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台,1899年9月生于浙江省新昌县,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1920年冬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我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1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萧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1924年毕业后,长期在苏联远东地区从事华工革命运动。1927年底,梁柏台调伯力远东党部工作,担任远东华工指导员,负责远东的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后来,调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致力于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翻译了《联共党纲和党章》《列宁主义入门》和有关职工会的一些小册子。梁柏台在异国渡过十个春秋,十分眷恋祖国、思念亲人,却不能还乡省亲。1925年12月他父亲去世时也不能回家,只好忍住“十二万分痛苦”,告慰母亲:“国家事大,家庭事小”。家中生活艰难,曾屡次去信,诉说种种苦状,或以谁发财、谁做官相告以动其心,催其早日返家。但梁柏台不为所动,却寄语母亲、大姐说:“请不仰慕人家的富贵,我最不喜欢的是这些玩意儿。”“若要富贵,何必要久居异邦。”并教育家人要对革命前途充满信心。1931年5月,梁柏台将只三四岁的儿女留在异国,秘密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9月随刘伯坚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
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参与了苏维埃立法和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的工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拓性贡献。1931年回国后,参加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他被推选为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梁柏台作为红色法律专家是以宪法和其他法令的撰稿人身份参加的。在苏区工作的四年时间里,梁柏台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大纲》《苏维埃政府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苏区新生政权的法律体系,为苏维埃政权的正规化建设和有效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梁柏台开展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任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因部长张国涛一直没有到职,梁柏台成了司法部的实际负责人。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梁柏台为中央司法部部长。因此,中央司法部的工作一直都是由梁柏台具体负责。梁柏台先后组织制定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看守所章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等10多个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梁柏台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第六号训令的精神,以司法人民委员部通令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司法临时机构——裁判部,组织制定《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对裁判部的性质、组织系统、法庭之组织及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部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后,各地裁判部开始按照规定的司法程序来组织法庭、审判案件,使审判工作走上了轨道。梁柏台还是苏区劳动感化制度的创始人。1932年2月19日,在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之后,梁柏台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对劳动感化院的设立条件、隶属关系、任务和内部机构设置等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根据《章程》,人民司法部先后在江西、福建以及瑞金直属县办了五个劳动感化院。
梁柏台倾注大量心血,建立和完善苏区司法程序。肃反是司法机关当时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在苏区的肃反活动中,由于很多人不懂法律知识,对证据、审判程序等司法原则及规定的生疏与漠视导致了很多冤案的发生,这对革命战争的进行与根据地的巩固是非常不利的,也不符合人民解放事业的宗旨。梁柏台曾尖锐地指出,在“中央政府成立前的肃反工作,不分阶级成分,不分首要与附和,处置不分轻重。在审讯的方法上则偏重肉刑,专信犯人的口供,没有侦查的工作,不注意证据和材料,因此,在肃反工作中有发生屈打成招的事”。为了纠正这些问题,正确运用专政武器,建立革命秩序,“在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他提倡在审判活动中重视证据、重视程序,反对逼供信。梁柏台一到司法部,便很快制定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对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诉讼以及审判的职权作了规定。不久,又先后制作了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搜查票、预审记录、工作报告、搜查记录、苦工队登记表等10种表册样式,从而建立起了有秩序的司法公文,形成了一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例如:公开审判制度和巡回法庭;审判合议和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上诉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梁柏台非常重视和强调公开审判,他曾尖锐地批评会昌、石城县有的案件不是在法庭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部长的房间里写个判决书就算审判完了。他指出:“这样解决案件,不是经过群众路线,而是秘密路线;不是要使群众知道案件的内容,而是恐怕群众知道。”他要求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此外,为了壮大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干部素质,梁柏台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例如:开办司法干部培训班,采用实习方式通过边干边学提高司法干部水平,建立司法干部学习制度,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委任制,等等。造就了一支稳定的、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司法干部队伍。他还非常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指出:“对于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作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的常识,以减少犯罪行为,为彻底实现苏维埃的一切法令而斗争!”在他的领导推动下,《红色中华》几乎每期都有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也经常在报刊上结合实际对一些法令做宣传解释,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梁柏台还先后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职。他的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等方面。他工作耐心细致,认真负责,注重调查研究,联系实际。他经常深入各地了解指导工作,多次代表中央政府到瑞金、宁都、会昌、石城等地巡视。每到一地总是通过多种形式的调查,在详细了解当地情况之后,再根据中央的精神,形成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向中央写出详尽的报告。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写出专门文章刊登在《红色中华》上。例如:针对当时比较普遍存在的把代表大会和联席会议混而为一的现象,写了《代表大会与主席联席会议》,指出“代表大会是法权的机关,联席会议是商议机关”;对地方苏维埃政府干部中存在的对上级政府的命令和决议采取忽视和敷衍塞责的态度,写了《反对忽视上级命令和敷衍塞责的恶习》一文,予以批评。这一些都有效地指导了苏维埃红色政权的建设。
1934年10月,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中央主力红军被迫离开中央革命根据地,实行战略转移。开始,梁柏台列在随野战军出动的名单中。但是,在出动前的几天,情况起了变化,中央决定项英、陈毅留在中央苏区坚持斗争,并决定再留下一人具体负责政府工作。结果,提名要梁柏台留下。梁柏台坚决地服从党的决定,留在中央苏区坚持斗争,并动员妻子周月林也留下。1933年6月,梁柏台有了一个男孩,因生在沙洲坝,取名叫沙洲。长征出发前,中央做出决定,孩子不能随军,一律送人。梁柏台夫妻都是留下不走的,因此,有人劝他暂时不要将孩子送掉。梁柏台却说:“党有决定,不能例外”。随忍痛将孩子送了人。1935 年随部队突围转移。3 月4 日在战斗中负伤被俘。在敌人法庭上,他置生死于度外,掩护了自己的同志。不久于信丰小汾被敌人杀害了。时年36岁。
梁柏台是我党早期的红色法律专家,人民政权法制建设的奠基人,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撰稿程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