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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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新闻、广告等各类信息的发布(6)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对于1个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所属的1个卫星电视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原则上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个人在境外开办、合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特殊情况,须报广电总局特殊批准。如2008年2月18日,广电总局批准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家庭影院亚洲频道(HBO)、CINEMAX 亚洲频道(CINEMAX)、CNBC 财经电视台亚洲频道(CNBC Asia Pacific)、全球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MTV Mandarin)等33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2008年度内继续供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申请接收,上述33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加密定向传送(亚太六号卫星,东经134度),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独家代理其落地所有相关事宜,并统一定向发放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专用解码器。

《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也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引进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严禁非法引进、盗版播放和网上非法传播。《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切实加强对现有获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采取必要监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节目的侵入。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电视剧管理规定》第27条也规定,进口电视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进口业务。

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3年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原则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只可有一家下属单位从事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管理办法》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

二、境外报刊的进口发行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境外报刊的进口量大增。为了加强贸易性进口书刊资料审批管理,把反映国外科技先进水平的、对我国有参考使用价值的书刊资料引进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时在进口过程中防止资本主义腐朽的生活方式和反动意识形态的侵袭和扩散,1984年2月15日国家科委、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发布《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书刊资料审批管理规定》,并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报刊进销管理的意见》,对统一进销渠道、控制进口的原则与重点、进销管理的具体措施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并自次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在1997年的旧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为配合加入世贸组织增加了相关内容,其目的在于吸取国外好的管理经验,提升自身实力,以迎接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宣部等六部门于2005年8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其中也有对报刊进口发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进口外国和港澳台报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境外报刊在境内的发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和订户订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境外报刊,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报刊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境外报刊,须履行审批手续。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境外期刊进入中国市场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国家指定的出版物进出口公司进口原版期刊,国内销售采取订户定购的方式,目前只有少量的社科类、生活类境外期刊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在宾馆、饭店等特定的场所公开零售。

二是版权合作,中方在不改变办刊宗旨和刊名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使用国外合作方刊物中的部分图文内容,选用内容的终审权由中方掌握,外方不得介入。而中方期刊版权合作的审批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外国、港澳台报刊的进口和国内征订工作,主要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经办,教育系统的征订工作可由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经办。未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承办外国和港澳台报刊的进口和国内征订工作。对来华宾客、各大宾馆(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和友谊商店的进口报刊代销业务,统一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经办。所有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亦应按此办理,不得自行进销。各中外合资(独资)企业、各大宾馆、饭店,均不得自行进口、销售外国和港澳台报刊,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刊有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外国和港澳台报刊。如有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外国和港澳台驻大陆的办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业务活动范围,一律不得进口、经销外国和港澳台的报刊。外国和港澳台报刊进口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中央宣传部领导下,归口新闻出版总署管理。

对进口外国和港澳台报刊,应进一步严格遵循有选择、有控制、区分内容、从严掌握的原则。当前,进口报刊控制的重点是:港澳台中文报刊,特别是时事政治性报刊。对少数问题比较明显的外文报刊,除供应外宾以外,禁止对内销售。如载有明显对我国进行攻击、谩骂、造谣煽惑等内容的,经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审查并征得新闻出版署同意后,对不宜供应的单位,可有选择地扣发期次或单页(张),货款不退。海关对未经批准进口的外国和港澳台报刊,要一律予以查扣,对少数特殊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署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名单,通知海关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市场销售外国和港澳台报刊的,各地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和公安局应予以收缴,直至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但是在特殊时期,也会出现对“外刊”的适当“解禁”,如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图公司在奥林匹克核心区域共建立了8个奥运会书报亭。

其中奥运村1处、媒体村3处、主新闻中心(MPC)1处、国际广播中心(IBC)1处、国际新闻中心(服务非注册记者的BIMC)1处。为满足奥运会的需要,奥运报刊亭除了提供近40种国内报刊外,最大的特色在于销售包括世界主要新闻类和体育类报刊在内的约100种原版境外报刊。这些报刊来自美国、英国、韩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希腊等国和中国的台港澳地区,如《时代》、《国际先驱论坛报》、《朝日新闻》、《读卖新闻》、《每日电讯报》、《泰晤士报》、《中央日报》等。

美国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德国的《体育画报》,意大利的《体育报》等都是第一次走进中国的零售书报亭。除了奥运村内的书报亭,119家奥运签约酒店中的74家与中图公司签约,在酒店内设立了书报亭或奥运专架。在首都机场的书店内,也设立了十余处奥运书报刊专架。普通中国老百姓只要能进入到这些奥运场地、酒店、机场,就可以购买这些境外刊物。中图公司为了在最短时间内运送境外报刊,在海关、机场等各个运输环节做了大量的工作,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及中国香港等周边地区印刷的境外报刊,基本上能在当天下午送达奥运书报亭,从其他较远国家运输的境外报刊也都在“合理时间”内送达。

第四节 广告的发布及其规范

一、广告与广告立法

广告,是客户利用一定的媒介向公众传播商品信息和其他信息,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如推销商品、介绍服务事项等)的宣传方式。广告伴随着商品的产生而出现,在商品交换中起促进商品流通、扩大经济交往的积极的作用。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告也日益发展。在交换规模日趋扩大、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社会中,人们对广告的需求日益增强。广告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既极为普遍,又十分活跃,起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交流、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有力手段。广告与新闻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广告来说,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体是广告宣传最有力的载体,是广告客户联系消费者最经常利用、最有效果的工具。对于新闻业来说,广告在新闻传播媒体上不仅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新闻传播媒体的广告是市场经济直接的、具体的新闻信息,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信息产业。新闻传播媒体经营广告业务,不仅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还是新闻传播媒体补贴新闻传播的亏损、扩大再生产的主要经济手段与收入来源。

在我国,广告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中,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模式,除外贸企业为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而在一些对外经济洽谈场所或委托境外机构进行广告宣传外,国内市场几乎见不到商业广告的影子。作为生产企业或商业、服务等经济组织,也不允许其在广告宣传方面的财务支出。指令性的生产安排和计划调拨,不需要企业通过广告宣传自己和自己的产品及服务,广告也不可能成为参与竞争的有力工具。

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的发展,我国的广告业也迅速恢复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的、业务门类和媒体种类比较齐全的广告产业,在当今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四大媒体,因其受众多、影响大而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广告发布媒体。1979年1月28日,上海《解放日报》刊登《上海工艺美术工业公司所属部分工厂产品介绍》,在国内率先恢复刊登商业广告。翌日,上海电视台播出中国电视史上的第一个电视广告“参桂补酒”以及第一部由外商提供的瑞士雷达表电视广告片。时至今日,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四大媒体的广告业务发展得极为迅速,每年广告营业额占整个广告业营业额的一半左右,使广告经营成为我国新闻传播媒体产业迅猛发展的经济支柱。据统计,从1979年上海电视台和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分别播出新中国第一条电视和广播商业广告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广告发展迅速,2007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营业额已超600亿元。

但是,广告也有其消极之处,常常被利用来误导消费者、欺骗消费者,成为一种不正当的谋利手段。为了充分发挥广告的积极作用,同时切实防止和限制其消极的一面,当今世界各国的通用手段是制定有关广告活动的法律规范,以保护广告活动中的正当行为,排除不良行为,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广告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第一个有关广告的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并自5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条例》共19条。

对广告的管理机关、广告业务的登记与审批程序、广告内容的发布以及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均作了具体规定。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又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施行情况予以修订,并发布新的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自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在指导思想上体现了“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原则,确定了广告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告工作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广告宣传的基本原则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为配合《条例》的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9日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广告管理与规范的部门规章、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