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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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8)

在新闻的副标题中,记者使用了“嗜赌成性”一词,就因为这个词,导致这位丈夫多次到报社纠缠。他认为自己一周“只赌三四次,又不是每天都赌,说嗜赌成性侵犯了名誉”。最终报社不堪纠缠而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可见,无论是对于谁来说,遵守法律始终是其行事的底线,而对他人权利尊重的底线也是守法,因此,即使是对一个有错或者有罪的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切不可有哪怕一点点的超越。

(4)细节真实,事实清楚。

新闻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的最大特点在于真实性。新闻越真实就越不会导致侵权。相反,文学越真实就越容易导致侵权。尽管在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新闻真实性只要求主要事实基本真实即可,但作风严谨的新闻传播从业者必须从细节真实入手,力争细节和主要事实都真实,减少新闻侵权发生的可能性。

新闻的真实性在许多时候都是不能被忽视的。“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中一个个真实的细节,就像人身上的一个个细胞,众多的细胞构成了鲜活的新闻。人身上一个细胞病变而不加医治,就可能危及人的生命,新闻也是如此。如果对细节不加重视,对新闻事实的描述任意添油加醋,在短期内也许不会出现大问题,但最终一定会酿成大错。

一旦这种大错出现,危害的可能是新闻传播业的良好信誉,所以,对新闻的真实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某报纸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案件:某镇镇政府附近发生过一起命案。案发时,曾有目击者高喊:“街上杀人了,镇政府里有人吗?”结果镇政府的一间办公室里有人把头探出窗外说:“没人,大家都下班了。”新闻记者报道这起命案的初衷是批评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见死不救,为人冷漠。但新闻记者被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以新闻失实为由告上法庭,失实的理由是镇政府的窗户上都装有栅栏,“头不可能探出窗外”。尽管法庭最终判决新闻的“细节失实不构成侵权”,但新闻记者采写新闻时只要细致一些,这起诉讼就完全可以避免。同时,在许多时候,新闻的基本事实和细节是无法作出明确的区分的,新闻记者认定的“细节失实”,在当事人看来都是“基本事实的失实”,双方各执一词,就很难有定论了。所以,新闻记者必须养成从细节入手去考虑新闻真实性问题的习惯。

(5)用词准确,切忌浮夸。

一些新闻传播从业者非常注意新闻的时代性,注意用鲜活的语言来表述新闻,这是值得鼓励的。但是语言的鲜活必须以准确为前提,如果哗众取宠,往往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新闻诉讼案件,都在用词用语上出了问题,值得关注。

一位美国学者经过认真总结,归纳出了一些特别容易引发新闻侵权的词,称之为“红色信号”,希望新闻记者和编辑慎用:冒牌货、通奸、艾滋病、篡改录音、无信仰者、自杀未遂、道德败坏、破产、重婚者、勒索、行贿受贿、妓院、贿选、骗子、阴谋、堕落、怯懦者、罪犯、恶棍、赖皮、欺诈、吸毒者、囚犯、愚蠢、诈骗、赌棍、贪污、伪君子、私生子、不正当关系、无能的人、背信弃义、阳奉阴违、堕落的女人、三K党、说谎者、精神病人、纳粹党员、窥阴癖、伪证者、无赖、讼棍、告密者、倒卖、间谍、选举作弊、自杀、狡诈、丧尽天良、外行、坏蛋。中国和美国的国情不同,所以可能引发侵权的词不一定相同,但上述这些词语还是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必须慎用。

(6)严格审稿,兼听则明。

每个新闻传播媒体都有一整套严格的审稿制度。审稿制度是防止新闻侵权的最后一道关口,所以一定要严把这道关口。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新闻传播媒体在采访和审稿时都要力争多方听取他人的不同意见,并力求从多方面对新闻事实进行核实,以保证新闻作品最大限度上的客观和公允。

一般情况下,审稿是由资深的有经验的新闻传播媒体负责人承担的。在这里,特别需要新闻传播媒体的负责人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要通过认真负责的审稿,防止有侵权可能的新闻稿件刊播。有的时候,一些新闻传播媒体负责人并不缺少判断是否可能引发侵权的眼光,但他们关心的不是“侵权”的风险,因为侵权的“轰动”能带来发行量的增加或收视率的提升,以此增加广告收入。其实,这是一种十分短视的行为,因为频繁的侵权一定会引发媒体权威性的下降,不利于新闻美誉度的提升,最终会伤害新闻传播业的根本。另外,新闻审稿人还应注意总结经验,借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认真分析,尽量在可能的时间和范围内多方听取意见,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

2.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新闻作品在写作上不仅应该合乎文法,更应该合乎法律规范,否则,一字之差就有可能导致新闻侵权的出现。1998年1月7日,《南国早报》二版刊登消息《公证不公正——公证处主任被撤职》,报道广西河池市公证处原主任龚某玩忽职守,草率公证,被骗子利用公证骗取他人钱财被免职。1998年2月19日,当事人龚某以其不是被“撤职”而是“免职”为由,称《南国早报》报道标题中用词错误,侵犯其名誉权,并向河池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报社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后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南国早报》就标题错误在报上作出更正并赔礼道歉,龚某最终撤诉。引起上面这则新闻官司的稿件内容属实,并盖有河池市司法局公章及该市政法委领导签署同意发表的意见。这样一则看似程序规范、事实清楚的新闻之所以引起诉讼,是由于编辑制作标题时一时疏忽,在副题上把“免职”写成了“撤职”。一字之差,性质迥异,引起该报道所涉及对象的不满,认为造成了名誉损害。

像这类由于新闻措词定性不准或用语过重的报道,常常会引起新闻纠纷,如“骗子”、“泼妇”、“劫匪”、“贪官”、“犯罪分子”等称谓,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有准确的事实基础和司法定性依据。除称谓外,涉及文中人物其他行为定性的词,如“免职”和“撤职”、“通报批评”和“警告处分”、“违规”与“违法”等,都有程度和性质上的不同,涉及人的名誉荣辱问题。这就要求采编人员在报道中对关键用词把握要准确。

(1)《宪法》层面的预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来自《宪法》且不能和《宪法》精神相违背。在我国《宪法》中,第22条、第35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第51条、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与新闻传播活动的关系比较密切,值得所有新闻传播从业者认真关注。尤其是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两条,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并贯彻于活动中。在《宪法》规定中,法律一方面规定了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宪法地位;另一方面重点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2)《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的预防。

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至2005年9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召开为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现行宪法及四个宪法修正案,颁布了20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个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个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部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在这200多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有一部分法律与新闻传播活动关系十分密切,它们分别是《民法通则》、《刑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着作权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这些法律从各自不同的层面、重点对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着作权等进行了保护,而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或法人的这些权利关系十分密切,稍有不慎,就可能构成对这些权利的侵犯,所以,新闻传播从业者必须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新闻传播媒体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在这些法律修改或制定出新的法律时,应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学习。

(3)司法解释、行业规定和宣传纪律的预防。

虽然司法解释等的效力无法与法律规定相提并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刚性的、必须强制执行的规范。因此,新闻传播从业者在开展新闻活动时,必须严格加以执行。事实上,司法解释等规范由于规定的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具有更加实际的意义。

在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3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闻传播从业者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两个司法解释就新闻侵害名誉权(包括隐私权)主体的确定、新闻侵害名誉权与新闻真实性的关系等许多新闻违法的重要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是我国以后制定《新闻法》的重要参考内容。除此以外,我国的《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规定以及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新闻宣传纪律,更是从可操作层面,从微观角度对新闻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学习思考题:

1.何谓舆论监督?它在公民维权中有何意义?

2.什么叫新闻侵权行为?有哪些常见形式?

3.简述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4.新闻侵权行为有何特点?如何有效预防新闻侵权?

5.为什么说财产损失并不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

6.举例说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7.举例说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8.新闻侵害名誉权和新闻侵害隐私权在损害事实的衡量标准上有何不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