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绩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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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新会计准则的理论解读

我国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主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做出详尽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处理。其中,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加以理解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阶段的支出(简称研究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简称(开发支出),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或该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并且,新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新准则将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是符合资产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的。因为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有计划的调查阶段,此阶段的支出因为目的不是产生具有未来收益的经济资源,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其研究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故此阶段发生的支出应直接计入损益;而开发阶段则是指在开始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阶段,此阶段虽比研究阶段前进了一步,具有针对性,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满足上述确认条件下能够予以资本化。

相比《企业会计准则》2001年版中的将研发支出全部当期费用化的做法,新会计准则将为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信息使用者带来诸多益处。

1.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将其放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八个着力点之首。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自主创新投入,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成长性、高创新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是国家进行自主创新的领军行业。研发支出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研发经费投入后,其效果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体现出来。而在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管理者的任期并不是永久性的,特别是在目前,我国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提升与企业经营业绩存在较大关联。按照之前的旧准则,把研发支出统一当作当期费用,必然会引起本期利润的下降,这会造成管理者不恰当地削减企业的研发支出提高会计业绩的现象,使企业长期发展利益受损。而在新准则中,企业在开发上的投入并不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这样做就能够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他们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确保高新技术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地发展。

同时,在国家最新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相当于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有益于其持久发展。因此,新准则对内部研发费用的规定不仅在于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是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是科学发展观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现。这将使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发展的良性循环周期,刺激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2.有利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研发投入可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增加企业未来价值、扩大股票市值最有利的手段。但之前我国会计准则中费用化的政策,不能在财务报表的资产数据中显示研发信息,企业无法向外部投资者有效地传递自己在这类资产上的投入,使这些本来客观存在的资产,在企业账面上不能如实反映,反而成了账外资产。

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在研发费用的披露上面做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不仅需要在表内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的金额,还应单独在“无形资产”项目下设置“开发支出”科目,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这样规定,不仅统一规范了企业的研发费用的披露,也扭转了高新技术企业账外“隐形资产”的局面,使得有关监管部门也可以统一进行管理。同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的披露要求,更加有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大大减少研发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强报表的信息透明度,减少了中长期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因此,新准则的规定是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中的明晰性原则的,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会计报表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3.有利于企业对研发活动进行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

旧准则规定研发支出费用化,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无法划清成功开发与不成功开发的界限,无法对研发活动进行准确地成本效益核算。当企业研发活动不断增加时,企业的研发资源却不能得到有效的成本效益核算,这不能不说是对宝贵的研发信息资源管理的一种遗憾。而将研发支出计入管理费用或是计入长期待摊,都会使报表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管理产生错觉。新准则的出台弥补了此缺憾。不仅可以划清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的界限,使企业的成本、费用真正做到配比,也使得企业对研发活动进行成本效益核算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