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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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新闻传播媒体的行政管理(3)

根据《办法》的规定,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须向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由中国记协或各省市台办具体负责接待并发给《采访证》。台湾记者须凭采访证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在采访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当的手段采访报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宣传报道纪律的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未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记者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节 新闻传播媒体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管

一、报刊出版秩序的监管

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经过“申请-批准-登记”程序被授予合法地位,只是完成了媒体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而更多的管理任务还是体现在对媒体日常运作秩序的监管上。这种日常的监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遵守有关部门审定的媒体创办宗旨与编辑方针、追求社会效益的传播内容的监管;二是版面、网页、播出时段的日常运作是否有序化的媒体运行秩序的监管。在这两类管理目标中,相比较而言,对于媒体无序运作的监管显得尤为突出。

自20世纪90年代初报纸纷纷扩版、调整版面,报纸出版的无序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不少报刊社,受利益驱使违反报刊出版的有关规章,擅自超越经审定的办报办刊宗旨,或自由变换出版物形式,如搞一号多报、一号多刊、一号多版;或出卖刊号或出卖版面,搞钱权交易。甚至搞非法出版,未经任何合法化手续,擅自出版或盗印报刊;或是刊号已被撤销,但报纸出版仍在继续;或擅自增加报刊主办、协办和合作单位,将部分或全部出版权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以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名称作报头,变相出版新的报纸;或利用报纸的地方广告专版刊登新闻消息等非广告内容、充作新的报纸;或擅自出版各类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或将报纸的临时增版、增期搞单独发售及散发赠送;或未经申请批准自行出版地方版、时段版、变更开版,等等。

报刊是连续出版物,在履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后,必须自始至终地遵循申请注册批准时被确认的所有登记事项,包括办报办刊宗旨、编辑方针、专业分工范围、刊期、开版等。期刊和报纸的出版规范,在《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均有明确要求。期刊出版秩序管理方面:经过批准登记的“公开”或“内部”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登记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期刊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的,按归口管理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核批,领取一次性的“增刊许可证”。增刊出版时必须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注明“增印”字样。增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同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是期刊合法出版的凭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这些规定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来说应该算是常识,然而,乱增刊期的违规现象却“怪招”迭出。随意缩短刊期是突出表现之一。某些刊物申请注册的是“月刊”,却能见到“半月刊”、“旬刊”之类的第二种甚至第三种版本。二是随意增刊。一些刊物不办理任何手续或一劳永逸,动辄打出“增刊号”,不受“一次性”限制,把“增刊”当谋利手段。三是“一号办多刊”。母刊名下办多份子刊,内容上明显偏离审定的办刊宗旨。

报纸出版秩序管理方面有如下规定:创办“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正式报纸,在由报纸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的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创办报纸的宗旨和专业范围,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报纸的名称、刊期、开张、版数、发行范围及方式和其他事项;未经有关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属非法出版;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擅自改变办报宗旨、编辑方针和专业分工范围;非正式报纸或期刊改为正式报纸或期刊,须按创办正式报刊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报纸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增期和中断出版等,都必须履行相应的申请报批手续。增版、增期的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版、增期的印数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正式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上述各事项,中央单位的报纸,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从报刊出版违规的实际情况看,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擅自改变刊期、随意改变开版或版数、临时增版(上午版、中午版或下午版)、增刊(专刊或专版)、增出“号外”,或是将专版、专刊、临时增版增期转由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或是用一个刊号办多份报纸(如出版名称不同的子报或多种版别如地方版),或是故意把专版、专刊名的字号放大并让其占据报头位置,造成一种假象。

报纸违规出版突出的问题之二是擅自出版各种增刊、专刊(或周刊),或者搞“一号多报”。不仅小报严重存在这种现象,有一定知名度的大报有时也会出现违规行为。如1997年7月1日,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在组织“庆祝香港回归”的报道期间,未经申请批准出版发行了97版共109万份《广州日报》,分成上午版、中午版、下午版三种版别。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责成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作出深刻检查、并处以罚款98.5万元。新闻出版署就这一违规行为向全国作了通报。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30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30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违反出版秩序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以“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为代表的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直接或间接取代报头名称,专刊、专版俨然是一份单独的报纸。为制止这种无序的状况,新闻出版署1992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发出加强报纸“周末版”管理的通知,规定“周末版”等各种称谓的专版名称的字号应明显小于报名字号,出版“周末版”当天的报纸各版的版面天头位置应刊登报名或与“周末版”刊名同时刊登,不得只刊登“周末版”刊名,“周末版”的开张应与报纸的日常开张一致,“周末版”应与当日报纸作为一个整体一起发行,不得单独定价和发售。

有关出版秩序问题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直接或变相转让、出卖报刊号或版面行为。在我国,媒体创办之所以实行批准登记制度,其目的就在于使各级主管部门能够对媒体刊播内容予以直接指导。如果通过金钱交易或其他交易的方式可以获得媒体话语权,批准登记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所以,直接或变相转让、出卖报刊或版面的行为同非法从事传播活动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少差别。因此,转让、出卖刊号或版面的行为在《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范管理文件中均被明文禁止。

非法出版,主要表现为伪造、假冒合法出版的报刊名称从事非法出版和未经申请批准、登记注册手续就私自编辑出版报刊。198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编印非法报刊在少数非法营利机构、企业和个体中都有发生。

从查处伪造、假冒或盗印其他合法出版物行为的情况看,充当违法主体的还是进行虚假宣传的企业相对较多,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出不少。如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宁波公司为了达到宣传公司产品的目的,擅自将2000年1月24日《宁波晚报》“健康园地”栏目内容更改,换上宣传“巨能钙”而贬低竞争对手的广告内容,共印刷1000份,雇人在宁波市的居民区内散发。此案于2000年3月由新闻出版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制售报刊获利也被一些不法个体所为。《经济晚报·湖南专版》假报一案的主要嫌疑人韩某为了诈骗钱财,于1999年3月私刻多枚印章非法成立经济晚报湖南分社,并擅自借用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的合法出版物《经济晚报》之名伪造《经济晚报·湖南专版》。至1999年10月案发时止,共出版三期伪造的《经济晚报·湖南专版》一万一千多份,并利用湖南分社的名义通过稿件赞助费、广告费、记者编辑招聘报名费、培训费、资料摄制费等名目骗取各方钱财。

这份非法出版的报纸字迹模糊,版面编排凌乱,错字连篇,出版物内容除赞助性的文章外,其余文字均从过时报刊上摘抄下来。据有关统计数据,每年被依法查处、取缔的非法出版报刊案件多达数十起,这些非法出版活动大多数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依据200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假冒、伪造报刊名称违法出版报刊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经营所得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刊社直接或变相出卖刊号、版号、版面的,违法经营的处罚也从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报刊社变更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出版新的报刊,或者报刊改变名称、刊期,未依据规定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的监管

近些年来,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播出的秩序加大了法规化监管的力度。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一系列新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对各级电视台引进境外的电视节目进行具体的监管。

2009年8月,《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电总局审议通过,就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予以具体规范监管。2009年12月,国家广电总局制定、实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就广播电视的播出安全问题予以专门管理。

设立电台、电视台主体资格的确认,是运作秩序管理的首要环节。

1984年,广电部发布《关于市、县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四级政府办台的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政策。该规定将有资格申请设立电台、电视台的主体限制在市、县广播电视局,不设广播电视局的市县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并规定第四级次的市、县电视台应以转播和录放中央和省级电视台的节目为主,转播要及时、完整。有条件的市县电视台可以插播自己制作的新闻性、知识性和服务性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