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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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7)

1980年,上海代表赵超构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新闻立法的口头建议,受到很多代表的赞同。在1983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湖北代表纪卓如和黑龙江代表王士贞、王化成正式提出了“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建议。1984年,在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的支持下,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成立起草小组,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上,《新闻法》和《出版法》等被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1988年,起草小组出台了《新闻法》草案;此后不久,新闻出版署和上海起草的新闻法草案也相继完成,《新闻法》的正式草案以这三个草案为基础完成,并进入了征求意见和修订阶段。但此后,由于国内外一些政治事件的干扰,以及在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宗旨、立法形式等立法的根本性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和争论,《新闻法》一直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尽管作为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基本法的《新闻法》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我国其他领域的新闻传播法制建设并未因此而停顿。由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广泛性,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制定的许多法律与新闻传播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保障公民在新闻活动中的各种民事权利的直接依据;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刑法》则规定了诸多与新闻活动有关的罪名;1991年的《着作权法》(2001年修订)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经常遇到的着作权问题进行调整;1994年《广告法》对新闻传播媒体的广告活动进行规范。这些法律初步解决了我国新闻传播活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中,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新闻立法最为活跃。特别是自“十五”规划以来,国家对新闻传播法规规章进行了大量制定、修改、修订工作,同时也废止了许多不适应新闻传播活动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法规规章,新闻立法工作取得显着成果。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新闻立法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关于纸质媒体管理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997年2月1日的《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修订)、1997年5月1日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修订)、1997年12月30日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01年1月6日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修订)、2003年9月1日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005年4月20日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日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等。

(2)关于电子媒体管理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993年10月5日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的《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8月1日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4月15日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等等。

(3)关于取缔、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法规和规章。1988年12月27日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91年1月30日的《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23日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1996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4)关于着作权管理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992年9月30日的《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2月20日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9月15日的《着作权法实施条例》、2003年9月1日的《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5年3月1日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5月30日的《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9年6月5日的《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等。在此过程中,新闻出版署(现为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部(现为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新闻行政主管机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们的立法努力,使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与此同时,各地也非常重视本地区的新闻传播法制建设,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宗旨与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起草了地方性的新闻传播法规。

总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新闻传播法制建设处于稳步发展的状态,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各种层次的新闻立法在内的新闻传播法律体系框架。

三、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发展的展望

1997年,党的十六大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更加深入、广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化的要求愈发紧迫,同时也更加可行。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如严重的腐败现象等。这时就迫切需要新闻传播媒体承担起社会责任,充当市场经济的清道夫和法制建设的利器,以现代舆论独特的监督作用,匡正祛邪,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而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有新闻传播法制的支撑。另一方面,我国新闻传播事业近30年来发展的实践也要求实行新闻传播法制化。只有依法明确了各类新闻传播主体的权利、义务,确定新闻监督权的界限,规范新闻行政管理活动,才能解决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难题,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才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令人振奋的是,近几年来,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化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一方面,我国全面的法制建设为新闻传播法制化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确立了到2010年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近期目标,要使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都有法可依。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闻立法必将引起更多的关注。另一方面,我国新闻传播事业30年来的发展为新闻传播法制化提供了现实基础和经验。实践中,因新闻报道和新闻监督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提出及其解决,都对将来的新闻立法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

令人欣喜的是,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频传佳音。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规划》提出要“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制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2006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公布的《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又提出:“十一五期间,以修订、制定新闻出版、着作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07年,酝酿已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终获颁布,为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增加了重要筹码,《条例》对新闻传播媒体而言益处显而易见,其实施将给我国的新闻自由化带来积极的影响。另外,2009年4月发布的中国政府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也明确表示要“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继续推动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以及报业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

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启动《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合法出版物的责任。研究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推进完善有关广播电视传输保障和电影的法律制度”。这些都为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完备注入了催化剂,推动着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建设向着新的高度迈进。

学习思考题:

1.西方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2.简述英国近现代新闻传播法制的确立过程。

3.试述“曾格案”在美国新闻传播法制发展中的意义。

4.试析法国大革命与法国新闻传播法制发展之间的关系。

5.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制发展的特点。

6.简析清末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进步性。

7.试评价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新闻统制制度。

8.如何加强我国当前的新闻传播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