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休闲爱好世界经典侦探推理游戏大全:福尔摩斯探案推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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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形象思维在探案过程中的应用

认真地进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侦破疑案的基础,是取得犯罪痕迹物证的重要手段,是案件侦破的首要和关键环节,是分析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察方向的前提条件。它包括技术勘验、调查访问等工作。只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地进行现场勘查,才能得到同犯罪分子人身有直接关系的痕迹,例如手印、脚印、唇纹、毛发、血液、分泌物等;只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地进行现场勘查,才能得到犯罪分子作案时使用的各种工具的痕迹,例如撬压工具痕迹、剪切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痕迹等;只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地进行现场勘查,才能得到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各种物品,如工具、衣服、鞋帽、烟头、金属屑等;只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地进行现场勘查,才能找到犯罪分子书写的字迹,伪造的证件和票证,如书信、日记本,以及作案时的假证件;只有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地进行现场勘查,才能发现被害人的尸体和各种附着物,包装捆绑物等,如移尸拖尸时体上黏附的泥沙、杂草、树叶、粉尘以及碎尸后包装尸体的床单、衣服、麻袋等物品。只要犯罪是客观的,就不可避免地留下相应的痕迹,告诉人们一定的信息。即使是假象,也会使人们取得必要的情报,通过其把握住犯罪的本质。只要侦察员能慧眼识金,明察秋毫,善于发现和鉴别现场上的鸡毛蒜皮,那么,任何罪犯都不可能逃脱法律惩罚。一根头发,一个指纹,一个脚印,一点气体……很多痕迹都可以开口说话,充当向导,提供揭露罪行的线索,引导我们抓住罪魁祸首,成为制伏罪犯不可辩驳的铁证。

观察方法是形象思维的综合运用

观察作为一种侦查方法,是形象思维的综合运用。这种思维方法的使用是有条件的:一方面,观察者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和丰富的刑侦经验,否则无法对所观察的对象做出正确的判断,更无法判定证据之间有必然联系;另一方面,被观察的对象是有形物体,是可见、可触的,或者通过现代科技可以显现的。正确观察的条件如下:

第一,观察要客观,不能主观臆断,要从现象中发现本质。这就要求侦查员不囿于过去的经验,切忌凭想当然办案。

第二,观察要全面,对被观察的对象各个方面都要注意,不能只注意大的方面而忽视小的方面。观察应该本着从外围向中心渗入的原则。观察现场的目的在于防止漏掉或破坏痕迹物证。在观察现场时,尸体旁边的带血的凶器容易发现,但那些稍远物体后面的小东西,或者米粒般大小的血痕却不易被发现。有的案件,那些在现场上发现的微量物证往往成为破案的关键。为了发现那些细微的物证,必须按既定的顺序,逐一地对每一个角落进行仔细周密的观察。

第三,观察的范围要宽,不能仅限于作案地点的痕迹物证,在距离抢劫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也可能发现犯罪的证物,如发现罪犯的指纹、罪犯逃跑路上的足迹、遗留物等。

第四,在局部观察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局部观察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要把局部观察和整体观察结合起来。在侦查开始阶段,往往只能看到局部而无法准确地判定被害人与作案现场有什么关系,以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只有综合地观察每个局部,才可能悟出这些局部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局部在整个案子中的作用才会显现出来。有同行曾问李昌钰,“现场是怎么找到证据的?”他回答说:“站着看、弯腰看、腰弯深一点看、蹲着看、跪着看、坐着看、各种方法综合起来看。”下面这一案例是李昌钰博士通过仔细观察和推理破的案子:

有一年暑假,一位13岁的小姑娘去参加学校组织的暑期游泳队。一天游泳回来,教练把她放在离家100米远的地方,让她自己走回去。可从那天起,她再没有出现。两年后,小姑娘的尸骨在野外发现。尸体已经腐烂。当时在场的警察,都直着身子站在那里看。我蹲在地上看了一会儿,发现小姑娘的尸骨上少了三根骨头,旁边有一些狗毛。据此推断,那三根骨头可能被狗叼走了。于是,让就近的警察局查找两年来的报告,看有没有狗带骨头回家。警察局发现:一年半以前,有一位女士报告过。我马上访问报案女士,这位女士说,有一天,她的狗叼了一根人骨头回来。她很害怕,打了狗一顿,第二天,狗又叼回来一根人骨,她向警察局报警,警察没有来,第三天,狗又叼回一根骨头,她对丈夫说了情况。丈夫说:“没有关系,我来处理。”第四天,狗果然没有再叼骨头回来。因为,她的狗也失踪了。答案有了,我让人把她丈夫找来,经过调查,案情真相大白。原来,是这位女士的丈夫杀死了小女孩。发现狗叼回来骨头后,他又用枪杀死了狗,然后把狗埋在草地里。我们找到狗的尸体,将小女孩身上的弹孔与狗身上的弹孔比对,果然是同一支枪所为。这样,我蹲着找到证据破了案。

第五,观察犯罪现场的条件。犯罪现场的观察要尽量在作案时相同的条件下进行,要尽量减少外界影响,还要考虑各种可能的时空因素对观察带来的影响。如果是夜晚发生的案件,原则上应该在夜晚进行观察。获得犯罪真相是提出这一条件的目的。现场状况对人的影响极大,被害人及其他人对案发现场的叙述,现场目击者的陈述都会影响警察的思维,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影响。下面这个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东京都曾发生过一起女佣人被抢劫的案件。由于被害人是在熟睡中被人用钝器击中头部导致重伤,因此她什么也不知道。老板娘讲,她当时正躺在床上看杂志,听到女佣人的叫声就出来,罪犯正站在走廊上,正好和她撞个满怀,罪犯威胁她,让她把钱包拿出来,她就回到屋里,拿出钱包交给了罪犯。她说罪犯是个身穿茶色大衣的三十岁左右的男人,长脸白皮肤,头发好像烫过,弯弯曲曲的。警察根据这些情况侦查了三天,毫无进展。后来,前来增援的本部侦查员将照明及其他条件布置成与被害时相同的情景,再次表演了与老板娘相遇时的情形,确认了走在走廊上罪犯只能看到黑糊糊的身影,大衣颜色及罪犯的脸根本无法辨认。再次问老板娘,她回答说:“说真的,我什么也不知道,介于考虑到刑警们特意向我了解各种情况,而我又什么都不知道,有点对不起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