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卫鞅欲变法[1],秦人不悦。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2]。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3]。”甘龙曰[4]:“不然,缘法而治者[5],吏习而民安之[6]。”卫鞅曰:“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7],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8],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9],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10],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11]。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12],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13];事末利及怠而贫者[14],举以为收孥[15]。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16]。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7]。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下令。令行期年[18],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19],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20],黥其师公孙贾[21]。明日,秦人皆趋令[22]。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
“注释”
[1]卫鞅:商鞅本是卫人,故亦称卫鞅。[2]乐成:乐于享受成功。[3]法:效法。故:传统。[4]甘龙:秦孝公时大臣。是变法的反对派。[5]缘:沿着,顺着,遵循。[6]习:熟悉。[7]溺:沉迷不悟。[8]左庶长:秦国官爵名。掌握军政大权。[9]什伍:五人为伍,十人为什。相收司:互相举报。连坐:一家有罪,十家同坐。[10]举报一人与斩敌一人均赐爵一级。所以说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11]降敌者与知情不举者均诛其身,没其家。所以说不告奸者与降敌者同罚。[12]僇(lù)力:并力。本业:指农耕。[13]复:除其赋税、徭役。[14]末利:工商。[15]收孥:收其妻子,没为奴隶。[16]属籍:宗室之籍。[17]芬华:显耀,荣耀。[18]期(jī)年:一年。[19]君嗣:君主的继承者。[20]傅:老师,师傅。[21]黥:墨涅其面。一种刑罚。[22]趋:向,附,从。遵从。
“译文”
卫鞅想变法,秦国的贵族都不高兴。卫鞅对秦孝公说:“对下层人,不能和他们商议开拓,只能和他们分享成功。讲论至高道德的人,与凡夫俗子没有共同语言,建大业者不能与众人商议。所以圣贤之人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拘泥于传统。”甘龙说:“不对,按照旧章来治理,官员熟悉而百姓安定。”卫鞅说:“普通人安于旧习,学者往往沉迷于所知而不悟。这两种人,让他们做官守法可以,但不能和他们商讨法规之外的大事。聪明人制定法规,笨人受制于法;贤人因时而变,无能的人拘泥于成法。”秦孝公说:“说得好。”便任命卫鞅为左庶长。卫鞅制定变法的法令。下令将人民编为五家一伍、十家一什,互相监督,犯法连坐。举报奸谋的人与杀敌立功的人获同等的赏赐,知情不举者与降敌者给以同等处罚。立军功者,可以获得上等爵位;私斗者,以其轻重程度处以轻重不等的刑罚。致力于农业,耕田织布生产粮食布匹多的人,免除他们的赋役。从事工商、因懒惰而贫穷的人,全家收为奴隶。王亲国戚没有获得军功的,不能享有宗族的地位。明确由低到高的各级官阶等级,分别配给应享有的田地房宅、奴仆侍女、衣饰器物。使有功劳的人获得荣誉,无功劳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显耀。法令已详细制定但尚未公布,卫鞅怕百姓难以确信,于是在国都的集市南门立下一根长三丈的木杆,下令说谁能把它拿到北门去就赏给十金。百姓们感到此事很奇怪,没人去搬。卫鞅又下令说:“能拿过去的赏五十金!”于是有一个人拿着木杆到了北门,立刻给予五十金的重赏。卫鞅这才下令变法。变法令颁布一年后,秦国百姓前往国都控诉新法不便于民的数以千计。这时太子触犯了法令,卫鞅说:“新法不能施行,原因在于上面有人带头违犯。”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将他的老师公子虔处刑,将另一个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以示惩戒。第二天,秦国人都开始遵从法令。新法施行十年,秦国路不拾遗、山无盗贼,百姓勇于为国作战,不敢再行私斗,乡野城镇都得到了治理。这时,那些当初说新法不便的人中,有些又来说新法好,卫鞅说:“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把他们全部驱赶到边疆去住。此后老百姓再也不敢议论法令的是非。
“点评”
商鞅变法的核心是以军功制取代世袭制,严刑酷法取代了温和的人情。他深知:变法的第一步是建立百姓对法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可是,法律并非万能,必须辅之以道德的教化。使守法真正成为百姓自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