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尚书卫觊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1]。王政之敝,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帝从之[2]。
“注释”
[1]县:悬。悬命:命运所系。[2]帝:即魏明帝。
“译文”
尚书卫觊上奏说:“刑法,对于国家非常宝贵重要,但在人们私下的议论中,却遭到轻视;监狱官吏,关系到百姓的性命,但却被任用者所鄙视。国家的败坏,未必不是由于这一缘故。请设置法律博士。”明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点评”
社会上某些非常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司法方面的工作,却使用素质比较低的人去担当。这对于国家的安定、百姓的安康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社会上对法律人员的轻视是问题的根源。儒家学说对刑法的抵触和贬抑是文化上的根源。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