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坚持改革创新”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无产阶级新闻传播事业自诞生以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形成了自己的宝贵经验和光荣传统,例如坚持政治家办报、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等,这些都是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宝贵财富。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我国新闻传播媒体在进行观念更新、业务和经营改革的同时,应当始终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传播工作的优良传统,注意解决好坚持正确方向和促进事业发展的关系,为新闻传播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积累经验。同时,也应实事求是地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不断用新的实践和理论去充实它和发展它,使之更符合新闻传播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时代的发展变化。
二是处理好竞争和融合的关系。新兴媒体的应运而生和飞速发展给传统媒体和传媒产业结构都带来了颠覆性的变化。2008年数字电视、移动电视、IPTV等分众媒体的日益壮大,意味着新兴媒体已经进入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甚至给出了报纸消亡的时间表。但有更多的业内人士认为,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共存、互补、融合、创新应该是当今媒体的基本形态。
三是处理好借鉴和扬弃的关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闻传播事业的产生比我国新闻传播事业早了两个多世纪,是现代新闻的发源地,应当承认在采编技巧、经营管理方面有不少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成熟理论和有效经验。我们应以更加开放的胸怀与国际通行的新闻报道方式接轨,学习借鉴国外新闻报道方式的长处。但是多年的实践也告诉我们,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绝不能不假思索地照搬西方那一套理论和做法。要注意按新闻传播规律办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既不盲目崇拜、全盘接受,也不盲目排斥、一概否定。西方媒体对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等事件的严重歪曲和不实报道,更深刻警醒我们在国际新闻舆论领域将面临长期而复杂的斗争。这就要求新闻传播工作者一定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不断加强和改进在国际传播领域的工作,增强政治洞察力和政治敏感性,提高明辨是非、把握全局的能力,牢牢掌握国际话语权,主动拓展国际舆论空间,提升国际舆论传播能力。
第六节 遵守法纪
一、遵守法纪的道德意义
遵守法纪之所以在新闻传播职业活动中具有道德意义,首先是因为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具有共性,他们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是特殊的意识形态。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都是人类社会新闻传播活动的产物,属于社会现象的范畴,具有鲜明的社会性。作为社会现象,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社会经济基础变更了,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的内容也会跟着变化。在社会主义社会,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们具有相似的社会功能与作用,其存在价值就在于它们可以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它们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的行为规范,都是对新闻传播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具有指引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怎样有所为有所不为。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与新闻传播法纪也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是表现形式的不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要求通常存在于新闻传播工作者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中,其要求也往往是概括、笼统和比较抽象的,大多是不成文的,而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则有着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法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一般应是明确的、严格的、肯定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其次是强制方式和力量的不同。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的强制方式,仅限于动员和通过社会舆论,对新闻传播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歌颂、赞扬、表彰或者批评、谴责、嘲笑,形成一种精神上的压力,而且一般以正面的、积极的鼓励为主。即使是新闻传播机构或新闻传播行业团体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其强制方式也以教育与启发为主,同时辅之以行政的、经济的以及其他必要的奖惩手段。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的遵守,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若有违犯必予以法律制裁。
此外,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完全相同。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调整的对象与范围,总的说来,比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所调整的对象与范围要广泛得多。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所适用的范围,几乎涉及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一切道德关系与道德行为;既包括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他所调整不到的社会关系;不仅触犯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的行为都在其评判之列,许多法纪不加干涉的行为也要由其评判是非、正邪、荣辱、高下。最后还要说明的是,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的调整范围的界限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随着新闻传播实践的发展,可能出现某些原本属于法纪调整的问题转为由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调整,也可能出现某些原本属于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调整的问题要由法纪来调整。
二、职业道德自律与遵纪守法的相互作用
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还有相互作用。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的共同性与区别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配合、协调和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作用。正确认识这种相互作用,把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与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这两种手段协调地配合起来,使之相互加强、相互补充,才能使他们的作用发挥得更为充分、更为有效。
新闻传播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对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纪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要求对有关新闻传播法纪的遵守具有促进作用。有关新闻传播法纪的遵守,当然离不开强制力的保证。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仅仅依靠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自觉自律。在社会主义社会,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是加强社会主义新闻法纪的重要精神条件。因为通过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教育,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不仅能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同时还会加深对法纪的认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仅自己能自觉地遵守法纪,而且还能以主人翁的态度,维护法纪的尊严,同一切违法乱纪的现象作斗争,从道义上和社会舆论上支持、维护和保证法纪的贯彻执行,拥护对违法乱纪者的惩处,使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舆论中处于十分孤立的境地并能得到及时的揭露与有力的抵制。其次,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对有关新闻传播法纪的不足部分具有补充作用。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与新闻传播法纪的社会功用,都是试图把新闻传播工作者的职业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但是,有些新闻传播行为,不能或不便运用法纪手段予以制裁时,只能借助于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手段予以调整。
新闻传播法纪对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闻传播法纪能切实保障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的实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这种负有法纪责任的义务的履行,当然比负有道德责任的义务更有保障。特别是这些道德要求纳入法律后,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在新闻传播实践中也就能够更好地实现。例如,新闻传播工作者要保守国家秘密,不仅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要求,而且在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不仅是新闻传播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义务,而且还是新闻传播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其次,新闻传播法纪是进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可以用来维护和推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加强新闻法纪,通过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惩处,可以使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明确而具体地认识到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在惩罚违法乱纪分子的同时提高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三、遵纪守法的主要内容
《准则》第6条要求新闻传播工作者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第一,要严格遵守和正确宣传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
第二,要保护报道对象的个人隐私,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准则》第6条第2款要求新闻传播工作者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
在新闻报道中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42条分别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最低限度在画面中应遮其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