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签定销售合同是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订得好坏,不仅关系到营销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同时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定一定要慎之又慎。
第一、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销售合同的重心,它决定了合同签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决定了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条款逐一审明,详尽规定,使之清楚、明确。
①标的。标的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销售合同中的标的主要表现为推销的商品或劳务。标的,是订立销售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②数量和质量。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它们是确定销售合同标的的特征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确定标的数量,应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③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标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以货币数量表示的代价,体现了经济合同所遵循的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合同中,营销人员应明确规定定价或酬金的数额,并说明它们的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④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是确认销售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时间标准。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具体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切忌使用“可能完成”、“一定完成”、“要年内完成”等模糊两可、含糊不清的措词。履行地点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义务的地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履行期限。确定时应冠以省、市名称,避免因重名而履行发生错误。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由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如交付货物,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提货还是代办托运等。
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销售合同当事人违反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销售合同的内容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销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这些也是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销售合同的有效履行。
销售合同的履行,指销售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营销员签定完合同以后,标志着合同履行过程的开始。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成,宣告销售合同终止。所以,销售合同的履行,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履行必须实现当事人签定销售合同的目的和要求,双方享有的权利,各自承担的义务。只有销售合同被认真履行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预期经济目的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由于合同标的各不相同,其履行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也会有所不同。这里只介绍一般的程序。
①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这是销售合同履行的前提和首要条件。如果是违法合同,合同不能履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②支付货物。按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方法地点和期限交付货物,这是合同实际履行的重要阶段。销售合同的交付货物方法,通常有送货、代运和自提。
送货和代运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发生填写错误,由运单填写错误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于运输部门的责任,由供方根据国家规定向运输部门提出索赔。交货方式项中规定由需方自提,供方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需方提货,应由供方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如果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货,应由需方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交付货日期确定的标准,因交付方式不同而不同,凡供方送货或代运的交付日期,均以发运货物时承运部门的标记为准;规定由需方自提的交付日期,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③货物验收。验收是审核合同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与数量的环节,是销售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对标的的验收方式通常有两种:
标的数量验收。属于需方自提或供方送货交付时,应在交付时当面清点验收。实行送货或代运的,标的物在途中损耗不超过国家规定或约定时,不按多交或少交处理。但除此之外,需方在验收时发现标的物有短缺、破损、变质时,应按规定向供方或运输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标的质量验收。如需方在验收时发现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缺陷,应妥善保管(保管费由责任方承担),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如果需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或者验收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认为他承认供方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供方如果接到需方的书面异议,也应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协商处理的意见;如果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异议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签复或处理意见,则视为他承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④货物价款的结算。货物价款的结算是销售合同履行的最后程序。具体的结算方式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规定。一般根据验收方法不同,结算方法可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付款方有权拒付全部或部分价款;供方托收的货物不是合同中规定的供货;货物价格高于合同中规定的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量高于合同的规定,又未经需方同意而提价的那部分价款;未经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货量超过合同规定部分或体现交货部分;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货物与发货清单不符,等等。
第三、销售合同的担保。
签定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销售合同的顺利履行,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一定的形式作担保,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营销人员在签定销售合同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值得个位营销员重视。它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①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应付数额内)。它起着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并保证销售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②保证。保证是由销售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个人,如当事人不履行销售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是销售合同关系中常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通过这种特定的法律形式,对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起到加强和补充的作用。
③留置。留置是当事人一方对于已占有的对方财物,因为对方不履行销售合同而采取的扣留措施。这种权利,即所谓“留置权”。留置权具有严格的限制性,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可使用。有留置权的一方对留置财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加以妥善保管。
④抵押。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销售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负有义务的一方,称抵押人,享有权利的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权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足给付应当清偿的数额时,抵押权人有权向负责有清偿义务的抵押人请求给付不足的部分。当收到抵押权后,抵押人的所有权仍然保留,但抵押物一般交抵押权人保管或封存或有条件地使用。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低压财产的义务,在保管期间有承担低压财产损坏、恶化或遗失的全部责任。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第四、销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销售合同的变更只发生在销售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销售合同发生变更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销售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销售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在约定的销售合同有效期限到来之前或者在销售合同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终止销售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销售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涉及销售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但是,接触合同前已经部分履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完毕的应继续履行。销售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销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与其签定一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时其又是法律行为,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
①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应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如果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会产生许多毛段纠纷。关于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的建议及答复期限问题,由于掌握处理不好,在实践中易产生纠纷,营销员应格外注意。
②当事人要提出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的建议。首先由需要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建议,通报要求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的原因和充足的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具体意见,包括变更后的合同条款。经双方反复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方能成立。
③变更或解除按特别程序签订的销售合同,应按原特定程序进行。销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应在签订协议前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当事人双方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无效,当事人必须继续按原合同履行。
销售合同订立时办理了特殊手续的,变更或解除的协议也应办理特殊手续。如经过鉴证的销售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按规定在原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备案。同时变更和解除销售合同的协议,也应该用书面形式表达。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形成销售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很复杂,赔偿责任的承担要根据情况分析确定。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协议的,由此造成一方财产损失的,由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而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时,应由责任方即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销售合同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如果责任方本身无过错,而是由于上级主管机关造成的,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应向责任方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销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