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外贸企业财务管理
8071300000035

第35章 境外加工贸易的管理

一、概念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工作重点

在行业选择上,以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选择上,以实力强、管理科学、出口产品有信誉的国内生产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以企业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重点。在地区选择上,应以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且与我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为重点。

三、审批权限划分

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 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核准。未经商务部许可,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得将境外加工贸易审批权限向下一级单位下放。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境外投资主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直接报商务部核准。

四、申报审批程序

(1)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申请后,应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同意后核准。

(2)须商务部核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同意后,报商务部。

(3)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上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应会签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地方经贸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

(4)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报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之前,应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外汇风险审查。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 300万美元)项目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和外汇风险审查,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5)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后,须填写《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登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核准文件、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商务部登记备案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6)投资主体取得批准证书后,应按规定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批准证书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办理购汇和汇出资金手续。投资主体投资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或通过购汇解决。

五、申报材料

(1)境外项目有关材料:

1)境外项目基本情况。

2)境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3)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4)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5)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6)外汇局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2)项目国内主办单位有关材料:

1)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4)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3)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优惠政策

(一)信贷政策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海外建厂提供信贷支持,包括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和短期外汇贷款,核定信贷额度,简化核贷程序和手续,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调利率。

(二)财政政策

1.国家财政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该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办法,并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并负责放款和回收。费率分别是:1年期1%,2年期1.5%,3年期2%。

2.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也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1)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我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予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其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我国政府从援外资金中对承贷机构进行补贴。“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合资合作建设、经营的生产性项目,或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等。

商务部是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银行。

“优惠贷款”使用的主要程序是:

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可能,我国政府同受援国政府就提供“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范围、承贷行、转贷行等签订政府间框架协议。我国企业和受援国企业在两国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前可以先行探讨项目,供我国向受援国提供“优惠贷款”时参考。我国企业在受援国考察项目前,须经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审核,并报商务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商务部和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对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分别向承贷行和转贷行推荐。申请使用“优惠贷款”的中方企业需向外经贸部提供项目考察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企业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双方企业草签的合资合作合同和章程、对方政府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证明等。

承贷行和转贷行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放贷。申请使用“优惠贷款”的企业需向承贷行和转贷行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还需提供其法定名称、地址、章程及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近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资料等。

双方银行就评估确认的项目签订借贷协议,贷款条件及使用、贷款的支取、还本付息、项目评估资、银行管理费等具体事宜在借贷协议中规定。

银行间借贷协议签订后,转贷行与使用“优惠贷款”的企业签订“优惠贷款”转贷协议并由企业提供还款担保。对于合资合作项目,合资企业的双方合作伙伴即为承担“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对于提供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的项目,中方供货企业可由承贷行和转贷行商定。

承担“优惠贷款”项目的企业在政府间协议和银行间协议的范围内实施项目,并接受双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转贷行根据借贷协议的规定按期向承贷行偿付“优惠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2)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用于支

持我国企业利用受援国当地资源和我国设备、技术,与受援国企业在受援国经营有市场、有效益,并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合资合作项目的专项资金。

“基金”使用的主要程序是:

企业拟使用“基金”赴受援国考察项目,须经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审核并报商务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申请“基金”的借款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有实力的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申请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方对借款项目投资金额的60%,其余部分需借款单位自筹解决。企业申请借款时,须提供不可撤销还款担保。

借款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意见、项目合资双方签订(或草签)的协议书、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我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项目立项的意见。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国内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及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等。

商务部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下达援外任务书、借款批复等。借款单位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及境外注册手续后,在商务部的监督下实施项目。

3.国家还允许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即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所获利润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转增资本金,免予调回、结汇。同时,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所获利润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可免予上交利润。“自获利起5年内”是指依据经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告确认的获利年度算起,连续计算的5年。

4.国家还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实行贴息政策。

周转外汇贷款是指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从境内中资银行取得的短期外汇现汇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之后得到的银行外汇贷款,均可申报外汇贷款贴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企业外汇贷款年贴息2个百分点。贴息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支付,元以下金额不计。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内。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每半年核拨一次。

贴息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申报贴息的企业将贴息资料经贷款银行核实后,于每年 1 月31日至7月31日前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对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贷款银行的省级银行核实后,于2月15日和8月 15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商务部。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外汇贷款贴息的资料进行审定后,将审定情况附《外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报财政部申领息金,同时抄送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申报外汇贷款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2)银行出具的外汇贷款合同,银行已收利息结算证明及企业付息结算清单。

(3)外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财政部与贷款银行总行核对有关数据后下达息金,同时抄送商务部。息金由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厅(局)于每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前下达至企业。企业收到息金做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3月31 日和9月 30日前向外经贸部、财政部报告贴息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外经贸部、财政部将对各地外汇贷款贴息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经批准享受外汇贷款贴息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外汇贷款的用途,挪作他用。

(2)擅自改变息金的用途。

(3)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息金。

(4)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企业有所列(1)、(2)行为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有所列(3)行为的,取消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所列(4)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

(三)外汇管理政策

1.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但为了解决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凡是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一律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简化外汇风险审查手续。

凡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商务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延长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四)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作为投资品的货物出口,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的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