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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打包放款

一、概念

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出口商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以后,在采购与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遂用正本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加工、包装及运输,并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按期发货、按时向银行交单和收回货款。因这种短期贷款一般主要用于出口商品的生产包装或运输等,因此习惯上称之为“打包贷款(Packing Financ e)”。

二、打包放款业务的作用

叙做打包放款可以使出口商获得短期资金周转,办理出口备货、备料、加工等,使出口贸易得以顺利进行。

三、打包放款业务的特点

(1)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

(2)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

(3)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四、打包放款的对象

企业(出口商)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即可凭海外银行开来的以企业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叙做出口信用证打包放款。

五、打包放款的条件

企业如需办理打包放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有人民币账户或外汇账户的企业。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和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企业须有出口亏损弥补来源,有健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应向银行提供有关外销合同,如属代理出口须提供代理协议,以便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

(5)企业应向放款银行提供财务报表,以便银行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6)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7)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

(8)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9)最好能找到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10)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企业所经营的范围。

(11)信用证开出的国家政局稳定。

(12)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3)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4)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

六、打包放款的操作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打包贷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等,加盖公章及有权人签字,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2)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3)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

(4)批准后,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企业的用款情况。

(5)企业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收汇后及时还贷。

七、申请打包放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1)信用证正本。

(2)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3)外销合同。如属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

(4)境内采购合同。

(5)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6)公司章程复印件。

(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或新增资企业)。

(8)连续两年的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述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三资企业、上市公司)。

(10)就此项贷款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规定)。

(11)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12)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13)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

(14)其他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八、打包放款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

(1)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60%~80%。

(2)打包放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兑换货币。

(3)打包放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利率执行,计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4)打包放款的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1个月,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5)展期: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时,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6)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