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府的理念是治理而不是管理,是服务而不是索取。“它应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并在一些“社会基本善”(罗尔斯语)的分配上倾向于社会最不利者,即弱势群体。当前中国实行的政治管理体制,是将政府确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硬指标层层分解下达给各级政府,并把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处在行政体制末端的乡镇政府,为完成各项行政任务,不可避免地会凭借行政权力,利用行政手段,把这种压力传递给每一个村庄,落实到每个农民身上,使农村始终处于压力型体制的控制之中,排除了农民分享经济政治社会权利的任何可能性。改革这种体制,一方面要确立政府权力的边界,将地方政府的职能界定在为农民的自主发展权提供制度性保障,为农民财产权利提供法律保护,搞好农业发展规划,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协调和解决农村的利益矛盾或冲突等的范围内,“同农民商量办事……善于用说服的方法、示范的方法、服务的方法推动农村工作,”江泽民.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在安徽考察工作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8—10—05.从而变“管理”为“治理”,为农民自主自立发展提供广阔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重塑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弱化政府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控制,使村干部的合法性不再来自于上级政府,而源于普通的村民,把“压力型体制”,转变为“民主的合作型体制”,为农民自主自立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培育农民的权利意识,实现农民的主体地位
农民权利意识的养成,一方面取决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农村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自治化的发展程度越高,农民利益关系越趋多元化,农民作为利益主体“在日常交往、社会交换、竞争、合作等相互关系领域,维护自己的私权利,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76页.的要求就会越强烈,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就会越强。另一方面取决于农民自身素质的高低。农民素质是农民自主自立的根本,提高农民素质是提高农民主体性的固本之举。其关键,一是要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培养农民的民主思想和科学精神,造就“有文化”的新型农民;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把农业技术培训和农民转业转岗培训结合起来,培养走出去能务工、留下来能种田的“懂技术”的新型农民;三是提高农民的经营和管理能力,合理配置人、财、物和土地等资源,组织生产和参与市场活动,获得高的经济效益,培养“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坚持平等原则,确保农民的平等权
平等是人权保障的首要原则,人权是社会本位,所以,这种社会本位意味着一切法律和社会政策的制定不能以某个人或某些人为本位,也不能以国家的利益为本位,而应以平等的个人为本位进行经济、政治等社会制度安排,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权主体。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4页.平等权是自近代自然法学以来一直被作为人权基础性权利而被反复强调的。其意所指的不外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6页.
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务馆,1964年,第59页.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更是强调:“政府必须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它千万不要根据由于某些人值得更多地关注从而授予其更多的权利这一理由而不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机会。”[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文是符合宪政平等精神的,但是在解读这一宪法文本,特别是将这一条款具体化的过程中,不平等取代了平等,从而将所有公民应平等享有的人权按市民与农民人为的、带有歧视性的分割开来,造成农民人权的不完整。因为,“如果权利是按身份享有的而不是按同一标准的‘公民’享有的,那么与身份对应的权利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权。”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6):103.所以,宪法平等权不仅是一项所有公民的权利,更应是公民一切基本权利的保护原则。只有从平等地享有和平等地保护这一根本原则出发,农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才可能在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和进程中逐步推开。
当前,应从树立平等理念入手,首先取消公民的二元身份制度,加快户籍改革步伐,取消因户籍制度带来的身份差别,清除所有不符合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人为樊篱,给农民以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这既是宪法应有的精神,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明确的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第7条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对此进一步重申和细化: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由此,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中国是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约国,2004年的修宪更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可以说从人权保障原则和规范价值取向上,中国已与国际保障人权的潮流一致,现在最紧迫的任务是如何将承诺和规范落到实处,保障中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现实的权利。每一个农民是否与全体国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每一个农民是否得到政府的平等关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检验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提高与否的重要标志。
其次,废除教育歧视,实现受教育权利平等。受教育权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平等地享有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一律平等,但事实上我们的教育制度仍存在缺乏公正的地方。农民人口多,但农村升学率比城市低许多,农村职业培训供给不足,科技、信息服务市场发展滞后,严重影响农村人力资本提升。不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就不具有优良的人力资本,也就不可能得到优越的劳动岗位,也就不会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这在事实上形成农民与市民的代内和代际的不公正,不仅影响现在农民收入水平,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人生活状况,引发农村人力资本积累的恶性循环。政府应该承担起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增加对农村教育投资的转移支付,把乡村教育与城市教育、初等教育与高等教育搞得一样好,使农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再次,促使农民有平等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落实农民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平等的劳动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生存权利。社会保障权则是农民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基本权利。长期以来,农民受到各种歧视,这种歧视直接影响农民的平等就业、平等获得报酬、平等获得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保障,影响了农民获得最低的生活保障。农民不但得不到与城市居民相等的福利待遇,相反还要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城市居民实际能够获得各种补贴和福利(如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而农民却要在纯收入中拿出相当一部分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因此,我们要从法理上进一步确认农民与城市市民地位平等、身份平等,从政策上进行调整,构建城乡统筹、互相衔接,又体现合理差别、区别对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基本住房、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和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因病返贫等特困群体救济的制度,提供公共服务。
最后,逐步完善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创造和完善农民充分表达意见的各种机制。在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公民在选举和被选举制度中的应然权利上是平等的,但在法律规定上仍有不足的地方,在国家、省(区)和县三级,一定人数的农村选举的人民代表人数,仅仅相当于同等人数城市选民选举代表数的1/4就是体现。因此,在基层乡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有条件地逐步扩大农民代表的比例,使农民更多地参与重大决策,表达反映民意;农民在被选举的对象中也要逐步给予平等的被选举权,包括评选劳动模范等要充分体现平等精神。要坚持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人大代表联系农民群众、农民旁听等制度,畅通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渠道。要建立完善农民民意表达机制,让农民的心声、农民的意愿、农民的诉求能在健康有序的参与政治过程中得到重视。
(三)以政府投入为主,确保农民社会权利的实现
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实现农民社会权的集中体现,因为“社会福利制度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和发展前途,而且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和政局的稳定,”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606页.所以,社会福利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城市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设成功的情况下,国家应该将重心放在农村,从法律、政策和资金上确保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成。
(四)促进农民组织化建设,提高组织维权能力
由于农民居住的分散性、经营的个体性、力量的微弱性和整体文化素质相对的偏低,在遇到基本权利被侵害或剥夺时,往往难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强大维权力量与侵权行为方进行抗衡。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多种多样,既包括农民自身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提高,也包括加强对政府、社会组织的立法规制和执法监控,更重要的是要农民结成以共同利益保护为目的的组织。世界其他国家的农民大都形成了各种形式的组织来集体维权。如美国农民协会、农民联盟和农场局三大团体,日本的全日农协联盟,中国台湾地区的台湾农会等。对农民占绝大多数人口的中国而言,缺乏代表该群体利益的组织,的确与宪法精神和中国的发展要求不相吻合。所以,必须成立不同级别、涉及不同地区或行业的农民协会,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列宁早就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列宁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0页.作为一个阶级,农民个体权益的维护只有借助其整体的力量才能得到更全面、持久和稳定的保障。
美国著名学者塞缪尔·P.享廷顿曾经预言:“中国的农村,不是稳定发展的基础,就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因此,农村不能长期落后于城市,更不能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而农民权利保障的实质就在于关注弱势群体,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中国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