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哥林多后书9∶7” 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因为捐得乐意的人是上帝所喜爱的。
Each man should give what he has decided in his heart to give, not reluctantly or under compulsion, for God loves a cheerful giver。
本节经文讲的是慈善。慈善就是礼物,是一人或组织转移给另一人或组织的财产,是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让渡。
慈善源于人的怜悯之心,希望消除引起他人不幸的因素,使苦难中的人们境况好起来,正如休谟所说:“慈善是对所爱的人幸福的一种欲望和对他苦难的一种厌恶。”
西方国家的慈善事业几百年前就已走上组织化、法制化轨道。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慈善法》,该法律也被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沿用至今。各国慈善法律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在慈善监管部门注册,证明并保证其目的的公益性,如教育、宗教、医疗保健、人类和社区发展、人权、环境保护、贫困救助等。有的国家还规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必须是志愿人员,不得从慈善捐款里领取工资,防止有人利用慈善中饱私囊。由于慈善事业享受政府的减免税,在国内注册的慈善组织未经政府批准,也不得到国外搞慈善。
慈善是一种普世价值,是人们在内在良心驱使下的外在行为,与外部社会制度毫不相干。慈善如果受外部因素制约,那就不是真慈善,而是假慈善,因为它有了除慈善之外的其他企图。加拿大《慈善法》就有“公益验证”(The Public Benefit Test),只有把公益作为唯一目的的慈善才被视为慈善。如果为自己遴选的群体捐赠,或打着慈善的幌子从事商贸活动,或让慈善为企业投资开道,或假借慈善从事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这都不是慈善,打着慈善的招牌从事这些活动均属非法。
捐赠不在多少,主要体现的是爱心。中国对地震、洪涝等灾害灾民捐赠,好多单位都规定标准,普通职工多少钱,科级干部多少钱,处级干部多少钱,这就失去了捐赠的真诚,成了一种义务。捐赠一定根据自己的能力,力所能及,爱心的大小是不能用金钱数目表达的,而看你是不是诚心诚意。
其实,穷人行善往往比富人更慷慨。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美国最贫穷的20%的人捐出自己收入的4.3%,而最富的20%的人仅捐出其收入的2.1%。富人接触的多是权贵,缺乏对穷人疾苦的了解,在慈善上更显冷漠。穷人与穷人同病相怜,同忧相救,自然对慈善更显热忱。由于穷人收入低没有达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他们的捐赠与免税无关,因而,穷人捐赠更被认为是毫无私心的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