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在其名著《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曾说过这么一句至今发人深思的话——“政治体制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这就是政治上的首要问题”(Huntington,1989:5)。它提出了所有政治体制,特别是联邦制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通过不断的“制度结构的再生产”(Hesse/Benz,1988:73-74)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任务的能力问题。
正如德国学者菲亚尔科斯基所说,联邦制这样的宪政和政治管理机构可以被解释为某种解决问题的努力(Fijalkowski,1989:160)。它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自己必须不断根据新的问题状况进行调整,以免失去合法性。因此,联邦制不是一种僵死不变的结构,而是一种“动态的制度”,它必须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调整自己的制度安排,涉及联邦机构、权力划分的宪法规定也必须不断受到检验,在某些情况下还会被修改。德国联邦制从1949—2009年的发展以及至今为止通过的52个宪法修正案验证了这一点。
回顾德国联邦制在这60年间走过的道路,不难发现,尽管1949年《基本法》所确立的联邦制原则上保留下来,但在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方面、特别是财政关系方面,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变。一方面,德国依旧是一个复合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之间功能性的权力划分保持不变,立法权多由联邦掌握,行政方面则主要由各州做主,联邦上院依然是各州参与联邦意志形成的机构。另一方面,经过1969、1994和2006年几次大改革,联邦和州专属立法、竞合立法的范围及其行使条件与1949年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联邦的框架立法不复存在,必须经联邦上院批准的法律大幅度减少,德国联邦制出现了从单一的合作联邦制国家走向竞争联邦制国家的趋势。
联邦制的这种变化是德国联邦和州以及各党派的政治行动者在这60年间为解决种种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博弈的结果。在联邦制及其他制度组成的行动通道里,联邦和州以及各党派的政治行动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追求各自和共同的目标,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解决自己和共同的问题。而随着政治上的利益结构和冲突结构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结构的变化,他们又不断改变联邦制的规则,或者对已有的规则作出新的解释,使德国的复合联邦制一步步走向单一的合作联邦制,而后又转向竞争联邦制的模式。
这种变化恰恰说明了德国这60年间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变化,或者说符合了这些变化的需要。事实上,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就是联邦制发展的动力。单一化的联邦制国家无疑是战后国家重建的一种要求,而合作联邦制、政治纠缠既是单一化的一种继续,也是随德国向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的发展在制度上对国家职能扩大的一种反映。去纠缠化、竞争联邦制则是在两德统一、欧洲一体化极大地改变了德国联邦制内部和外部环境的情况下,联邦制作出的一种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