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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资本金的管理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俗地讲,资本金是投资者为了开办企业而投入的本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立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作为最初的启动资金以及承担经营风险和保障。为确保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国家有关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在成立时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和登记符合规定标准的注册资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投资者如数向企业投入;凡是未申报注册资本,或未按规定期限和金额投入资金的,均不得申请成立企业。

企业资本金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资本金制度上。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责、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一、资本金制度的内容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

该制度规定,企业成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金,即企业开办时必须有最低限额的资金;不允许没有资本金仅依赖借款组建企业。企业成立时,一方面要确定资本金数额,另一方面要确定投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这一切都是为了保证法定资本金按期缴足,并明确产权关系。

关于企业设立时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在《公司法》等法规中有明文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如下: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

(二)验资和登记注册制度

该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国有企业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后才有效。工商管理部门在确认资本金后才给予登记注册。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分期投资,企业在收到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后,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成立后,再按规定的时间投入其余的资本金。

(三)资本金保全制度

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除非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减资外,投资者不得从企业中抽回投入的资本金。企业固定资产盈亏、毁损、报废等发生的净损失,库存物资因国家统一调价发生的价差损失,以及计提折旧等,均不得冲减资本金。

不过,有一种情况例外,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将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办法;但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债务责任。如果外方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四)资本金核算制度

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必须设置专门账户核算和反映。对于股份制企业,收到股东投入的股金应当按股票的面值作为股本入账;对于其他类型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但如果实收金额大于注册资本时,实收金额与以出资比例计算应收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同时,企业要按投资主体不同对资本金进行分类,并按具体的出资者分别计算各自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明确产权关系。

二、资本金制度的意义

资本金制度的建立,加强了企业对资本金的管理,保障了企业正常、有序、持续经营。(一)有利于保障企业所有者权益

资本金制度要求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这就保证了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损失直接转嫁给企业所有者,使所有者的权益从制度上得到了保证。同时,所有者权益有了保障,有利于企业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促进国民经济稳步、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正确计量企业的盈亏,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企业只有在资本金得到保全的前提下,收入超过成本费用的差额才是真正的利润。如果将生产经营中造成的损失直接冲减资本金,就会使企业出现未保本先获利的现象;反之,将财产溢余调整资本金,也会虚增经营利润。建立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明确了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计算范围,使会计核算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为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创造了条件。

(三)有利于健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企业要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要有一定的资本金;否则,无本以求利,更无本以负亏。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资本金制度是企业实现自负盈亏的前提条件,也是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动力。因为企业若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必须以本负亏,损害所有者的权益,这就迫使企业加强管理,不断谋求发展。因此,资本金制度是企业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前提条件。

(四)有利于理顺企业的分配关系

实行资本金制度从根本上理顺了企业产权关系,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企业的税后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由所有者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就从根本上理顺了企业的分配关系。

(五)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资本金是企业承担经营风险的保证金,是企业偿债能力的标志,也是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最高责任。建立资本金制度使企业具有适当的偿债能力,也使得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计算和分析有了具体的依据,从而大大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资本金的分类

企业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4种。

(1)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四、资本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要求

(一)资本金的筹集方式

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资本金时,要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作为投资的实物、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者的出资,或者按照投资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作为投资者的出资。经批准采用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本金的,应按照股票面值乘以发行股数作为企业的股本。

(二)企业筹集资本金的基本要求

(1)企业设立时,吸收的全体投资者的货币出资不得少于企业法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25%。并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企业的临时账户。

(2)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投资,其作价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 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

(3)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资产作为投资,已经租赁出去的资产在租赁期限未满时,不得作为投资。

(4)投资者的出资应当一次或分次缴齐。一次缴齐的,最迟的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齐。采用分次缴纳出资的,第一次实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认缴出资的15%,并最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齐。

(5)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6)据实登记投资者的出资。对于投资者以现金形式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应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入账;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账;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入账;对于各个不同投资主体的出资,还应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进行登记,并计算出各自的出资比例。

(7)企业的资本金应按规定的程序增减。企业的资本金确定以后,除非按规定程序办理增资和减资,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8)在企业的经营期间,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转让出资,但一般不得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