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德国联邦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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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战后德国联邦制发展的几个阶段

根据战后德国联邦制发展的一些阶段性特征,本书把它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1949年体制的完善时期(1949—1969)

这一时期,除了某些制度上的完善,例如联邦在结束盟军占领状态后获得国防方面的职权以及在原《基本法》中悬而未决的某些关于联邦与州的财税权限分配问题最终得到解决,德国联邦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949年的宪政体制在联邦和州的政治活动家的实际操作中得以具体化,并已经在某些方面超出了宪法规定。由于战后重建的需要、地区差异的逐步缩小以及对联邦内“生活条件的统一”《基本法》第72条第2款,1994年宪法改革后为“建立同等价值的生活条件”取代。的追求,原本联邦与州共享的竞合立法权(konkurrierende Gesetzgebung)的项目大部分由联邦行使,联邦的框架立法也日益详细,立法权事实上大幅向联邦推移,在行政及法律的执行方面也越来越倾向举国一致的规定。这一变化被德国著名宪法学家康拉德·黑塞(Hesse,1962)称为“单一化(Unitarisierung)”,德国也开始被称为“单一联邦制国家”。与此同时,联邦通过有目的的项目性拨款(援助行政)在许多领域介入原本属于州管辖的事务,而各州则越来越多地通过上院和种类繁多的联邦和州的共同委员会参与联邦决策,与联邦的合作不断加强。

(二)合作联邦制及政治纠缠的成型和成熟时期(1969—1990)

这一阶段,在经济不断增长、社会日益同质化、合作联邦主义及宏观计划思潮兴起的背景下,第一届红黑大联合政府于1969年通过宪法改革将50、60年代的联邦与州的合作实践制度化和系统化,特别是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基本法》第92条第1款。以及大税收联盟的建立,使联邦的权力再度得以扩张,德国进入了以政治纠缠为典型特征的合作联邦制阶段。在实践中,这主要表现为联邦和各州通过各种新设立的计划委员会就各种国家任务进行的计划协调和合作。70年代后,随着计划不再为人迷信、石油危机的冲击及大联合瓦解后两大党在政治上的对抗(社会民主党和联盟党分别掌握下院与上院多数),这种政治纠缠的弊病不断暴露出来。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联邦制于80年代步入微调阶段。这一时期,由于上述原因以及经济低速增长时代的到来,联邦制改革的呼声在政界和学术界日益高涨。科尔上台后,联邦政府有意识地减少了对共同任务的参与及联合出资的做法。一些州,尤其是经济富裕的巴伐利亚、黑森等州,日益强调州的自主及自立。但是,这种微调主要是体现在政策实践中,而非联邦制本身的制度调整,所以,德国著名联邦制专家阿图尔·本茨贴切地称之为一段“累进变化的过程(inkrementale Vernderungsprozesse)”(Benz,1999:141-143)。

(三)两德统一与欧洲一体化的冲击与调整阶段(1991—2006)

20世纪90年代后,两德统一使合作联邦制的基础日益受到侵蚀。尽管1991年的统一在原有的联邦制框架下得以实现,然而,5个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等方面与旧联邦州迥异的新联邦州的加入,使德国联邦制的社会环境由同质走向异质,由均衡走向失衡。这种变化加大了联邦层面决策、各州执行联邦法律以及联邦与各州合作协调的难度,原有的财政平衡制度也因此被推迟到1995年才在5个新联邦州适用。在此背景下进行的1994年宪法改革加强了对联邦行使竞合立法及框架立法权的限制,并规定原有竞合立法项目中联邦制定的法律在不再具备统一规定的必要性时可由各州自行立法取代。与此同时,欧洲一体化作为“一种中央集权化的过程”(Renzsch,2002:48),使传统民族国家的调控和规制(立法)功能日益向欧盟转移,这对《基本法》所规定的联邦与州的职能划分造成极大冲击,特别是严重威胁和侵蚀着州的专属立法权。1992年,各州在与联邦商讨上院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过程中,终于成功地使《基本法》的一些条款得到修正。按照这些修正后的条款,日后的任何一项主权让渡都必须经过上院批准,欧盟涉及各州管辖领域的规定应由州指定代表参与谈判和决策。参见《基本法》第23条,德国学者称之为《欧洲条款》。这样,国内的合作联邦主义机制被复制于欧盟问题上。随欧盟政治一体化继续向纵深发展,特别是欧盟制宪的进程,2006年联邦制改革进一步使德国某些内政政策领域的权力结构欧洲化,欧洲一体化已经触及联邦制的目标、工具以及治理哲学。

(四)2006年和2009年联邦制改革

90年代的改革大多只是应对性的政治妥协,并没有根本改变联邦制本身的结构。随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的持续低迷、社会福利危机的加深以及两大党政治竞争的日趋剧烈,合作联邦主义和政治纠缠被人们视为一种“自我封锁”的机制参见Scharpf,2002.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重新联邦化”(Ref-deralisierung)、“消除纠缠”(Entverpflechtung)、建立联邦与州相对分立的“竞争式联邦制”(Wettbewerbs f-deralismus)的呼声此起彼伏。施罗德第二次当选联邦总理后不久,即于2003年秋成立了由上下两院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把联邦制改革作为目标。然而由于各党派以及联邦和各州政府不能达成共识,这一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于2004年12月流产。2005年“红黑”大联合政府组成后,联邦制改革再次成为联合政府施政纲领的重要目标。经过一年的谈判协商,由两党支持的改革方案终于在2006年9月纳入《基本法》。这次改革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联邦制改革,它取消了联邦的框架立法,大幅度调整了联邦竞合立法的内容,取消了联邦和州某些共同任务的项目,并允许各州对联邦竞合立法领域内的某些法律进行“偏离立法”(abweichende Gesetzgebung),在扩大州的自治权的同时,减少了上院对联邦立法干预的广度和深度。在这次改革的基础上,联邦制第二步改革方案最终于2009年3月得以提出,进入联邦上下两院的立法程序,并于6月12日最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