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
8265600000073

第73章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境界的涵养(3)

在西方发达国家,媒体道德评价的价值导向体现着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如美国由于其跨国霸权与经济利益的驱动,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标准带有强烈的功利倾向与大国霸权思想。一年一度的普利策新闻奖,这是美国新闻界的最高奖项,其导向的价值在美国新闻界具有最为广泛的影响力。从目前该奖项被肯定的获奖作品来分析,明显体现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对美国社会丑闻弊端揭露的文章居多。这种文章在媒体市场竞争激烈的美国社会最能迎合普通受众的心理,最能刺激受众感官,因此最能使媒体获得利润,这正是其社会功利追求在新闻价值评价中的体现。另一种倾向是重国内报道轻国际报道,这正是其霸权思想的体现。在仅有的几个关于国际问题的获奖报道中还带有明显的歪曲性。如《华尔街日报》关于中国“法轮功”问题的报道,完全不符合事实。

在我们国家,由于对媒体社会效益的重视,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倾向于对正面报道的文章予以肯定。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提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六条中,也专门提到这种倾向性,“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这使我们国家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自然将社会效益摆在首位。例如我国中青年新闻工作者优秀成果的最高奖项——范长江新闻奖,其评选结果就是为我国新闻工作者特别是中青年新闻工作者导向一种具有长江精神和时代特色的榜样。其评奖的基本要求是:“政治坚定,艰苦深入,廉洁奉公;业务精专,勇于创新,成果突出。”这种标准不但看重作品,更看重人品。这种明显的倾向性,将范长江追求革命真理、忠诚党和人民的新闻事业,不畏艰险、不怕困难、深入实地采访的工作作风,虚心好学、善于思考、勤奋写作、开拓创新等进取精神,通过这种评价进行推广。

(3)自觉性。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较之于强制性的法律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觉自愿的特点。

这与媒体自律的兴起直接相关。新闻媒体自律最初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媒体为了逃避政府强制性的干涉,因为如果媒体自己没有管理好自己,政府就会强制性地介入,其结果会使媒体丧失许多的主动权,因此媒体不得不自觉自愿地将自己管理好以争取操作上的主动。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的自觉性也体现在行业竞争中。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传递信息、导向舆论,肩负着崇高的社会责任与殷切的大众期待。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及权威性都是建立在受众的信任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之上的。这一公信力的获取等同于媒体的生命,失去这一信任就失去了媒体的价值。而媒介公信力的建立、维护与提升,只有通过媒介的自我道德评价,不断地向更高的职业道德境界的追求,才有可能达到。具体而言,是否制定完善的职业道德标准并严格的遵守;是否在新闻报道中将事实与意见分开;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受商业势力的控制;是否尊重公众的隐私权;是否给受众造成一种职业优越感等等。这些评价标准都是影响媒介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据艾萨德所做的媒介公信力研究,受众对媒体的最大批评是:认为媒体对不同意见者比较苛刻;媒体受商业利益驱使;经常侵犯隐私权;有时隐匿一些应该报道的新闻;报道中体现了太多的记者的意见等。针对诸如此类的道德问题,媒介行业只有通过定期定量的自查、自审、自评等形式,以及行业组织的自我调节与自我管理来进行改善。

2.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的意义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的普遍性、倾向性、自觉性等特点,决定了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完善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机制与评价内容,是新闻传播职业与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成熟的重要标志。

任何行业在发展的初期阶段,都会显示出管理与自我调节上较大的随意性,并随着该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的矛盾冲突与调节,积累着越来越丰富的管理经验,最终形成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管理与调节机制。所以成熟的管理与调节机制,是一个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新闻传播行业除了完善的外在管理外,在道德评价与调节上,已经趋于成熟。以新闻自由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观念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当时一些着名的报纸如《纽约论坛报》、《每日电讯报》、《纽约太阳报》

等都开始提出一些相应的自律要求。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的建设起步于19世纪70年代,以瑞典1874年成立的发行人俱乐部为最早。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则始于1908年,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创办人沃尔特·威廉斯主持制定的《记者手则》,首次提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标准。在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发展的过程中,一些行业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推动着新闻道德建设规范的成熟,如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通过的《新闻界信条》、1934年美国记者公会通过的《记者道德律》等。截至1990年,世界大约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有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准则。至此,新闻传播职业道德管理与调节不仅有一个明确的自律部门,而且有一套完整的道德评价标准。

在我国,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80年8月成立,1981年拟定《记者守则试行草案》。之后,系统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通过社会评价、行业评价、自我评价等多种形式协调进行。社会评价来自媒介外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行业评价与自我评价则是通过有组织的自查、自审、自评来展开。由职业道德修养成熟后带来的职业良心也会在这些评价中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一套标志该行业及行业道德成熟与稳定的良性运转机制。

(2)赏罚得当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是促进新闻传播行业不断完善、升华,走向更高道德境界的重要保证。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对行业而言,是推动该行业走向更高道德境界的重要途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通过对正面职业道德行为的褒扬与对负面职业道德行为的贬斥、处治等,使该行业工作作风不断受到检验与警示,在发展过程中及时发现新问题、克服缺点,改进工作作风,建立一种更加健康向上的集体道德风尚。

对从业者个人而言,在职业道德评价中得到的褒奖与鼓励会直接推动其个人事业的发展。批评与贬斥,除了良心的压力以外,更会影响甚至导致其前途的丧失。在这种强大道德力量面前,从业人员必须不断地检讨自己、完善自己,使新闻道德教育与修养活动在个体层面得到不断的深化与升华。

有效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也是调节新闻界内部各种关系与矛盾的重要手段。新闻传播行业在内部运行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矛盾与冲突,而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通过明确的赏罚与评判,使一些矛盾迎刃而解,一些矛盾及时得到调节。

(3)不断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是调节业界与社会其他各行业、各群体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

西方新闻评议制度的兴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闻自由的滥用使西方社会对媒体的信任度急剧下降。新闻评议制度就是运用自律方式让新闻界履行社会责任,如建立民间自愿性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议组织、出版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议刊物、制定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开展职业性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议活动等。通过这些方式与社会各界沟通,从而达到缓和矛盾、改善形象的目的。

最典型的例子如1997年英国黛安娜事件以后,记者的道德行为遭到了全社会的严厉谴责,公众甚至拒绝购买刊登黛安娜车祸惨状的报纸。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媒体不得不重新修订英国记者的行为道德准则,如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限制媒体借口公众利益滥用权利、强调照片的拍摄和使用限制、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在新闻信息获取中的有偿行为等,以此来缓和与社会各界的关系。

三、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与类型

1.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由于道德评价既有绝对的真、善、美等人类共识的标准,又有依历史、文化、个人不同而不同的相对标准,因此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评价具有不同的层次。

(1)有关宪法与相关法律。

任何职业的自律都脱离不开政府立法的支持,而且相关法律条文筑起了道德行为的最低防线。新闻法作为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汇,它们自然是新闻道德评价最基本的标准与依据。

我们国家由于专门的新闻法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散见于《宪法》与其他法律文献之中。如:《宪法》中涉及新闻传播问题的有第22、35、38、39、40、41、47、51、53等9条。法律方面主要有《着作权法》;《民法通则》第38、39、40、94、99、100、101、102、120条;《刑法》第103、105、181、219、221、222、243、246、249、250、278、363、364、398条等。

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条款,以及《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关于报刊的出版发行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的规定等,都是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必须遵守的规范。

新闻传播行业内部的行政法规是更为直接的道德要求。如《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条约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方面,如1997年,中宣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等。还有一些其他领域中专门的行政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等等,都是媒体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

(2)有关新闻政策与宣传纪律。

再严密的法律也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不能规范人们的思想。新闻传播活动是一种带有强烈意识形态的行为活动,而这种思想性很多时候都是由新闻政策与宣传纪律来导向的。因此,这些体现着鲜明思想倾向的新闻政策与宣传纪律自然也是新闻道德评价的重要依据。这在一些西方国家中也有体现,如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为管理商用电视台而制定的《节目标准》;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制定的《新闻报道政策》。

在我国,由于新闻立法的滞后,新闻政策在新闻管理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政策由党委及其宣传部门制定,代行行政管理的职权。这些新闻政策,以指示、决定、规定等形式出现,形成一个相当完整的中国共产党新闻政策体系。其灵活性体现了社会主义发展中变动较快的部分。其中丰富的内容,有些上升为法律,有些则被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所吸收。

宣传纪律,是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约束的强制性规范。包括共产党的纪律与新闻单位内部的纪律。如《关于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问题给广西省委宣传部的复示》、《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都属于党的纪律。

(3)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

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是新闻传播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评价最直接的依据,是检验新闻传播从业者是否合格的具体标准。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就不是合格的新闻传播从业者。

在我国,较早的新闻传播职业道德规范是1981年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和首都各新闻单位拟定的《记者守则》(试行草案)。这一守则产生在改革开放之初,主要是强调在政治上的正确性,以及在工作作风上的实事求是、全面客观、认真负责。1991年1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取代了《记者守则》,至今已经过1994年4月、1997年1月、2009年11月三次修订。后来,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和规定,但都未超出《准则》的范围和水平。以上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构成了我国新闻职业道德评价的具体内容。

其他各国也有相应的新闻传播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例如,美国有1996年9月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修订、颁布的《伦理规范》和1987年8月美国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广播电视新闻主任协会》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