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务员队伍,领导干部任职都有经商环节的核查。确认是否经商就依靠在一定区域内(比如深圳)的商事登记系统的数据显示。
我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一位即将被提拔的公务员,在组织部门核查他的经商记录时,发现深圳商事主体审批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里边有其配偶的名字,其配偶是一个股份公司的股东。但是这个股份公司经过一段期间的变更,他的配偶已经不再是股东了,但是信息仍然没有变更显示在那里。那么按组织部门的原则,这就属于需要经商整改的范畴之内。
这是为啥?登记部门搞错了?没有及时更新数据?都不是!一般人都不清楚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一个情况。让我来说明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机关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进行登记,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起人发生变化,不属于登记事项,即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登记机关公示的公司登记信息只显示发起人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姓名及其住所经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具备股东身份。日常登记工作中,常见股份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备案,在章程中置备股东名册或将现实股东情况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列明。据此,查询股份公司股东的现实情况,应以股份公司置备在公司内的现实股东名册为准。
因此,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做了股份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应该尽快进行申报和解释说明,并打印好公司的内档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记载才是有效力的,才是真正有力的证据。同时,登记机关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系统上要尽可能地给公众做出提示,让大家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模式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模式的最大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永远停留在原始发起人的状态。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同时也为了避免因为专业理念的不衔接,导致耽误个人的前途,建议商事登记部门有必要进行改革创新,给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的股东信息结构以公示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