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有的衙门门口会贴一副对联,告诫老百姓,打官司不容易,不到非不得已不要轻易打官司。联曰:得一日闲且耕尔地;不十分直莫登我门。实际上,即便在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打官司也并非一件易事。
打官司往往是在双方调解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实际上是无奈之举。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何“打”是很重要的,我们不仅应该对诉讼的实体问题了如指掌,而且应该对诉讼的程序问题要心中有数。现在大家的维权意识很高,知道出现纠纷可以到法院解决,为什么还有很多人在诉讼过程中感觉疲惫,在诉讼终结后感觉不满意?其原因就在于“懂法”的程度不同。
有朋友找笔者咨询案子时说得自己极其占理,就信心满满地去打官司了,结果输了官司,还埋怨司法不公。其实,他不知道,有道理的事情,打官司不一定就能赢。打官司不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靠证据说话,每一件法律事实都需要有证据支持。真正打赢官司不是你说了多少,而是你的证据代替你说了多少。
增强法律意识很有必要,但是否一定要走诉讼程序,则要三思而后行。
001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典型案例
原告白某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拜被告王某为师,学习服装制版。2016年初,被告称因资金缺口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年底归还。2月22日,原告白某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方王某银行卡汇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归还。
原告提供了2016年2月22日银行交易明细清单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对于转账事实无异议,认为该转账不是民间借贷,是合伙资金投入。被告提供了被告工作室的视频监控记录1份,时间是在2016年4月15日,视频主要说明了原告认可与被告合伙做生意,并投入了现金10万元。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但未提供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主要内容事项约定的证明材料,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的证明责任举证不足。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证明原、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原告的诉请的内容与原告在视频中的言语存在重大差异。被告对抗辩意见已完成举证责任,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在原告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律风险提醒
在录制使用视频资料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要采用要挟口吻。谈话过程中要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尽量用全名称呼,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002 作为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典型案例
2013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孙某与原告赵某、案外人马某(系赵某弟媳),因孙某与马某之间的纠纷发生打架,冲突中孙某将原告赵某右手无名指咬伤。2016年10月21日原告赵某起诉到法院,并提交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住院材料(出院记录、出院证、住院费用汇总表)、收费票据。庭审中,原告赵某主张自己在纠纷中仅是进行拉架,不存在过错,但未能举出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42.15元。
名词解释
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
案例分析
原告因亲属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而参与打架,双方均未能息事宁人,致使冲突进一步发生造成各自受伤。被告在冲突中咬伤原告的手指,其行为对对方的损害后果存在较大过错。根据原告损伤的形成,损伤的鉴定结果,结合双方冲突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因素综合分析,酌定原告对自己在纠纷所遭受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其他损失由被告负担。对于原告因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交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来证明诉讼主体适格;提供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伤情程度及其花费;提供了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住院材料和收费票据,证明住院时间及其医疗费用,也能证明医生嘱咐在家静养误工时间。法院根据这些证据材料,依法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确定为3403.58元,依法应由被告承担赔偿2042.15元(3403.58元×60%)。
法律风险提醒
在原告起诉时须提供的材料中,起诉状是必备的。起诉状的主体包括两个部分: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部分,阐述原告的诉讼主张、要求,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或者是判决确认某一法律关系是否产生或发生变更;事实与理由部分,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和诉讼请求的理由写清楚,简明扼要地阐述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事实产生经过以及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003 当了被告如何应对?
典型案例
黄某向饲料公司购赊饲料,至2012年2月16日止,黄某尚欠饲料公司饲料款人民币60565.9元。黄某在对账单上对欠款签名确认。因其后没有支付饲料款,饲料公司起诉至法院。黄某没有到庭抗辩和质证,故对饲料公司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向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付清饲料款60565.9元及利息。黄某上诉称,曾于2013年7月15日委托吴翠琴支付货款10000元。二审法院对这一事实查实确认,判决黄某向湛江国大饲料有限公司付清饲料款50565.9元及相应利息。
名词解释
答辩,是指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被告或上诉人,针对原告或被上诉人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进行的辩驳。
案例分析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有“耻讼”“贱讼”“惧讼”的观念,总觉得当了被告不光彩、没面子,甚至认为必败无疑。其实不然,原告不一定胜诉,被告也不一定败诉。一旦成了被告,只想着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法向黄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黄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没有违反法定程序。黄某与饲料公司经对账显示,黄某尚欠饲料公司饲料款人民币60565.9元,在二审中黄某提交委托付款10000元给饲料公司的证据,饲料公司也予以确认,故黄某实欠饲料公司的货款应为50565.9元。
法律风险提醒
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无异议的,应诉答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答辩状;(2)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数提供;(3)被告主体资格资料: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4)被告委托律师代为应诉人的,应向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是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04 什么时候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典型案例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2011年7月22日,共同购买房屋,价款为281614元;2012年8月24日,第三人与被告楮某签订《合同书》,第三人将房屋卖给被告楮某,约定10年内付清房款;被告陆续支付第三人206430元,后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腾空房屋。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房屋。
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案例分析
首先,从签订合同过程来看,被告楮某庭审中表示知晓涉案房屋属于第三人和原告夫妻共有,但仅向第三人询问能否代表其配偶意见,未再进一步要求第三人提供其配偶的委托书或要求其配偶共同签字;其次,从房屋价款来看,被告陈述购房款为第三人购买时的原价290000元,而涉案房屋系原告和第三人以比周边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的限价方式取得;再次,从支付购房款方式来看,《合同书》约定10年内付清房款,与一般市场交易习惯相悖;最后,涉案房屋虽由被告居住,但涉案房屋并未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抗辩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理由不充分。
法律风险提醒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说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建议购买二手房时,应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可以要求其办理公证等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005 打官司要花哪些钱?
典型案例
原告刘某系房甲之妻,原告房乙系房甲之子。2013年10月31日,房甲在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份。2013年12月24日,房甲无证驾驶三轮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甲不承担事故责任。房甲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两原告以近亲属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被保险人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由拒付保险金。原告对个人保险投保单中投保人房甲签名不予认可,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由法院委托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个人保险投保单中房甲签名字迹均不是房甲本人书写。原告花费鉴定费24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刘某、房乙保险金120000元和笔迹鉴定费2400元。
名词解释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案例分析
这份保险条款为格式合同,第七条第三款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否则不产生效力。因房甲已经身故,不能查明合同签订过程,但根据笔迹鉴定结果,保单签名不是投保人房甲签字确认,被告不能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所以该项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者房甲保险金120000元。那么鉴定费由谁承担呢?它应该由引起鉴定费发生的原因一方当事人承担。本案中,被告应当支付两原告笔迹鉴定费2400元。在承担鉴定费之前必须考察两个前提条件:一要看鉴定是否是必要的;二要看鉴定对案件查明事实是不是必需的。
法律风险提醒
鉴定费仅仅是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之一。综观各类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申请执行费以及诉讼中产生的交通、通信、住宿、复印等费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分为财产诉讼案件和非财产诉讼案件。前者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照相应比例交纳;后者则是按件收取,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涉及财产比例收取。比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如果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条链接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006 律师费由谁承担?
典型案例
2015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用于购买房产,并规定如果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因实现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后因还款不及时,双方发生纠纷。2017年4月26日,原告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律师费为13063元。2017年5月8日,原告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该笔律师费,并收到律师费发票。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3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费13063元。
名词解释
律师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3063元,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东莞银行存款账户回单、律师费发票为证,且双方在《购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中亦约定原告因实现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应该支付律师费13063元。
法律风险提醒
通常情况下,律师代理费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就由双方协商确定下来,这个代理费的数额与案件最终的胜负是没有关系的。不同地区、不同律师、不同案情、不同争议焦点、不同难度的案件,代理费是不同的。对同一个案件,可能不同律师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哪些律师擅长处理哪一类法律事务,尽量聘请擅长或熟悉纠纷所涉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还有一种收费方式是风险代理,即“不成功、不收费”“胜诉后再付律师费”,当事人收益越大,律师费也就越多,如果败诉,律师可能也收不到费用。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风险代理,比如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刑事诉讼案件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007 打一个官司要多长时间?
典型案例
2008年10月28日,制罐公司与安装公司约定由安装公司负责机器设备迁建安装工作。2008年11月20日,就上述整厂迁建设备安装工程,制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中记载被保险人为制罐公司,并明确记载安装公司不是被保险人。后来在运输途中,因钢丝绳断裂造成彩印机损坏。2009年12月2日,制罐公司向安装公司发出《索赔函》,称“该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应由贵司承担。投保公司先行赔付后,对赔付限额内的权益,我方让渡给投保公司行使”。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某区人民法院2011年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安装公司给付保险公司1498431.32元。一审宣判后,安装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2日二审判决:撤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二审宣判后,保险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30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区人民法院判决。
名词解释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案例分析
发包人制罐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其投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基于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所有权保险利益而投保的险种,性质上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安装公司并非案涉保险标的所有权人,不享有所有权保险利益,其作为承包人对案涉保险标的享有责任保险利益,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醒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但是,法院和当事人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还可以引发再审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