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传入我国,曾被认为如“水上浮油”。然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信托法已融入我国经济的部分领域,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的信托投资业务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外资流入中国也有采用信托方式。在国际化市场经济时代,产生于英美法的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不断创新发展。日本2006年12月15日通过、2007年9月30日实施新信托法,该法创立了不同于英美法信托的“有限责任信托”,即受托人就该信托的一切信托财产负担责任债务只限信托财产负其履行责任。这一创新致使日本涌现出大量积极果敢地运用资产的信托公司,社会效果良好。我国2001年完成制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信托基本法制在我国已经形成。但是,信托登记法至今未纳入有关部门的立法日程。2006年6月20日,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在上海浦东建立“上海信托登记中心”,6月21日该中心在浦东正式成立。然而该中心的信托登记尚属自愿的信托基本信息登记,实质意义上的信托登记仍无法可依。出现这种状况,一是因为经验不足,二是我国从事信托研究的人才不多,信托研究尚不够深入。高凌云君,曾留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研习比较法,获硕士学位,继而留学美国威拉姆特大学,在该校法学院从事过信托法的学习与研究,获法学博士学位,归国后到复旦大学工作,2008年,同我一起承担了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委托课题《信托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该课题已经评审结项,引起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及中国银监会的关注与重视。高凌云君为此课题的完成作出了积极贡献。现高凌云君将她多年研究完成的信托法书稿的电子版发给我,并向我索序。我乐见此成果,并认为这是一部有助于提升我国信托法研究水平的着作。因我虽关注信托法问题,但信托法并非我的研究专攻,故仅草草数语,权作序,相信学习、研究信托法的读者会从此书中获得较多信息并受到启发。企盼中国信托法制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不断创新与发展。
刘士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复旦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负责人
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