲单一文件》刚刚规定的主权让渡联系在一起的。无论在自己的主权方面,还是在受到《基本法》保证的参与联邦立法的权力方面,州都受到影响。这要求州更好地参与国家之间的意志形成过程……联邦必须为在欧洲共同体框架内与州的共同决策而努力,并给予州空间,使其利益和要求引起注意。”(Bundesrat,1988:315)而在讨论过程中,巴伐利亚州政府代表的发言更为激烈:“对德国各州职权可能的进一步进攻不仅涉及单个的州的权力流失,州的国家属性自身也陷入危险。州将降格为不过是依附于布鲁塞尔和波恩的行政单位。因此,我们联邦国家的宪政制度从根本上受到危害。”(同上,第323页)
而在德国宪法法和政治学文献中,学者们对州的权力是否流失这一问题给出了不同的评价。宪法法学者弗洛温认为,在德国宪法的实际运作中,与50年代相比现在州的重要性已经提高。与德国各州地位自1949年起由于职权向联邦以及欧洲共同体的转移而下降的评价不同,针对对欧盟的疑虑,他指出在《欧洲单一文件》之后欧共体的立法更多介入州的权力不过是一种“可能性”(Frowein,1989:285)。政治学家赫尔贝克也指出,不论实践还是相关的研究成果都表明,有关州对欧共体事务的参与赤字的抱怨并不恰当(Hrbek,1986:24)。
先看第一个问题,《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前联邦德国已经向欧盟移交了哪些权力。列举了在《欧洲共同体条约》基础上移交给它的专属权力和竞争性权力。与欧盟成员国的议会不同,欧洲共同体(欧盟)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并不拥有所谓的决定一切职权的权力(Kompetenz Kompetenz),也就是能够选择宪法、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原则上对每一事物都能立法作出规定。它们的权力基于“有限的单独授权”原则,只能在条约明文规定的领域制定法律法规。类似于联邦与州立法权的划分,欧共体与成员国在立法权的划分上也可分为共同体的专属权力和竞争性权力。在共同体的专属立法领域,成员国完全丧失其管辖权,因为条约一生效,权力就已经被移交给欧共体。而在共同体的竞争性立法领域,只要共同体不行使这一权力,成员国就有权作出法律规定。一旦共同体发布其方针,成员国就有义务使它们国内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与之一致。
再看第二个问题,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前州失去了哪些权力?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议会“德国和统一的欧洲之内联邦国家制度的保持和发展”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一部分中列举了经济、教育、科研、文化和环保等方面所受到的影响(LT Kommission NRW I,1990:139-141)。但是,报告也没有按照前面所述的欧洲一体化的几个阶段精确地描写出州权力损失的程度。在经济方面,与其说它详细地列举了州权力的损失,不如说它描写了一种可能的放射效应,也就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属于州的专属权力的教育和文化政策,只有极少边缘领域成为欧共体规制的对象。与经济政策一起被称为共同体活动的两个“通道”之一的环境政策中,在放射保护、水资源法以及垃圾处理等方面一直给州留下不小的自主空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里斯本条约》在这方面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这样看来,至少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前,州的权力所受的影响并没有人们臆想的那么严重。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自德国建国以来,州的立法权一直受到侵蚀,本来已经所剩无几。在创造统一的生活条件的宪法规定下,联邦不断系统行使和扩大其竞合立法权,州的立法权不断受到削弱。州所拥有的专属立法权越少,能够向超国家机构转移的权力自然也越少。不过,州的这种损失因联邦上院日益扩大的参与联邦立法的权力而得到了弥补。联邦立法中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的法律不断增多,主要还是因为代表州的立法机构相对于联邦立法机构地位的提高。另一个原因在于作为德国联邦制典型特征的联邦与州的政治纠缠体制。横向和纵向财政平衡制度、《基本法》第91a和91b两条规定的共同任务、联邦与州之间及州与州之间多种多样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方式,使权限和责任在这个两级的联邦制国家中的归属变得越来越不清楚、越来越不透明(参见第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